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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建志:对古籍整理著作权的认识(上)

时间:2012-10-17 12:11:20  来源:不详
在确认古籍整理著作权和判定侵权行为时,对古籍特殊性的上述认识是非常重要的;缺少了其中任何一项,解决起相关问题来就会有不足之感。可以说,作为文字作品,古籍的特殊性使古籍整理的创作活动更多地需要在专业技术层面予以阐述,比如古籍版本、校勘记、标点与分段等问题,它们是认识古籍整理著作权,解决实际纠纷绕不过去的关节点;正是它们之间的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才使我们有了这样一个视角:整理者与经过整理的古籍之间存在着不能分离又必须分别看待的现实关系。

 

二、古籍本身不是整理者的创作作品

 

按照著作权法第十二条规定“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整理人享有。在此,法条涉及两种作品,即已有作品和依托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对古籍整理来说,所谓“整理已有作品”,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将散乱作品进行增删、组合、编排、加工、梳理所形成的作品,而通常是未经出版但内容又相对确定的作品;一类是对结构体例相对完整、内容相对确定的而通常是已经出版的作品。这里要谈的是对后一种古籍作品的整理,即通过点校实现版本的现代升级。

 

古籍校勘是古籍整理的重要工作。校勘不仅要广蓄异本,而且要充分利用古本和善本。这是历史学家陈垣先生的体会。他认为,一般而言,一种古籍的版本当然是多多益善,版本越多,可供比较的各种异文资料也越多。但是,一部古本或善本对于校勘的作用更大,可能比十部普通的版本还有价值。为了叙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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