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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 有 所 歸

时间:2009-9-8 17:39:11  来源:不详
態;在國人普遍存在的「泛煞」觀念下[6],這種又冤又怨的女子孤魂是被認為煞氣頗重的,雖尚不足構成嚴重的為厲,如《左傳》記載的「鄭人相驚以伯有」和盛傳於魏晉時期的蔣子文,但作祟於人的情形卻是常見的,而且在民間對這種事往往視為真實而深信不疑的。在《搜神記》所採錄的〈杜蘭香〉中,杜蘭香作詩曰:「從我與福俱,嫌我與禍害」,〈弦超〉文中成公知瓊贈詩曰:「納我榮五族,逆我致禍災」,都是帶有威脅意味的,表示自己有為禍的能力。另〈紫玉〉一則言因夫差反對,「玉結氣死,葬閶門之外」,韓重往弔,玉魂從墓出,要重還冢,重不敢承命,玉曰:「子將畏我為鬼而禍子乎?」的確,在一般人對鬼魂寧可信其有的態度下,特別對這種為非我族類、孤苦無依的早夭靈魂,一則以畏懼,一則以同情。

 

    早么為祟的例子,在台灣民間是常見於冥婚和討祠祀的事件中,如阮昌銳先生舉出的冥婚實例中:第一例和第五例使自己家人不安、罹病遭禍,第六與第七例則是作祟他人[7];而據我的田野調查,作祟主要又可區分為兩種,一是由亡魂主動挑選的,也許是主動入於夢中或顯靈、附身讓男主人翁知曉,安排情境讓男主人翁碰觸其骨骸、遺物,讓男性認為在無意中或俗稱運氣差遇見,此類閩南語說「自己擇取的」。這種是由女魂主動尋找欲嫁對象,作祟到被選取之男方本人或家人相信,而由女魂主動透過夢境指示或附身於靈媒降誥,找到其女魂家族,女魂家人則被動配合為其舉行冥婚儀式。另一種往往作祟家人,要家人先供奉神主,以求憑依,家人則先等其是否能「自取」,無法或不想「自取」,則由家人主動為其安排:通常把其香灰或紅紙書其生辰八字、連一些金錢包在一個紅布袋中,然後置於路旁或其透過靈媒指示之位置,等待「有緣」人來撿。無論撿到的男子已婚或未婚都無妨,都得迎娶神主,當然女方家屬得準備相當之嫁妝,若男方拒絕,通常會被「纏」身,甚或懲罰,使其運途不濟、怪病染患,最後仍得相信而降服,這就是民間人士一般所「女鬼緣,走不開」的「撿紅包」型冥魂類型。

 

    這一種在宗教儀式中能通靈的特別職能是由能上下天地、溝通神鬼的巫者一類神職人員所擔任,在我們所調查和閱聽的冥婚例子中,大都由私祀神明於家中的尪姨(或稱紅姨)一類女性靈媒負責,而據我們的調查,這些靈媒大都是受過小法的訓練,在法師的護持下「坐禁」[8],學習通神的神秘技術、法物法器的運用和日後經營神壇之專業職能。在巫教信仰的宗教經驗中,巫即以人神鬼之間的媒介者角色擔任溝通者,這一些天生具有靈媒體質及心質者,經巫者的傳統訓練後,只要在精神集中術和自我暗示的情況下自我人格解離,儘量降低自我意識,而把身軀借給靈界,讓神靈擁佔其意識,即可順利地進入恍惚狀態中,得以讓神鬼精靈「降」在己身,並以此接觸鬼神世界。這一類的神巫的降誥方式,特別與女巫較易於運用語言能力有關,女巫可能由於其女性先天左腦較發達,善於記憶、思考、語言表達,所以在一般台灣所見女巫一類通靈者,大多以語言降誥為主。在這冥婚儀式中法師與尪姨是分工合作的,尪姨主要是擔任人鬼間訊息傳遞者的媒介者,女魂附身於其身上,以其口其手傳達自靈界的訊息,女巫處於一種恍惚入神狀態,模擬女魂聲音、動作;法師在儀式進行中,則扮演法官的超然身分,以法力召請、護衛亡魂,並協助女魂懺悔、解決冤結,並兼具擇期卜日、點主開光多重宗教專業人士的功能。這二者皆是民間信仰中常見的專業宗教法術人物,二者於此密切配合,為其信眾解除煞厄,祈求家族平安,形成特殊的社會階層與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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