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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招魂》研究的几个问

时间:2009-8-8 16:55:16  来源:不详
抵郢后,都要重新为之招魂”。“这种既是招魂又不同于‘复礼’的仪式”,金先生将它“归入‘招魂葬’一类” 13 。

对于金先生的第一条理由,我将在后文另作探讨,现在先探讨第二条理由。金先生的第二条理由,包含着许多似是而非的判断,今分别辨析如下:

一、楚怀王客死于秦,其“复”礼应该怎样进行?对于这一问题,《礼记·杂记》即有明文规定:“诸侯行而死于馆,则其复如于其国。”孔颖达疏此句文意曰:

诸侯行而死于馆者,谓五等诸侯朝觐天子及自相朝会之属,而死者谓诸侯于时或在主国死,于馆者谓主国有司所授馆舍也。则其复如于其国者,其复谓招魂复魄也,虽在他国所授之舍,若复魄之礼则与在己本国同,故云如于其国也。 14

按照这一记述可知,楚怀王虽客死于秦,其“复”礼却不能由秦人代行,而亦应由随从怀王入秦的楚之“小臣”施行;施行的地点,则只能在怀王客寓的秦之咸阳馆舍,而不会是“归其丧于楚”的郢都宫中。之所以如此,正与施行“复”礼在于冀望初死者“复生”有关,故必须在“他国所授之舍”立即举行,而不能拖延到归丧返郢之后。金先生不明“复”礼之义,又不知《杂记》有此明确记述,竟以为怀王客死,“复”礼须由“秦国”为之施行,从而作出了秦国会不会为怀王举行“复”礼的猜测,岂非有误?

二、楚怀王在秦被施行了“复”礼后,其灵柩返郢,还需要不需要“重新为之招魂”?对于这个问题,《礼记》有关丧礼的记述,均没有对死于国外而归丧者,还需要重新“招魂”的规定。之所以如此,恐也与对“复”礼性质的认识有关:“复”礼之行本只是为了望初死者复生,既已在国外“复而不生”,则其归丧返国,更无“复生”之理,又何须重新招魂?金先生完全否认郑玄等对先秦“复”礼含义的正确解释,试图用自己臆造的“灵魂与尸体合一而葬”说取而代之,才会有此既行过“复”礼,又要“重新为之招魂”的奇想。事实上,从《礼记》所述“天子七日而殡,七月而葬;诸侯五日而殡,五月而葬;大夫、士、庶人三日而殡,三月而葬” 15 的礼俗可知,先秦时代的丧礼也并不是行了“复”礼,即让死者“入墓安居”的。而且安葬之处,也并非就在宫庙或住家附近,故灵柩也还要在运送中遭受道路颠簸之扰。按照金先生的说法,其“灵魂”岂不“又会逸出尸体远逝”?在整个“入墓安居”之前的袭敛、停殡、送殡、下葬阶段,岂非都要不断地为死者“重新”招魂?仅此一端,可见金先生对“复”礼的误解有多深了。

三、金先生也似乎感到了此说的不妥,故在第二、第六章中一再提醒人们:对怀王的“这种招魂完全不是‘始死’时的复礼”,而应“归入‘招魂葬’一类”,“楚辞《招魂》就是招魂葬的一幅绘画”。但是,正如我在上文已经指出的,所谓“招魂葬”之俗,是专为在离乱、征战或其他祸难中死去,而且尸骸无法找到者所设的葬俗。金先生所节录的徐乾学《读礼通考》的“招魂葬”之例,也均为无尸而“葬魂”者,并没有金先生断言的“也有有尸体的特殊情况”之例。至于金先生所举“死者入葬后,家人在坟上插一竹竿,挑以长条形旗子,这就是招魂幡”,并称“在中国的东南西北,几乎所有汉人居住的农村、城镇甚至大城市都有”这种风俗。但据我所知,这类旗幡只是在丧礼或墓祭时,供鬼魂识别、受祭的标帜,与“招魂葬”中引导亡魂入墓而葬的“招魂幡”根本不是一回事。所以连金先生自己也未敢断言,这种遍及“中国东南西北”的插幡之俗就是“招魂葬”。由此考察楚怀王的丧葬,毫无疑问也不是“招魂葬”。因为楚怀王虽客死于秦,但与尔后刘邦“丧皇妣于黄乡”的无尸之葬 16 ,与晋代东海王司马越被石勒“烧其骨以告天地”的尸灰难寻不同17 :楚怀王不仅有尸留存,而且明明被“归其丧于楚”,则其葬礼的性质,完全属于《礼记·杂记》所称“诸侯行而死于馆”的情况,根本没有须行“招魂葬”之说。金先生怎么可以毫无根据地将其归入“招魂葬”之类?

我之所以不嫌其烦地与金先生讨论上述问题,根本原因就在于试图以先秦礼俗证明:楚怀王客死于秦,其“招魂”(复)之礼只会行之于其在咸阳的馆舍,而不会行之于楚之郢都;楚怀王之葬根本不属于“招魂葬”,因此也无须在客死于秦、“归其丧于楚”时,在郢都“重新为之招魂”。辨明这两点十分重要,因为当我们以此考察《楚辞·招魂》的内容时,则会发现:这篇文字所反映的“招魂”地点,不是在咸阳,而是在“魂兮归来,入修门些”的郢都!这意味着什么?我以为它至少从招魂的地点上,推翻了所招对象为客死于秦的“楚怀王死魂”的结论。

当然,这只是我的一部分论据。我的另一论据,就是《招魂》开篇一段所透露的“被招者”的生命状况:“帝告巫阳曰:‘有人在下,我欲辅之,魂魄离散,汝筮予之。’”我在《〈楚辞·招魂〉研究商榷》一文中,曾征引世界各地原始部族中的有关“招魂”实例,证明“未开化部族的‘招魂’,从来就是为生人而招的;其原因在于睡眠、惊厥或病中的灵魂离体;目的是招回离体的生魂,使人恢复健康、避免死亡”18 。如果仅从《招魂》对“被招者”生命状况的描述,是“有人在下,魂魄离散”看,人们自然还难于判定,这“被招者”究竟是死了还是活着;但若从“我欲辅之”的关键之语作综合考察,则“被招者”只是失魂而已,决不是真的已经死亡。倘若真已死亡,就根本谈不到“我欲辅之”了。这一点也为王逸所作的《招魂序》所证明:“宋玉哀怜屈原……魂魄放佚,厥命将落,故作《招魂》,欲以复其精神,延其年寿。”且不论宋玉所欲“招”者,是否为屈原之魂 (后文将另作讨论) ,但确定其所招对象尚未死亡,则显然可与文中“帝曰巫阳”所称“我欲辅之”相印证的。倘若被招者实已死亡,则文中所称“我欲辅之”,王逸所言“厥命将落”、“欲以复其精神”云云,岂非均没有了着落?

如此看来,金先生关于《招魂》所招乃“楚怀王死魂”的判断,不仅在何处进行“复”礼的关节上,遭到了先秦礼俗的有力否定;而且与《招魂》开篇所指明的“被招者”尚未死亡的事实相违背。金先生在考察世界上的招魂习俗时,虽也列出了有“招生者之魂”的一类,但在考察《招魂》时,却完全排斥了《招魂》所招为“生者”的可能性。这大抵正是金先生《招魂》研究的又一失虑之处罢?

三 《招魂》的开头所述,能证明作者是屈原吗?

现在再回到前文所说的第一条理由,也就是金式武先生推定《招魂》所招乃“楚怀王死魂”的前提,即《招魂》的作者只能是屈原而不能是宋玉。从何证明这一点呢?金先生的主要论据,就是《招魂》开头的一节文字:

朕幼清以廉洁兮,身服义而未为 。主此盛德兮,牵于俗而芜秽。上无所考此盛德兮,长离殃而愁苦。

金先生征引张兴武、陈子展等学者的论述称,“以‘盛德’自夸,坚持清廉高洁的人格,是屈子思想的又一重要方面”19 ;“自叙从幼修德服义,长为恶俗牵累,以至芜秽。而君上不能明此盛德高义,长罹忧而愁苦。此亦可为屈子‘露才扬己’之一例”20 。金先生由此确定:“熟悉楚辞的人都知道这六句就是屈原的写照。除了屈原,我们在有关当时的史书上,还能找得出符合前六句所述的身世的人吗?”

初看起来,金先生的征引文字和论断似乎言之有据、颇有道理,但若仔细考察上引《招魂》的开头六句,人们将会发现:它们所体现的,恰恰不可能是屈原的人格风貌。诚然,屈原确是“朕幼清以廉洁兮,身服义而未沬”的。这在《卜居》所称“宁诛锄草茅以力耕乎?将游大人以成名乎?”的二难之问中,在《橘颂》的“嗟尔幼志,有以异兮。独立不迁,岂不可喜兮”所反映的人生态度中,都可得到旁证。但是后面两句的“主此盛德兮,牵于俗而芜秽”,则无论如何也套不到屈原身上了。什么叫“芜秽”?“芜者荒也,秽者恶也”。在屈原的心目中,只有那些不修德行、折节从俗,而导致人格有亏、行止秽恶者,才得称为“芜秽”。所以,在《离骚》中,他曾谆谆劝导楚王“不抚壮而弃秽兮,何不改此度?”更在目睹了朝中同僚的贪婪逐利、苟且“偷乐”后,发出过“哀众芳之芜秽”的沉痛慨叹。至于屈原自己,却从来没有向世俗屈服、退让,更没有改变过自身人格、美德之分毫。“亦余心之所善兮,虽九死其犹未悔”、“宁溘死以流亡兮,余不忍为此态也”,这就是屈原永不更改的心志;“惟此佩之可贵兮,委厥美而历兹。芳菲菲而难亏兮,芬至今犹未沬”,这才是屈原在利欲横流的俗世,始终保持自身美德的写照!屈原是何等自信和高傲之人,他只会面对祸殃和迫害宣告:“知死不可让,愿勿爱兮”、“宁赴湘流,葬于江鱼之腹中。安能以皓皓之白,而蒙世俗之尘埃乎?”21 又怎会“牵于俗累”而让自身的品行“芜秽”!金先生等分析《招魂》开头之文意,只注意前两句的“清廉”、“服义”,而无视后几句中的“芜秽”之意,便断定它必是屈原之辞,岂不过于粗疏了?

郭沫若、马茂元二位倒是别具只眼,看出了“牵于俗而芜秽”与屈原精神风貌的不符,干脆将《招魂》的开头六句划为两截,前两句归“屈原”,后四句则落实到“怀王”身上。郭沫若提醒说:“这儿所说的‘主此盛德’以下便是指的怀王,是说以此有盛德者为君,而此有盛德者不幸为俗所牵累,遭了芜秽。这上古以来所未曾见的盛德者,不幸是长久受了祸殃而不得解脱。须要知道‘牵于俗而芜秽’的并不是‘身服义而未沬’的‘朕’,不然那文义岂不矛盾?” 22 马茂元大体同意郭说,只是将郭氏对“上无所考此盛德兮”的解说,修正为“‘上’,上天。‘考’,成也。因为牵累于俗,所以盛德无成” 23 。郭、马二位的解说,在否定“牵于俗而芜秽”者是指屈原这一点上,无疑是正确的。但是将“朕幼清以廉洁兮”至“牵于俗而芜秽”四句分开,使之前指屈原、后指怀王,却是完全不顾上下文联系的曲解。因为在这四句中的人称主语“朕”,是一气而下,贯串到“牵于俗而芜秽”句的(并且兼为后两句中“长离殃而愁苦”句之主语)。想要在这“朕”之外,再插进一个另指“怀王”的主语,就无疑于无中生有,且将文意完全改变了。

考察上述两种解说,我以为最根本的失误,就在于解说者心中都存有一个“屈原作《招魂》”的难解“情结”在。金式武先生志在将宋玉从《招魂》中“抹掉”,使“《招魂》再也没有宋玉的影子”,一上来就想证明,《招魂》头六句“的确出自屈原之手,移置他人不得” 24 ,从而让屈原带有了“牵于俗而芜秽”的可疑品行。郭沫若、马茂元发现了“朕幼清以廉洁”与“牵于俗而芜秽”的“矛盾”,但又舍不得放弃“屈原作《招魂》”之说,于是也闹出了将《招魂》开头六句强行划为分指屈原、怀王的新误解。看来,要想从《招魂》开头六句中找出个“屈原”,以“抹掉”宋玉的影子,或证明司马迁也以为《招魂》“为屈原所作”,是一样的白费劲了。

其实,要考察《招魂》开篇的“朕”之所指,不能只从前六句着眼,而应兼及下文“帝告巫阳”一节作总体思考。因为这两节文字是前后相承,并有着因果联系的。且看“帝告巫阳”一节:

帝告巫阳曰:“有人在下,我欲辅之,魂魄离散,汝筮予之。”巫阳对曰:“掌梦。上帝其命难从。”“若必筮予之,恐后之谢,不能复用。”巫阳焉乃下招曰…… 25 由这一节可知,天帝获悉了“有人在下”遭受了“魂魄离散”之殃,出于“我欲辅之”之意,故即吩咐巫阳筮求此“人”之失魂,使之归体还阳。那么,天帝何以会获悉“有人”遭殃之情的呢?反观前一节便知,那是由于“朕”之诉告的缘故。考虑到前一节之“朕”,就是“牵于俗而芜秽”、“长离殃而愁苦”者(这从六句文意的前后贯通可知),因此,“朕”不是在为他人,而是在为自身的“离殃”而诉告上帝以求帮助。这样一来,两节文字中的人称关系就非常清楚了:后节中天帝所称“魂魄离散”而欲为之招魂者,也就是前节中诉告“牵于俗而芜秽”的“离殃”者“朕”。

弄清了这一点也就可以明白:《招魂》前六句所涉及的,是“失魂者”也即“被招者”是谁的问题,从这里决推不出它的作者是谁。因此,倘若没有其他确凿证据以推翻王逸的说法,则宋玉作《招魂》之说还是难以动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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