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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关于开展清理整顿警用车辆专项行动的方案

时间:2009-9-21 12:15:17  来源:不详
  公安机关关于开展清理整顿警用车辆专项行动的方案


为进一步促进全市警用车辆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维护公安政法部门形象,结合全市机动车涉牌涉证及摩托车办牌办证集中整治月活动,市局决定即日起至7月31日,在全市集中开展清理整顿警用车辆专项行动。
为进一步促进全市警用车辆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维护公安政法部门形象,根据公安部《关于开展机动车涉牌涉证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省公安厅办公室关于开展清理整顿警用车辆专项行动的通知》(公办发〔2008〕50号)及全市奥运道路交通安全攻坚战的总体部署,结合全市机动车涉牌涉证及摩托车办牌办证集中整治月活动,市局决定即日起至7月31日,在全市集中开展清理整顿警用车辆专项行动。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组织领导
市局成立由党委副书记任组长,副局长、督察长任副组长,警务督察、交警、装财部门联合参与的整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警用车辆的清理整顿工作。警务督察、交警、装财部门各抽调1名同志组成清理整顿工作专班。
二、目标和范围
清理整顿警用车辆专项行动的目标是:警用车辆配备制度健全,管理职责明确,使用严格规范;公安机关和其他政法机关的警用车辆的车型、外观制式、标志灯具、警报器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民警驾驶警用车辆能够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使用警灯、警报器。
清理整顿的范围是各级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国家安全、司法等机关的警用车辆。重点整治以下几种行为:
(一)伪造、涂改、冒领、挪用警用车辆牌证的;
(二)无牌无证车辆安装警灯、警报器或喷涂警车标志的;
(三)不按规定使用警车或转借警用车辆的;
(四)不按规定涂装全国统一的警车外观制式的;
(五)不按规定年审、办理警用车辆变更、转移登记手续的;
(六)不按规定安装警灯、警报器的;
(七)开特权车及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的。
三、方法步骤
(一)自查自纠。即日起至7月15日,各级公安机关和其他政法机关要对本部门、本单位的警用车辆进行全面清理。一是转发并组织学习《省公安厅办公室关于开展清理整顿警用车辆专项行动的通知》,教育民警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二是市区两级公安机关分别向政法委进行汇报,组织召开政法部门警用车辆清理整顿工作协调会,保证清理整顿工作全面开展。三是认真落实自查自纠措施,严查无牌无证、挪用、套牌、假牌假证、报废车辆,凡发现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将依法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对本系统、本单位的警用车辆,要逐车登记造册,建立警用车辆使用档案;对未办理



注册登记的警用车辆,要尽快办齐手续,及时办理注册登记,不得挪用号牌或无牌无证上路行驶;对悬挂民用号牌安装警灯、警报器,喷涂警车标志的车辆,要拆除警灯、警报器,清除警车标志;对已转卖、报废或灭失的尚未办理相关登记手续的车辆,要逐车查明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出具相应证明及时办理转移或注销手续。自查自纠情况于7月16日前书面报市局装备财务部门。
(二)路检路查。7月16日至25日,市局将组织警务督察、交通管理、装备财务部门分别抽调3名同志成立联合检查组,开展上路检查。对发现的警用车辆违规违法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并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处理。
(三)交互检查。7月26日至31日,市局组织各处、分局,对各单位落实清理整顿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问题要及时督促改正,必要时予以全局通报批评。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各级公安机关要高度重视警用车辆清理整顿工作,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联合法院、检察院和国家安全、司法等有关部门,认真动员部署。要根据本系统、本单位警用车辆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保证清理整顿工作顺利开展。
(二)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各部门要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切实抓好警用车辆管理使用的各个环节。警务督察、交通管理和装备财务部门要在市局领导小组的协调下,按照所担负的监督、执法和内部管理工作职责,落实工作措施。其中各单位自查自纠工作的情况审查和统计工作,由装备财务部门负责,警务督察部门协助。
(三)真抓实干,务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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