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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政》重编校注

时间:2009-8-8 16:58:14  来源:不详

重编校注按:在试编的基础上,本重编进一步试图完善《从政》的编连。由于残简和缺简的关系,此编连仍待求证,个别简亦难以编连,惟望读者留意。根据重编,这里对《从政》亦进行了初步性的校注。注释参考了已有的初步研究成果,并注出。校读字以“{ }”号标出。由于个别字一时仍难考究其义,暂作阙疑。

 

[第一简,42•5,35字]闻之曰:[1]昔三(代)之明王之(有)天下者,[2]莫之餘{予}也。[3]而□取之,[4]民皆以爲義。[5]夫是則守之以信,教[第二簡,27•9,23字,下端殘]之以義,行之以(禮)也。其(乱),[6]王□餘{予}人邦家土地,而民或弗義。[7]{是故}□□□□□……。[8]{聞之}[第十簡,22•5,下端殘,21字]曰:[9]從正(政)所務三,[10]敬,谨,[11]信。(信)則得衆,{谨}則遠戾,[12]所以{□□□},{敬}則{□□□□□□……}。[13][第十五簡,42•5,36字]毋{暴},[14]毋{虐},[15]毋(賊),毋(貪)。不(修)不{戒},[16] (謂)之必(成)則{暴};[17]不教而殺則{虐};命(無)時,事必(有){期}則(賊);[18]利(枉){第五簡,42•6,40字}事則 (貪)。[19]聞之曰:從政,敦五德,固三折{制},[20](除)十怨。五德:一曰(寬),二曰共(恭),三曰惠,四曰仁,五曰敬。君子不(寬)亡(無)[第六簡,22•9 ,下端殘,20字]以(容)百姓;不共(恭)則亡(無)以(除辱);不惠則亡(無)以聚民;不仁[第七簡,据断口形状及内容与第六简本为一简,19•9,19字。两简长42•8,字数共39]則亡(無)以行正(政),不敬則事亡(無)(成)。三折{制}:持行、[21]見{视}上、[22]卒{衣}(食)。[23]{十怨:一曰……}[24][乙第一簡,42•6,37字]{九}曰(犯)人之(務),[25]十曰口惠而不係。[26]興邦(家),(治)正{政}(教)。[27]從命,[28]則正(政)不(勞);[29](壅)戒先(匿);[30]則自{己}司(始),[31](顯)(嘉)(勸)信,則(僞)[乙第二簡,23,下端殘,20字]不章{彰};[32]毋占(佔)民(斂),[33]则同;[34]不膚(拂)(法)(盈)(惡),[35]則民不{悁}(怨)。[36]聞之曰:{□□□……}[37][第八簡,42•6,37字]而不智則奉(逢)(災)害。聞之曰:從政又有七幾(機),[38]獄則興,[39](威)則民不道,{轻}則失衆,[40]{猛}則亡(親),[41]罰則民逃,好{勇}[第九簡,23•7,上下端殘,23字]則民作亂。[42](凡)此七者,[43]正(政)之所(治)也。聞之曰:志(氣)不旨{至},[44]其事不{□□□……}[45][乙第六簡,12•5,下端殘,11字]{文}{而}不武則志不 {□},[46](仁)而不智(知)則{愚}。[47]

 

[第三簡,30•8,下端殘,30字]禮則寡而爲仁,[48]教之以型{行}則述(遂)。[49]聞之曰:(善人,善人)也。是以得賢士一人,一人(譽) □□□□□□[第四簡,22•8,下端殘,21字]四鄰。(失)賢士一人,方(谤)亦坂(随)是。[50](是)故君子(慎)言而不慎事。□□□□□□……[第十七簡,38•5,下端殘,35字]{君子先}人則啓道之,[51]後人則奉相之,是以曰(君子)難得而(易) 使也,亓{其}(使)人,[52]器之;小人先(人)則{绊}敔{禁}之。[53][第十八簡,42•6,36字]{后人}則{□}毀之同,[54]是以曰(小)人(易)(得)而難(使)也,亓{其}(使)人必求備(焉)。[55]聞之曰:行在(己)而名在人,名難(爭)也。[第十二簡22•4,下端殘,18字](敦)行不(倦),持善不(厭),{虽}(世)不 {识},[56]必或智(知)之。□□□……([乙第五簡,20,上端殘,18字]□□□……是故(君子)(強)行,以待名之至也。(君子)(聞)善言以(改)亓{其}[第十一簡,42•6,35字]言,見善行,內(納)亓(其)(仁)安(焉),可(謂)(學)矣。聞之曰:可言而不可行,君子不言;可行而不可言,君子不行。{君子}{第十四簡,22•4,下端殘,17字}(有)所(有)(餘)而不敢(盡)之,(有)所不足而不敢弗{勉}之。[57]

[第十九簡,42•8,29字]之人可也。聞之曰:行(險)至(致)命,{饥}滄而毋{□},[58]從事而毋{兇},[59]君子不以流言(傷)人。

[乙第四簡,26•2,下端殘,22字]也。聞之曰:遣{愆}{悔}而(恭)(遜),[60]教之(勸)也;(溫)良而忠敬,(仁)之宗(也)。

[第十三簡21•2,下端殘,20字](然)(後)能立道。聞之曰:君子之相 (就)也,不必(在)近(昵)(樂) ,□□□□□□……{第十六簡,25•1,下端殘,22字}以 (犯)賡{犯} 見,[61]不訓(順)行以出之。聞之曰:君子樂則 (治)正{政},[62](憂)則□,{怒则□,惧则{立},[63]耻则}[乙第三簡,36•5,下端殘,32字] (複)。[64](小)人(樂)則(疑),(憂)則(昏),(怒)則勝,(惧)則背,耻則(犯)。聞之曰:從政不(治)則(亂),(治)(也)至則□。□□□

 



[1] 先秦载籍多有“闻之曰”,所用大致有两种方式,一是记载一个人听了别人的话或一件事之后所说的话时使用;一是引用曾经听说过或记得的话时使用。两者皆多有主词。《从政》所用“闻之曰”,皆属于后一种方式,且无主词。作者用“闻之曰”是引证以申己说。然所引用的话,不可尽考。

[2] “昔三代明王”为儒家历史叙事常用“格式”。“有天下”,在儒家文献中,多为“得到天下”之义,儒家强调以“义”和“德”得天下。

[3] 整理者据以释“餘 ”的原字型,郭店简《老子》皆作“餘”。释《从政》此字者,多以为作“予”或“舍”,可备一说。然释“餘”于义亦通,且与下此篇另一“餘”字同类。“余”即富有、多有,作使动用法。

[4] “取”前模糊之字似。“取之”用于当政者从庶民中征收赋税。

[5] 儒家强调明王为政要取之有度和取之有道。如《孟子》强调以“义”而取。《滕文公》上载“夫谓非其有而取之者,盗也。充类至义之尽也。”又载:“贤君必恭俭礼下,取於民有制。”《尽心》上载:“非其有而取之非义也。”下文“民以为义”即此旨。《文子•上义》所载“义者,非能尽天下之利也,利一人而天下从之”,《礼记•坊记》所载“君子不尽利以遗民”,《孔子家语•王言》载:“慘怛以補不足,禮節以損有餘,多信而寡貌,其禮可守,其言可覆,其迹可履,如飢而食,如渴而飲,民之信之,如寒暑之必驗”,《荀子•礼论》所载“礼者,断长续短,损有余, 补不足”等,皆可参考。

[6] “乱”与“王”,刘乐贤、周凤五、陈伟等先生,皆主连读为“乱王”,以与“明王”相应,可备一说。然“明王”为儒家立论之常用词,“乱王”在先秦儒家典籍中却未使用,虽然《墨子》中有“暴王”之语。

[7] 此句意为,如果天下乱,即使王使人有更多的邦国和土地,民亦不以其举为“义”。

[8] 根据上文论述方式及文义,下似可补{“是故……”}并与第十简相连。

[9] 据文中其他多例,此“曰”之前宜补“闻之”。

[10] “从政”文中用例凡三,整理者以此“名篇”。原题为何,已难考究。

[11] 整理者所释“誂”,恐不当。根据字形和意义宜释为“谨”,意为“谨慎”。“谨慎”为儒爱所强调重要德目。据意或亦可读为“矜”,《论语•阳货》载:子曰:“古者民有三疾,今也或是之亡也。古之狂也肆,今之狂也荡;古之矜也廉,今之矜也忿戾;古之愚也直,今之愚也诈而已矣。”

[12] 意为为人处事谨慎就不会乖张凶暴。

[13] “所以”后断残,据上文宜补“敬则”。

[14] “暴”字根据原字形和意义而释,意为“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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