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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与自治之间:国家与社会互动视野下的明清乡村秩序

时间:2012-11-29 11:55:21  来源:不详
 

    倘若我们将“权力”视为一群人施加于另一群人的内在影响力,而不仅仅局限于外在的官职与官位,则“皇权不下县”只是一种主观性的臆断。姑且不论明清时期七品知县之下尚有八品之县丞、九品之主簿、从九品之巡检以及典史、驿丞、仓大使等未入流的佐杂官员,单就中央王朝通过设立在广大乡村中的里甲、保甲等乡里组织,征发大量徭役兴修城池、办理漕粮、戍守疆土等,以维护大一统帝国的现象而论,倘若没有国家对乡村的控制,焉能如此?如果说徭役与税收是衡量政府对基层社会影响力和控制力的重要指标,则正像唐代的《石壕吏》和清代的《役夫行》所言,“任是深山更深处,也应无计避征徭”,皇权对于百姓人身控制能力由此可见一斑。因此,乡村社会中的“国家在场”是毋庸置疑的。

 

    从乡里组织的基本职能而言,明代的里甲制度[注: 简介 里甲制度 中国明代统治阶级在甘肃河州(今临夏地区)回、撒拉、东乡等族穆斯林聚居地区设置的基层政权组织。明初,河州辖45个里,后并为31个。]与清代的保甲制度都是将高度分散的农村居民整体上纳入国家控制体系中,直接成为国家政权向乡村社会延伸的权力化表现。除了基层赋税与地方治安之外,对于乡村社会的其他公共事务,国家权力的介入是有选择性的。以国家与水利的关系为例,一方面我们的确看到国家直接干预诸如黄河、长江、运河等有关漕运与水利安全的大型水利工程[注: 水利工程是用于控制和调配自然界的地表水和地下水,达到除害兴利目的而修建的工程。也称为水工程。水是人类生产和生活必不可少的宝贵资源,但其自然存在的状态并不完全符合人类的需要。],以及江南海塘、两湖堤防等事关国计民生的水利建设。另一方面对大量遍布南北农耕区的塘堰沟渠等中小型水利灌溉工程,无论其兴修的主体、资金来源、管理体制等方面,均呈现出“民间化”趋势。只有当用水秩序受到外来势力的强烈冲击或内部出现严重利益纠纷之时,才会主动寻求国家力量的介入。

 

    因此,我们发现,明清时期的官府对于乡村治理更多是一种危机式的处理方式,即除非发生严重的社会动荡和案件纠纷,官府尽可能不介入乡村社会。国家权力的选择性介入与地方官府对乡村的“无为”而治,部分是缘于中国乡村地域辽阔,农民居住相当分散,乡村社会呈现蜂窝状结构。面对散漫的、平铺的自然村落社会,皇权并不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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