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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建志:对古籍整理著作权的认识(上)

时间:2012-10-17 12:11:20  来源:不详
 

应该强调的是,原作品与演绎作品是有区别的。所谓演绎作品,是在已有作品的基础上经过创造性劳动而派生出来的作品。“从主体分化产生出来”,是“派生”一词的含义。就是说,演绎作品是对主体原作品的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的创作性活动而推生出来、可以独立存在的新作品。这一点与原作品的复制与再现有根本不同。从著作权法第十二条规定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古籍整理活动中需要充分地尊重古籍。第一,通过对原作品演绎方式的列举,可知原作品的不可动摇的法律地位,即无论是不改变基本内容的将原作品变成另一种类型作品的改编方式,还是将原作品以另一种文字、符号、语言表达的翻译方式,以及对原作品进行注解、释疑、阐明的注释方式,都没有伤害、变更原作品的内容。同样道理,与改编、翻译、注释一同作为法律列举的演绎方式——整理方式,也不能伤害原作品。第二,通过“但书”表明,改编、翻译、注释、整理者“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只能对其改编作品、翻译作品、注释作品、整理作品享有著作权,而对被演绎作品不享有任何权利。同时,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不能阻止其他人对同一作品进行演绎。虽然,古籍本身不涉及著作权问题,但是它的主体地位(原作品地位)是非常明确的,不管是在古籍整理过程中还是整理之后,应始终保持古籍内容的完整性。

 

古籍作品不能成为演绎作品本身;不能因为有演绎作品的存在,就限制了古籍作品的使用范围。美国版权法103规定:“演绎作品的版权仅限于该作品的作者撰写的部分,以区别于该作品中所使用的原有材料,而且不意味着对原有材料享有任何专有权。”(万鄂湘主编:《国际知识产权法》,湖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75页。)这里讲的是一个法理。古籍整理中出现的校勘记、注释、出版说明和校后说明,毫无疑问,这些文字享有著作权。但是,不能因为它们的存在,就捆绑了原作品,把它们作为演绎作品创作的一部分。当然,整理古籍不是一定要有校勘记,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整理二十四史之一的《北齐书》的专家说:“我们以三朝本、南本、殿本为互校的主要本子。为了避免烦琐,在三种本子内互校,从善而从,除少数需要说明者外,一般不出校记。”(中华书局:《北齐书·出版说明》。三朝本,系元明两朝补版的南宋刻本。南本,系明万历[注: 明朝万历 万历(1573年 - 1620年)是明神宗朱翊钧的年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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