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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毛诗正义》对传、笺之异的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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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4-30 12:24:05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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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毛诗正义 传笺之异 释诗特点 论文摘要: 《毛诗正义》在“疏不驳注”的原则下,既要面对注与注、注与经之间的抵牾不通之处,同时还要显示出自己的学识和观点来。在此两难的处境下,在处理传、笺之异时,其释诗所体现出的特点有:委曲周全,极力调和;调和不便,左毛右郑;各列依据,不做定夺。 《毛诗正义》乃义疏之体例,其面对的阐释对象,既包括经,又包括经之注。作为一部奉敕而撰的经学统一之作,它既要遵循“疏不驳注”的原则,又要面对注与注、注与经之间的抵牾不通之处,同时还要显示出自己的学识、意见与观点,这就给它的《诗经》阐释设置了一个相当大的难题。面对这种两难处境,孔疏采用了一定的方法来处理传、笺矛盾,疏、注矛盾,序、经矛盾,形成了它的释诗特点。本文仅就孔疏处理传笺矛盾的特点试论之。 孔疏在对传、笺之异的处理中,充分贯彻了“疏不驳注”的原则。正如杨端志所言,“正义解释注文则不得有出入,注文错了,也要顺着它强词辩说,有比注文更好的解释,也不能采用……正义的这种做法叫做‘疏不破注’。而两注传、笺时有不同,毛传是古文学派,郑玄之笺虽以宗毛为主,但又吸收了三家今文之说,故其表现为“毛义隐略,则更表明;如有不同,即下己意”。两者解诗扦格之处在所难免。那么,面对传、笺之异,孔疏如何应对?如何处理呢? 1委曲周全,极力调和孔疏对于传、笺的不同之处甚至是矛盾之处,能疏通者,尽量疏通,即使曲意穿凿也在所不惜。如《周南·汝坟》首章“未见君子,怒如调饥”句,传云:“怒,饥意也。”笺云:“怒,思也。未见君子之时,如朝饥之思食。”孔疏对此句经文疏解道:“言己未见君子之时,我之思君子,怒然如朝饥之思食也。”对“饥”意与“思”意并用。然后又把传、笺对“怒”之释放在一起作解,疏云:“《释诂》云:‘怒,思也。’舍人日:‘怒,志而不得之思也。’《释言》云:‘怒,饥也。’李巡日:‘怒,宿不食之饥也。’然则怒之为训,本为思耳。但饥之思食,意又怒然,故又以为饥。怒是饥之意,非饥之状,故传言‘饥意’。笺以为思,义相接成也。此连调饥为文,故传以为饥意……此以思食比思夫,故笺又云:‘如调饥之思食。’’传、笺之释皆于《尔雅》各有出处,疏于此差异努力调和,它强调“怒之为训,本为思”,但“饥之思食,意又怒然”,故“又以为饥”。传以为“饥意”,是因为此“连调饥为文”,而笺以为“思”,则是此“以思食比思夫”、“义相接”,故为“思”。即传、笺都是联系语境而给出具体解释,各在其理,而又相互为通,只是解释的角度不同而已,尽量消弭二者之异。 《小雅·车攻》五章“决拾其弓矢既调”句,传云:“做,利也。”笺云:“谓手指相做比也。”疏于对此句的疏解中道“言时诸侯所有决之与拾既与手指相比f次而和利也”,将二解折衷合一。疏又云:“郑以f次为利,其义不明,故申而成之……手指相比次,而后射得和利,故毛云:‘做,利’,谓相次然后射利,非训做为利也。”疏认为笺义并非异于传,而是以“其义不明”,故“申而成之”,即笺义只是对传义的进一步申释和说明而已。然而孔疏此解多遭后人所驳,多认为传、笺实为两解。胡承拱《毛诗后笺》云:“做、利叠韵为训,利者便利之谓。马瑞辰亦称“孔疏误合传、笺为一”、“失之”。 《王风·丘中有麻》首章“彼留子嗟,将其来施施”句,传云:“施施,难进之意。”笺云:“施施,舒行,伺闲独来见己之貌。”疏于传下云:“传亦以施施为舒行,由贤者难进,故来者舒行,言其本性为然,恐将不复更来,故思之也。”又于笺下云[1] [2] [3] [4]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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