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利之辨之所以在中国文化中特别重要,是因为我们可以用“义利矛盾”来概括公私矛盾、中央与地方矛盾、唯亲与唯贤矛盾、君子与小人矛盾等一系列中国文化中常见的矛盾。“义”代表公,“利”代表私;“义”代表国家或社会,“利”代表个人或小团体;“义”代表任人唯贤,“利”代表任人唯亲;“义”代表君子做人的准则,“利”代表小人做人的准则。孔子曰:“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论语·里仁》)在社会治理中,义利问题之所以同样重要,因为个人、团体或地方所代表的“私”,常与国家、社会或全民所代表的“公”相冲突。
为什么不能把一种完全超越一切私人之上的公共利益,作为个人的唯一宗旨呢?这样做会导致对私人需要的不尊重,乃至于以国家或集体为名来压制个人。那么是否可以象西方人那样,通过建立超越一切个体的普遍法则(法)来化解义利冲突呢?答案是:中国人根深蒂固地不信任私人关系之外的一切非人化的规则或制度,因为它们不合人情。中国人心灵中亲切而有意义、有力量的东西必定是合乎人情的东西。中国文化中不盛行形式主义的规则、制度至上,所以也不可能象西方人那样通过私人权利制度化来化解公私冲突。那么在中国文化中,化解义利冲突的办法在哪里呢?就在儒家学说里。儒家认为关键在于要认识到:单纯的利,不一定带来幸福,也不意味着价值和尊严;只有求利的方式合乎道义与良知,才能给人带来价值与尊严;一心求利、为利而利,不仅会伤害他人,也会扭曲自己的人格,戕害自己的性灵,故不合义。所以儒家的解决办法是:把“义”融入到“利”之中,使求“利”过程合乎“义”,赋予“利”以“义”的分量(道义的力量)。《大学》曰:“国以不以利为利,以义为利也。”所以儒家的重义轻利思维不是放弃了“利”,而是改造了“利”的内涵。单就理论上讲,儒家对于义利关系的理论是有普世意义的。
义利关系在中国文化中的特殊重要性可通过与西方近代思潮的对比看出来。在西方近代文化中,追求己利是理之当然,以财产权为首要私人权利。现代的个人主义、自由主义作为西方资产阶级的意识形态,正是以求利为出发点,将利与个人权力紧密挂钩,从而对中国古典理论构成巨大冲击,成为许多中国人放弃古典儒家义利之辨的主要原因。然而,也正是由于盲目崇洋,不能正视由儒家所揭示的中国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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