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上期)
三、校勘记是古籍整理著作权的实质
古籍作品可以视为客观事实性作品,其特征是,只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在古籍整理活动中就可以证实作品内容的历史性、客观性,从而表现整理结果的相似或一致性。所以,在处理著作权纠纷案件中,应把考察重点放在古籍整理的实质性内容上,而这一内容在古籍校勘的活动中表现最为充分。
第一,校勘是古籍整理的首要环节。古籍阅读讲求善本。通常说,版本的年代越靠前(俗称旧本)内容记载越保险,这是因为过去的手工作坊的刻字印刷,受技术条件的限制,文字上出现讹误、脱漏、衍文、倒置的错误是不可避免的。当然,也不排除人为破坏。明末清初思想家顾炎武[注: 中国明末清初学者和地理学家。平生学风严谨,学识渊博,著作甚多;在地理学、历史学、哲学、经学、音韵学等各方面都有重要成就。]在《日知录·改书》中曾痛斥坊间刻本对古籍的改窜,他说:“万历间人,多好改窜古书。人心之邪,风气之变,自此而始。……不知其人,不论其世,而辄改其文,谬种流传,至今未已。”(引自张舜徽《中国古代史[注: 中国是世界上文明发达最早的国家之一,有将近4000年的有文字可考的历史。中国古代史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原始社会、奴隶社会(170万年前-公元前476年)和封建社会。]籍校读法》,上海古籍出版社1980年版,第136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