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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与自治之间:国家与社会互动视野下的明清乡村秩序

时间:2012-11-29 11:55:21  来源:不详
无所不至地对其进行绝对控制。而这只是其一,更为重要的则是乡村社会拥有一套自我管理与民间秩序自我维护的机制。

 

社会力量、基层组织的变化与乡村秩序的新构建

 

    一般认为,乡村社会秩序[注: 社会秩序正文  表示社会有序状态或动态平衡的社会学范畴。   中外思想家很早就注意社会秩序的问题。中国古代思想家们提出的“治”,]的基本构成要素包括三个方面:宗族、乡里组织、士绅阶层。如果说乡里组织更多地扮演着国家权力在乡村执行者的角色的话,那么宗族和士绅则在一定程度成为社会力量的代表。从历史来看,无论是保甲、宗族还是士绅,在明清时期都发生了诸多变化,这些变化导致了基层权力结构与地方社会共同体构成的多元化和复杂化,从而促成明清基层社会秩序的新构建。

 

    就士绅阶层而言,自宋代开始,随着印刷、书籍与教育的推广,官僚士人阶层不断发展,出现了所谓“士的地方化”趋势,但直到明代,士绅才真正成长为一个在地方社会发挥广泛作用的领导阶层。考诸史实,士绅在基层社会控制中具有双重身份和功能:一方面他们享有国家赋予的政治经济特权,通过盘根错节的关系网络与官府保持着密切的关系,俨然代表官方对本地乡村进行统治,形成“乡村绅治”局面。另一方面他们又作为地方利益的代言人,不时向官府和朝廷反映基层社会的要求和愿望。正是源于在地方公益慈善活动、公共工程建设中所积聚的地方性权威,使得面临地方叛乱和农民起义之时,他们能有效地动员和组织民间力量,维持地方秩序。

 

    作为血缘与地缘的结合体,明清时期的宗族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出现了组织化与庶民化趋势,宗族的普遍化使之成为基层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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