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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志》“小说”考

时间:2009-8-8 16:55:11  来源:不详
定带有贬义色彩。

在这些义项上,“说”无法以“言”、“语”、“称”、“述”、“辞”、“词”来进行同义替换。也就是说,这些字虽均有出语为声的基本义项,但在别 的层面上,与“说”则有差异和区别,在与这些字的比较互考中,更能见出“说”义。上述分析和表达,碍于笔者眼力,可能不一定准确和全面,但例句材料已基本收集完备,治小说史者自可从中得出己见。

三 “小”义之解及关于 “小说”的常见释义

至于“小说”之“小”义,《汉志》本身显在的材料较少,可重视者有这样五条:(1)《诸子略·道》:师古对《周训》的注言有“刘向《别录》云:‘人间小书,其言俗薄。’”(2)《诸子略·小说序》:“虽小道,必有可观者焉。致远恐泥,是以君子不为也。”(3)《诸子略·小说序》:“闾里小知者之所及,亦使缀而不忘。”(4)前已引之“仲尼没而微言绝”。(5)前已引之“说五字之文,至于二三万言”。

互照着来看,可知“说”在篇幅尺制上也可多达“二三万言”,并不算短小;“小书”之所以被刘向称为“小”,重要的原因在于其内容和形式表达上的“俗薄”,这是就其价值层面上而作的界定;孔子的言论之被称为“微言”,亦并非就其篇幅尺制而言,是说孔子的身份为士而非王公显爵,故为“微”,也含着不为春秋诸国所重的意思;所谓“小道”,当与“大道”对举,是从价值、作用的层面而言的;所谓“闾里小知者”,当与“士”或“君子”对举(《诸子略·小说序》:“是以君子不为也”),不仅着眼于文化水平,更着眼于身份地位。因此,总结其义,在《汉志》的语境和作者使用语言的习惯里,“小”不指形式、体制之小,而是指价值之小和身份之低,着眼于精神方面。东汉桓谭《新论》以“短书”指称小说,王充《论衡·骨相》沿用此词以指称除经传以外的其它著作,后人遂以为小说在汉代是用短于二尺四寸规格的竹简书写的,内容和形式两见其小。但覆之以我们所揭橥的“小”义,这一论断大有可商略之处,并且得不到来自于出土简帛的实证支持。李学勤先生说:“在文献学方面,简帛书籍的出现,使我们亲眼看到古代书籍的本来面目。有关那时书籍制度的种种疑难,通过实物获得解决。例如战国至汉初,经子诸书简帛,并不因内容性质而有质地尺寸的等级差异。再如好多书籍,因为抄写不易,材料难得,每每只是摘抄,或以篇章单行,出土的只能是整部书的一部分。若干单篇作品,常被编入不同书籍。诸如此类,对认识古书的形成过程很有价值。” ④ 这里所说的出土“诸书”原貌,或可延及到当时历史状态下的小说。出土诸书多有“摘抄”现象而很少完整地流传,或可解释后人从篇幅、尺制等形式方面错认小说之“小”的历史原因。

推及到“小说”,则“小”义已完全涵纳于“说”义之中。“小说”的语义主要是由“说”义来承担的,故前人和后人称小说时,并不一概出于“小说”之全称,而有径直以“说”来指代的,如“《说林》”、“《说苑》”、“《说郛》”、“说部”、“说库”等等。《汉志》作者之所以选用“小说”的全称而不是沿用诸子略中的“儒”、“道”、“法”、“名”、“墨”、“杂”、“农”等习称而径标“说”(虽然这也不是不可以),其原因据笔者臆测,盖在鉴于“说”义纷纷而凸显“说”义之“小”。

“小说”一词,首现于《庄子·外物》,在刘、班撰志之前未见重复使用。而在《汉志》中,两次出现“小说”之词:“右小说……”和“小说家者流……”,这意义是非同寻常的。“小说”在《汉志》中,诸子思想学术的成分消退但被赋予了倾向性较强的文学意味,成为文学中的某个类称,这是刘、班诸人的首创。自此以后,“小说”就逐渐成为文学世界中的一个类别名称。

现代主要有三位学者从文字本身的角度来推敲“小说”的含义。胡怀琛先生在1934年说:“‘小’就是不重要的意思,‘说’字在那时候和‘悦’字是不分的”,因此,“凡是一切不重要、不庄重、供人娱乐、给人消遣的话称为小说。” ⑤ 杨义先生在1995年说:“‘小’字有双重意义:一种属于文化品位,它所蕴涵的是‘小道’;一种属于文体形式,它的表现形式是‘丛残小语’。”“说”有三个层面的语义:“首先是文体形态层面,有说故事或叙述之义”;“其次的语义属于表现形态,‘说’有解说而趋于浅白通俗之义”;“其三的语义属于功能形态,‘说’与‘悦’相通,有喜悦或娱乐之义。” ⑥ 杜贵晨先生在2000年发表的文章中说:“说”有三层意思,一是“指故事”;二是“有解释之义,也就是讲道理”;三是“‘说’通‘悦’。”他没有明 确解释“小”义,但从行文可感觉到,主要是指“小道”之“小” ⑦ 。

上述三家说法,如果从小说在后代发展的情况来看,其解释大多可以成立。然而,如果以刘、班撰作《汉志》时所确定的“小说”之义和“小”、“说”二字在他们心目中的义项来衡量,则上述三家说法都有不同程度的可待商榷之处。胡先生和杜先生对“小”字之义的定位甚为准确,主要是指价值之小,而杨先生则增以形式上的“丛残小语”,不能算准确。衡以汉前和汉时留下的小说(如《穆天子传》、《燕丹子》,残存于它书中的片断不能作数,因几乎无一完篇的)、或小说集(如《汉志》所载小说集《百家》已佚,但刘向叙录仍在;又如同出于刘向的《列仙传》、《说苑》、《新序》、《列女传》;再如《汉志》所标的小说集),篇数极为浩繁,其形式和篇幅都不能称其为“小”,若不能称为其时的巨制,那么,不让于诸子书中的篇章和结集则是肯定的。若衡以后出之小说,则形式和篇幅更为可观,在文学各文体中,即便是小说中的短章,亦胜于其它各体。

再来看三家之“说”义。胡先生以“悦”释“说”,杨、杜两先生也如此,这是搬用《说文》段注中的义项,远离《汉志》“小说”之“说”义。《汉志》有两处用到音悦之“悦”(见表一),但专指武帝时一个臣子的名字,不用于普通语境中的正常表述。在《汉志》以前,固然有象杨、杜两先生所举证《诗经·小雅》和《吕氏春秋·慎行》中的例句,但“说”通“悦”的解释能否泛推至《汉志》的“小说”之义,就很可怀疑了。在刘、班看来,“小说”虽有“一言可采”,但或有“任意改作”,或感到“未知孰是”,读后只能让人恼火或须加以辨析,根本谈不上接受之愉悦。至于撰作“小说”者,其撰作心理是否开心喜悦,《汉志》及注者不涉片言。至于杨、杜两位先生所持之“解释”、“故事”之义,笔者完全赞同,尽管以刘向、刘歆父子和班固为代表的汉代知识阶层对“小说”及其“说”字的内涵规定要远为丰富和深刻得多。

四 “小说”与“记”、 “传”的关系

“小说”在《汉志》中,是一个重在文学兼含学术的类别名称。作为一个完整的“小说”名称,其内涵与“记”和“传”有哪些关系呢?由于在后代以单篇行世的小说尤其是唐传奇作品,多有以“记”或“传”命篇的现象,因此,对这一关系不

得不辨。《汉志》有许多“记”、“传”二字出现的篇名和例句,虽然这两字在后代或有语义上的变迁,但鉴于我们所考析的“小说”出自于《汉志》,故而相应地出自于《汉志》中的“记”、“传”是可以作为平行比较的语言材料来使用的。“记”、“传”二字出现在《汉志》中的情况如表四、表五:

表四:“记”字在(汉志》中的出现情况

表四中,最引起我们注意的,是《六艺略·〈春秋〉》中出现“记”字的篇章和文句数量最多,故而“记”与历史的关系最为密切,其记事功能与记事效果的客观性起码在《汉志》作者那里是得到了承认的。这两个特征,在表中别的篇名和文句中也可约略感觉出来。“记”是对偏于事实的经书的解释和发挥,虽然“说”的义项中也有解释发挥之义,但在《汉志》作者这里,该用“记”字的地方绝不用“说”,反之亦然。尽管都从“解释发挥”之义中发展出来,但“记”的载事功能要强于“说”,尽管“说”也有可能负载着一定的故事内容,但并不全然是故事。而且,“记”的真实性和客观性得到了承认(《汉志》没有对“记”加以贬斥讥评的文句或词语如“小记”,对“说”则多有如“小说”),但“说”则被视为多出于主观发挥和臆造而受到排斥。

表五中,显示出“传”字语义较为复杂。1、对经义的解说,此与“训诂”相通,如“后世经传既已乖离”和所举之表中篇名;2、转授、宣扬,如“传者不绝”、“传至外孙之子杜林”、“自谓子夏所传”等;3、再次是流布、传播,如“传言师旷后”、“《燕传说》”等,这里的“传”有与“说”和“言”相近的倾向;4、值得我们重视的是,“传”的记载功能。“传”所记载的,从表格中可知,有三方面内容:一是事件,如“故论本事而作传”、“其事实皆形于传”;二是人物,如“《列女传颂图》”、“刘向《别录》云传天下忠臣”等;三是语言和文字材料,如作者对《高祖传》和《孝文传》所作的自注中可知,记载的是“古语”、“所称”和“诏策”。

以上,“传”字的最后一个义项有与“记”相通的地方,但其所载内容要比“记”广泛得多,似与“说”相接近(如语言文字材料与事件等),但“说”在负载人物内容方面,功能似弱于“传”,这一点,我们从刘向对自己整理和创作的几部小说集的命篇中也可得到印证。偏于人物的用“传”,如《列子传》、《列仙传》;偏于事件和言谈材料的用“说”,如《说苑》。但是,“传”尽管在“记载”的功能上与“说”较为一致,所得到的评价却要高于“说”。这一点的说明材料在于两方面:一是从几个篇名如《高祖传》、《孝文传》、《列女传颂图》和《天下忠臣》中所昭示出来的对“传”体的褒扬和肯定之意;二是我们所收集整理到的有“传”字的文句或上下句中,没有一处对“传”的批评和讥刺,更没有被冠以如“小传”的名号。这是“说”远为不及的,尽管在后代,“小说”或“说”体包含了“记”与“传”的两种不同创作手法。

从“说”与“记”、“传”的语义比较中,我们发现,在《汉志》成稿前后,即对中国小说发生期现象作出理论总结的时期,“说”或“小说”作为一个较有倾向性的类别名称,虽已负载着一定的解说和记载功能,但其解说和负载的内容却是含混不清的,如它既与“记”又与“传”有着相通的一面。相比之下,“记”的从历史叙事中发展出来的载事功能,“传”的记录人物言行和状写人物形象的功能,都较为鲜明。“小说”在后代的发展,确实有赖于从历史纪传体和各类叙事载事文体中吸取营养,或者说,正是因为“记”与 “传”进入到“小说”,“小说”才不再是一个内涵较为空洞和模糊的类别名称,从而成为一个故事性文体的专称。当然,要跨越到这一步,“小说”需要经历一个漫长的发展期,但在中国古代社会,它却始终没有摆脱“小”义和“说”义所带来的遭人轻忽的眼光,故而作者佚名或假托他人的现象才会代代不绝。

注释

①按篇数总计,实为一千三百九十篇,多出十篇。

②桓谭《新论》虽有“若其小说家”云云,然其晚于刘向,与刘歆同辈。一般小说史论著,将桓谭所论置于《汉志》之前,抹煞了《汉志》确立小说类别之名的首创之功,这实出于不知《汉志》为刘、班诸人的集体所成而致。

③关于“演义体”所指究何,近来小说史研究界发表了一些很好的意见,较有代表性的如:谭帆《“演义”考》,《文学遗产》2002年第2期;黄霖、杨绪容《“演义”辨略》,《文学评论》2003年第6期。虽然对明清以来一般人通识中的“演义体”是指通俗小说还是历史小说,两文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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