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大学生村干部体现科学发展观管理办法 |
|
时间:2009-8-9 2:51:56 来源:不详
|
|
|
村干部每年要根据所任职村实际和所担任职务,制定切实可行的年度工作目标,由所在乡镇(街道)党委、任职村“两委”同意后向群众公开承诺,每年召开大会公开述诺,接受广大干部群众的评议、监督。 第二十三条 建立大学生村干部工作日志制度。大学生村干部要对每天工作的内容、进度、成效、问题等详细记录,各乡镇(街道)党委每月应检查其工作日志;各县区、经济开发区选派大学生村干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要调阅或检查大学生村干部工作日志;市大学生村干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不定期调阅市直大学生村干部的工作日志,年度日志统
一存入个人考评档案。 第二十四条 建立派出单位联系大学生村干部任职村制度。派出单位要从加强所派大学生村干部的管理和促进城乡联动互动出发,与本单位大学生村干部所在村建立长期稳定的联系,单位主要领导要定期到村里开展调查研究,及时了解大学生村干部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指导大学生村干部任职村理清发展思路、制定发展规划,帮助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遇到的一些实际困难和问题;要积极发挥后盾作用,全方位、全过程支持大学生村干部的工作,并认真落实大学生村干部在村任职期间的各种待遇,为他们解除后顾之忧,鼓励他们在农村干事创业。选派单位后盾作用发挥情况列入各级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的内容,考核结果作为评价领导班子尤其是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重要内容之一,并列入年度目标实绩考核的加分因素。 第二十五条 建立大学生村干部联谊制度。各乡镇(街道)党委可适时引导本辖区大学生村干部组织形式多样的联谊活动,交流思想,相互学习,相互提高,强化大学生村干部队伍的自我管理。 第二十六条 建立大学生村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大学生村干部对任职村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决策事项,对完成的重要工作任务、重点项目建设和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大事要事,必须及时逐级向选派大学生村干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并同时向派出单位报告。市、县区、经济开发区选派大学生村干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有关情况进行核实。 涉及大学生村干部个人的有关其他重大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报告。 第二十七条 建立大学生村干部工作群众监督联络员制度。充分发挥群众的监督管理作用,每村聘请1-2名大学生村干部工作监督联络员,由乡镇(街道)党委统一颁发证书,市、县(区)、乡镇(街道)定期组织召开监督联络员会议,听取大学生村干部工作情况。 第二十八条 建立大学生村干部谈话提醒制度。对有一定不良倾向或群众有一定反映的大学生村干部,各级选派大学生村干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根据其工作表现和群众反映情况与本人进行谈话提醒,谈话内容及时向大学生村干部派出单位反馈。 第二十九条 大学生村干部要自觉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五不准:不准擅离职守,不准搞特殊化,不准增加基层和农民负担,不准向村里提任何不合理要求,不准参与有损党员干部形象的活动。 八做到:做到忠于职守;做到坚持原则;做到实事求是;做到遵纪守法;做到作风严谨;做到联系群众;做到谦虚谨慎;做到艰苦朴素。 第三十条 各乡镇(街道)负责对大学生村干部遵守纪律情况进行监督,及时纠正各类违反纪律行为,对发现的大学生村干部重大违反纪律行为,要及时逐级上报县区、市选派大学生村干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六章 考核奖惩 第三十一条 对大学生村干部的考核,包括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平时考核主要依据日常管理中大学生村干部的表现。 第三十二条 对大学生村干部考核的主要内容是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和群众满意度。 第三十三条 对大学生村干部的考核综合运用民主测评、民主评议、民主推荐、民意调查、实绩分析、个别谈话、综合评价等方法进行。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 建立大学生村干部考核档案。市、县区、经济开发区选派大学生村干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别建立规范完善的大学生村干部考核档案,详细记录大学生村干部的日常工作、学习情况和平时考核、年度考核情况。 第三十五条 建立大学生村干部生活、政治待遇落实制度。大学生村干部在村任职期间,在派出单位的各种政治、生活待遇不变,在全市内的正常晋职晋级、职称评定不受影响,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生活补助参照机关干部驻村标准执行,由派出单位负责解决;享受同职别村干部补贴(村委会主任助理享受副主任职别补贴),增加补贴部分由市、县区(经济开发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