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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山汉简《具律》121简排序辨正

时间:2009-8-8 16:57:31  来源:不详
在汉简出土后,作为最基础的研究之一,就是简文的编联。王伟提出:竹简出土时已有损坏,卷束已散开,并有不同程度的移动,同时部分竹简已遗失不存。但其出土位置在很大程度上仍然能够反映原有的编联顺序,在编联时应充分利用其出土位置信息。《二年律令》的正确编联至少需要经过四个环节:确定条文编联(实际上只是含两简以上的条文的编联)、确定各条文篇章归属、确定各篇章内条文顺序和确定各篇章顺序。﹝1﹞我完全同意上述主张。并接着提点个人看法。
首先,部分竹简已遗失不存,是不见于出版物前言的新信息,这种遗失很有些奇怪。联系到汉简整理中技术与组织的问题,有些话不得不说:问题一:为何不把初步整理即剥离清洗后的竹简立刻拍照下来?即使简支没有排序,先拍照也没有关系,第一时间拍照下来可以保存文字,方便今后的研究,作为文字载体的真简遗失或损坏甚至因难于保存出现字迹模糊也就不构成大问题,关键的东西是“文字”而不是文字的载体“竹简”。问题二、为何不组织更多的人一起整理?张家山汉简总共1200多枚,出土后过了17年才公布出来,以这个速度推算,17万多枚的吴简岂不要整理到下下个世纪即200年后才能全部公布出来?在不强调学术的时代,1100多枚的睡虎地秦简整理的效率反倒是那么高用了不到两年。我感觉,没有必要把竹简顺序全排列好再公布,简牍出土后的整理工作只需要剥离时标明出土相对位置和编号,以及清洗后字迹最清晰的状态下不失时机地以出土号为顺序拍照下来(此为最佳方案),并尽早地公布于众(此事酌情可稍从缓,但也是越早越好),这样做可能更会受到学术界的欢迎。这就是我对如何组织更多的人一起整理的这一问题的答案。没有必要把需要整个学术界去做的事情由几个人不堪重负地承揽下来,并把早就该做的最重要的拍照制图版放到了最后。前期的不加排序的照相是最重要的环节,把出土初期的技术工作做好便是最出色地完成了该做的工作。整理中,研究的成分越少越好,研究的内容可以作为学术论文著述单独发表。越是出土时发现保存情况较差,不易整理的,越不必在公布前整理,在这个意义上,也可以说最好的整理,就是不整理。总之,首要的是保存文字和编出土号,文献早日公开是第一要义,改变现在这种整理方式,把整理中简的编联、注释、断句等工作从公开文献前改为公布后。张简整理小组的学者都是我很敬重并景仰钦佩的学者,他们一定是因为责任心太强,觉得不把竹简整出个清晰的眉目来,加上必要的注释,而以原始面目公布将对学术界进一步研究极为不便。这种责任感是很可贵的无私奉献精神,而且整理后确实对研究方便了许多。不过无庸讳言,这样做给自己加的负担过重,初期见到竹简的兴奋感所引发的工作热情,很容易在长时间接触中被枯燥乏味的整理所冲淡。因此,为给整理工作人员减负,我提议现在这种类型的整理工作中整理和学术研究合一的方式即使不完全取消,也要减到最低限度,以解放整理小组的学者。为了已经出土正在整理的与尚没有出土的竹简,我觉得有必要把这个话题直接说出来,以期早一点把出土近20年的336号等等墓中有关汉律的竹简以及其他汉简和吴简加以公开。虽云来日方长,但恨人生苦短,倘有冒犯,言者有罪,还乞鉴谅。试想,一些已故的不少国内外著名学者如能在生前早见到这批竹简,一定有独特的研究视角奉献出别人不易得出的学术研究成果,何况还有些著名学者在等待期间也已垂垂老矣,精力大不如前。直言不讳的话,聪明人是不会说的,小子敬谢不敏,如果能接受上述建议,我相信学术界对从出土到整理公布过程中艰苦努力做出并正在做出非凡贡献的各位,同样会表示深深的敬意与感谢。
其次,就张家山汉简来说,有上下文关系的特别是涉及字词关系的简与简编排无疑是最重要的,因为如果排错了位置,轻则使文意无法贯通,重则使某些律文出现微妙的变化乃至重大的变化,造成对律文的曲解,甚至与汉律的原意完全不同。本文的前部就是为了解决这一最重要的问题。第二重要的是相关条文的即条文外部的某些联系,这有利于确定数个相关条文的归属,本文也涉及到这一方面。至于全部条文的归属,因为同时出土了律目简,弄清到底各简属于哪一篇自然十分重要,但和前两个重要的整理相比,还是相对次要的事情,条款本身如连缀正确可以满足大部分研究上的需要。至于篇章次序,确定了最好,确定不了也不必勉强。反正汉律被后人批评为不符合篇章之义的毛病也很多,什么“盗律有贼伤之例,贼律有盗章之文,兴律有上狱之法,厩律有逮捕之事”,在魏律制定时,魏律序对篇目所作调整加以说明时隐含的对汉律条文安排不当的批评更是不一而足。但也似乎没有影响汉代法律的实际运行。汉初的律本来就不像后世单纯刑事规范的律那样法典化,对那时的人来说,只要知道大体的分类可能就够了。我们不知实情自然也不必强求,现代法律中谁又去确定刑法、民法、行政法哪个排第一哪个排第二呢?在现有文献仍不是全部汉律也没有对照物的条件下,整理后出现一些不知归属的残简或可放此篇也可放它篇的条文不如说更正常些,或者有些干脆暂时放到杂律里面。我不是对王伟的正确见解表示异议(他对编联问题所作的研究是令人敬佩的),而是担心他提出这么高的正确标准,假如竹简前期整理研究的人较起真儿来再照着去做,不仅太累,而且文帝期、景帝期的汉律简和吴简等公布的事更会遥遥无期了。
释读简文首要的是审查多简组成的条文中简与简编联的是否正确,本文即是在通读《二年律令》释文时对个别条文产生的一些疑问,并根据个人的理解作出新编联的尝试。因为这不仅直接关系到两个条文的释读与理解,还涉及到相关条文在篇章方面的归属,以及这些条文之间的逻辑联系。在新的编联基础上,本文还将对相关各条律文结构与文意作出分析。由整理者编定的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具律》部分共有45支简(99号简为两枚残简联缀),除了书有“具律”的1支律名简,其余的简经整理后共分成24条。为了方便以下的分析,本文暂按整理的排列顺序称为“整编第某某条”,再次出现时一般简称为“整某某条”。
 
一、  简文编联与律条文内外部逻辑关系
 
(一)整理号121简的正确位置
先来分析以下2条律文,出于分析的需要,本文有时在每支简后同时标明整理号和出土号。
整编第15条:
告,告之不审,鞫之不直,故纵弗刑,若论而失之,及守将奴婢而亡之,篡遂纵之,及诸律令中曰同法、同罪,其所107(C294)与同当刑复城旦舂,及曰黥之,若鬼薪白粲当刑为城旦舂,及刑畀主之罪也,皆如耐罪然。其纵之而令亡城旦108(C293)舂、鬼薪白粲也,纵者黥为城旦舂。109(C290)
整编第24条:
城旦舂、鬼薪白粲有罪迁、耐以上而当刑复城旦舂,及曰黥之若刑为城旦舂,及奴婢当刑畀主,其证不言请、诬121(c303)人;奴婢有刑城旦舂以下至迁、耐罪,黥颜頯畀主,其有赎罪以下及老小不当刑、刑尽者,皆笞百。刑尽而贼伤人及杀人,先自告也,弃市。有罪122(c302) 当完城旦舂、鬼薪白粲以上而亡,以其罪命之;耐隶臣妾罪以下,论令出会之。其以亡为罪,当完城旦舂、鬼薪白粲以上不得者,亦以其罪123(c314)论命之。庶人以上,司寇、隶臣妾无城旦舂、鬼薪白粲罪以上,而吏故为不直及失刑之,皆以为隐官;女子庶人,毋算事其身,令自尚。124(c313)
整编第15条以“告”字打头,则从文意上不妥。虽然这里是根据重文号确定,确实应当有两个“告”字,但条文起首单独一个“告”字,与下面的文字实际不能通读。后面的文字且不提,只需要看句首部分:与“告”字紧密并列的是“告之不审”、“鞫之不直”、“故纵弗刑”、“论而失之”等4种行为。这四种行为明显的都属于犯罪行为,其中都包含着罪名。而“告”字本身,却和这4种行为性质完全不同,只是一个中性词,既不是犯罪行为,更没有包含罪名,也就是说,不可能因为“告”,便确定一个人是在犯罪。因此告的行为和4种犯罪行为这样的并列肯定是不正确的。当然,这不是简文本身出现错误,实际问题出在这一支简并非条文的起首部分。经仔细核查,现确定整编第24条开头的部分即121简,应当排在整编第15条的开头,重新排列后的第15条如下,本文姑且称其为“新编第15条”:
城旦舂、鬼薪白粲有罪迁、耐以上而当刑复城旦舂,及曰黥之若刑为城旦舂,及奴婢当刑畀主,其证不言请,诬121(c303) 告,告之不审,鞫之不直,故纵弗刑,若论而失之,及守将奴婢而亡之,篡遂纵之,及诸律令中曰与同法、同罪,其所107(C294)与同当刑复城旦舂,及曰黥之,若鬼薪白粲当刑为城旦舂,及刑畀主之罪也,皆如耐罪然。其纵之而令亡城旦108(C293)舂、鬼薪白粲也,纵者黥为城旦舂。109(C290)
新的排序由于前面加上1支简,这就使原来整编15条开头的孤单的“告”字变成“诬告”,如此不仅和其后面列举的4种犯罪行为表述一致,同时也和其前面的如“证不言请”这一犯罪行为表述一致,6种犯罪行为并列,完全符合律文本身逻辑上的要求。“诬告”和“诬人”,分别见于汉简和秦简。但比较起来,诬告大约是法条正式用语,是动词。诬人更侧重的是行为指向,是动宾结构的短语。也就是说,作为犯罪使用诬人一词是性质的分类,是“诬告人”的缩写,动词后带有宾语“人”字。可参见被归于《告律》的如下一简:
诬告人以死罪,黥为城旦舂,它各反其罪。126
考虑到整理者在整理时并没有这样编排,另外,构成整编第15条的107、108、109全部3支简,在李均明的研究中被整体划归到推测而成的《囚律》中,﹝2﹞在王伟的研究中被划归到原有律篇名的《告律》中,﹝3﹞因而本文有必要就笔者的排序和这些律文究竟属于哪篇律的问题,提出更多的理由以便增加说服力。
首先,从简文书写特点来看。121简和107、108、109等简的字与字之间的间距基本相同,每简的书写字数可基本保持在42-43字左右。整理者将121简放在整编24条里,那么我们简单比照一下就可以知道,构成24条的其他3支简即122、123、124简字与字的间距都比较小,每简的书写字数保持在53-54字左右。这样一种明显的区别为整理者所忽视,因此原来的编排是有疑问的。现在把121简和107等简排在一起,就每简字数基本相同这一点,即使不成为一个充足理由,至少可以成为一个补充、加强的理由。比起把121简和122简等排在一条,要更有可信度。
其次,121(c303)简究竟是和107(c294)简相连,还是和122(c302)简相连,也应当注意简的出土位置。从简的出土号来看,分别为c303、c294、c302,其位置均在C群简的右方略靠上的外围简中,以C群简中心来定位,大概相当于钟表的2点-3点钟区间的位置。如果仔细分析,可知c303和c302是紧密重叠的,通常这种情况下就不是同一层的简,把它们相联,错误的可能性比正确的可能性要大许多。而c303和c294简虽稍分开一些距离,但1支在上,略相当于时针的2点、1支在下,相当于2点多钟,中间只是c281简的一半简侧身其间,正可以视作c281简的冲击造成两简分离,在107简前面加上121简即c303,仍然符合作为107-109简即出土号c294、c293、c290简文排序的顺时针规律。
(二)相关各律条的逻辑关系
把121简与107-109简编排成一条,不仅涉及到本条内部律文的文意问题,也关系到107-109简的归属即应当放到哪篇律中的问题。让我们先从条文内部的逻辑关系来分析,再扩展到条文外部的有机联系。
条文内部的逻辑关系,最基本的是句子的主谓结构。新编15条中,文字虽多,实际只有两个句子。第一句,从“城旦舂、鬼薪白粲有罪迁、耐以上”,一直到“及刑畀主之罪也”,全都是句子的主语,它们的谓语是“皆如耐罪然”。那么,如何“皆如耐罪然”呢?本条并无更多迹象可循。这表明,本句列举的各主语的具体处理办法,要参照规定了“耐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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