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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中国究竟有多少不平等条约——从评判标准说到具体数目

时间:2012-11-8 12:14:45  来源:不详
同。这些章程、合同本不属于国际条约的范围之内,但是在过去,帝国主义[注: 帝国主义即垄断资本主义,是资本主义的垄断阶段,也是资本主义发展的最高阶级和最后阶段。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生产社会化程度的提高,]侵略中国往往采取这种章程或合同的方式,这些章程或合同是研究帝国主义侵略中国必须涉及的资料。帝国主义侵华史是上世纪五六十年代近代史研究的重要课题,王铁崖将条约、章程与合同等一并收录,是基于帝国主义侵华的主题而作出的选择,有着深刻的时代背景。但条约是条约,合同是合同,两者在法律意义上不能简单地予以等同。

 

    一个条约中仅有几个或一个条款不平等,是否影响到整个条约的性质?这其实属于条约的保留问题。最典型的情形当属收回不平等特权的条约。通过努力,中国政府在新订立的条约中废除了原约中大部分的不平等特权,但仍有部分条款侵犯中国的主权或仍属不对等的协议。对该问题的认识的不同,直接影响到不同研究结论的得出。我们所谈论的不平等条约,并不是指条约所有的条款都是不平等的,当然,在近代中国的条款中也有这样的条约,但一般说来,大部分是指其中一项或几项条款侵犯了中国主权。不平等条约的性质判断,不宜于量化,有一条就足可判定。在研究不平等条约的其他方面就不适用于这项标准,特别是在研究条约的影响及其谈判过程方面,否则,体现不出条约背后的丰富内涵及外交上的纵横回旋。由于条款侵权程度与性质不同,在研究条约的影响时就需要区别对待了。

 

    我认为界定不平等条约主要有两个原则:一是缔结形式和程序是否平等;二是条约是否对等,内容是否损害了中国的主权。所谓缔结形式与缔结程序是否平等,强调缔结过程中是否有强迫行为的发生,是否有直接或间接的威胁——这种威胁既可以体现在武力方面,也可以体现在其他方面,但主要是武力方面——若是则为不平等条约。约文是否对等,条约的内容是否侵害了中国的主权,是条约形式和实质上平等与否的主要根据。

 

    在研究的过程中,遵循上述原则不能解决所有的具体问题,该原则只是提供一个宽泛的分析架构。在此框架下,一项条约是否属于不平等条约的范畴还应视具体情况而定,但其判定标准不会超出该框架。之所以要把条约的缔结背景作为一个原则性的因素加以单独考虑,主要是鉴于这样一种现实:近代的不平等条约是伴随武力而生的,武力是最主要的不平等。可能有的条约在条款上是对等的,内容上是对双方相互的规定,如果忽略条约的缔结是在武力威胁下进行的,而仅仅依据条款本身,则很容易让人误判。在某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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