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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类学基本范畴试论

时间:2009-9-8 17:40:56  来源:不详

法人类学基本范畴试论
周珏  王鑫
 

内容提要:在我国当前的法人类学界中,禁忌与习惯、习惯与习惯法、习惯法与民间法是使用得较多,涵义也较为混乱的几对概念,本文将其作为法人类学的基本范畴提出,并就这些范畴的涵义和异同点进行了阐述。以图为我国法人类学理论体系的建构做一些基础性的工作,同时就此求教于学界,希望引起大家的关注和讨论。

关键词: 法人类学  基本范畴  禁忌  习惯  习惯法  民间法 
 

法人类学在我国是一门新的法学学科,就当前的发展而言,只能算是刚刚起步,我国的法人类学不但在理论上缺乏一套完整成熟的理论体系,而且实证方面的成果也非常有限。因此,可以说法人类学理论体系的建构及其实践将是我国今后法律学界的重要任务。一个理论学科的建构,在我们看来,最重要,同时也是最基础性的工作就是对该学科基本范畴的科学界定和梳理。因为,基本范畴及其相互间的逻辑联系往往是一门学科体系的基本构成要素,对它的研究现状可以从一定程度上揭示该学科的成熟程度。

由于我国法学界对法人类学基本范畴的专门研究还很少,对什么是法人类学的基本范畴,什么是法人类学的普通范畴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因此,我们在研究时主要把注意力集中在了那些学界使用较多,存在较多争议的概念上。近年来,这些概念不但为我国法律学界的学者大量使用,而且也为社会学、经济学以及民族学(包括民俗学)的学者广为使用。概念使用上的混乱达到了非常严重的程度。这使我们的研究显得更为迫切和重要。

在本文中,我们提出禁忌与习惯、习惯与习惯法、习惯法与民间法等三对基本范畴,并对它们各自的异同点进行阐述,以求教于学界。

一、禁忌与习惯

“禁忌”是神圣的、不洁的、危险的事物,以及由于人们对其所持的态度而形成的某种禁制。[1]禁忌包括了两个层面的含义:具有某种特质的事物和因人们对其所持态度而形成的某种禁制。禁忌是一种古老而原始的社会规范,其产生甚至可以追溯到人类社会的早期。它对早期的人类社会起到重要的社会控制和社会整合的作用,因此许多学者甚至称之为“原始人的法”[2]或“原始法”[3]。“习惯”也是一种古老而原始的社会规范,它与禁忌几乎同时出现。习惯是指在一个特定的社会共同体内,由人们经过长期地、反复地实践而确定的具有倾向性和适应性的共同的行为模式。习惯的存在使得某一共同体和某一特定关系中的人们可以按照既定的模式行为并与整体协调一致,得到预期的结果。

习惯与禁忌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有的学者将禁忌看作是习惯的一部分,并且将其看成是习惯当中消极的、否定的部分,[4]也有的学者认为禁忌与习惯是前后相继的演进关系,是从禁忌、习惯、习惯法到法起源运动的重要两环。[5]归纳起来,我们认为,“禁忌”和“习惯”是两个既相互联系,又具有很大区别的范畴。

(一)、禁忌与习惯的共同点,主要有:

第一、禁忌与习惯的产生相同。无论禁忌还是习惯在人类社会早期就已产生,它们的产生先于正式意义的“法律”,有着悠久的历史。它们都是在特定的群体中,尤其是在原始氏族中,基于人们共同的心理需求、生存的需要,而在长期的生产、生活中逐步形成的,其产生不是理性建构的结果,而是社会进化的产物,是在日常社会生活中自发形成的个体适应群体生活的模式和行为标准。禁忌和习惯所确立的准则和内容既没有经过理性思辨的论证,也没有经过系统化的整理。

第二、禁忌与习惯得以实施所依据的保证力量相同。二者都是依据公众的内心信仰、特定范围内的社会舆论来保证实施的,即二者都属自律规范。其实施根本上是依靠人们的自觉遵守。禁忌与习惯是在人们(一定社区中)的日常生活中自动显现的,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对客观世界及其所生存的社会所形成的共同认识与这些规范水乳交融地联系在一起。人们共同的信仰和意识是产生禁忌和习惯规范的主观基础也是维系这些规范的力量,同时,在这种主观信仰和意识的作用下所形成的公众舆论则成为规范最直接、最直观的实施保障。

第三、禁忌与习惯是“法规范”发展序列中紧密联系的二种规范形式。从这一角度看,禁忌可以说是较低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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