一审法院仅仅依据上诉人公司的成立时间、规模等,就判定上诉人没有独自高水平完成上述作品的能力,太主观了,说明对古籍数字化工作不了解,忽视了国学公司对古籍的处理性质还是一次文献,工作量并不大,并聘请了多位学界专家来完成。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适用法律不当、认定事实不清,判决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根据事实,依法主持公平正义,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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