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因此,合法出版物中的错误可能带来的社会危害性必须引起社会各界高度重视。
差错出版物召回承诺成空谈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早在2007年,国内出版单位就已经意识到出版物差错带来的社会危害。
2007年1月30日,36家国内大型出版单位和网络媒体在全国政协礼堂发出《致全国编辑工作者的倡议书》,向社会庄重承诺“决不让不合格产品危害社会”,并且决定“确立并严格执行次品召回制度”。
然而,3年多过去了,人们却没有发现媒体报道这36家单位召回任何已公开发行的出版物。读者不禁起疑,难道这些年来这些单位的出版物百分之百合格?
据上海一家媒体报道,2009年上海编校质量检查情况不如2008年,合格的出版社有18家,不合格的出版社有19家,仅4家出版社得到满分,差错率超过万分之二的有5家。
出版界业内人士认为,所有的产品都可能有缺陷,公众不能苛求所有的作者与编辑不犯错误,公众对出版物的缺陷要承担一定限度的容忍义务。
“但是,一旦出版物中的缺陷或错误被发现并经验证属实,应该有成文法律法规强制出版单位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一名不愿具名的法学专家说。
出台召回制度维护公众权益
阎崇年悬赏案可谓是出版物差错的一个个案,“我们的初衷,就是要用法律维护公众的权益。”王德怡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但是,目前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权益,还存在一些困难,一是单个读者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要求出版社召回书籍无法可依;二是没有明确的错误认定程序;三是维权成本太高,经济上得不偿失。
针对这种现状,王德怡提出应制定“出版物安全法”,建议出台出版物纠错和召回制度。
王德怡说,这个法律概念首先应要求出版单位及时通过权威统一的渠道向全社会公布纠错信息,以便读者加以比对,打上补丁;对于影响出版物消费安全的错误,必须强制进行纠正,特别是对教科书、教学参考工具书、少儿读物、各类文献等,需要及时纠错,至于休闲类读物、娱乐杂志之类的出版物,法律的要求可以低一些。同时,如果出版物中的错误严重到一定程度,必须将出版物全部召回,避免其流入社会造成损害。因召回导致的消费者的经济损失,出版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也有法律界人士提出,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向出版单位追究法律责任的有效司法救济途径。比如,应尝试允许消费者协会或其他民间组织向出版单位提起集体诉讼;考虑到原被告双方实力的严重不对等,在此类诉讼中应给出版单位分配更多举证责任,即由原告就出版物存在错误提供初步证据和理由,由被告就其出版物不存在错误提供充分证据和理由。
对于出台出版物纠错和召回制度的建议,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表示赞同,他认为,还可以把“问题出版物召回”等内容写入未来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
在今年的“两会”上,就有人大代表提出,应当立法规范出版物的质量。针对出版物这一特定商品,还应建立消除影响的修正制度,由缺陷出版物的责任人(作者和出版商等)以多种方式消除其给阅读者及其他公众造成的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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