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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村干部体现科学发展观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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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8-9 2:51:56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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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财政各负担50%,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按季度及时拔付,乡镇(街道)财政部门统一发放。 大学生村干部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定为20%,对连续三年年度考核优秀的,一般干部享受副科级干部待遇,副科级干部享受正科级干部待遇,正科级干部享受副县级干部工资待遇,副县级干部享受正县级干部工资待遇。特别优秀的,可根据工作需要,按有关程序直接提拔担任领导职务。对连续三年考核称职的,分别列入乡科级、县处级后备干部队伍,原属于后备干部的,列入近期使用对象。 第三十六条 市选派大学生村干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在全市组织开展一次“优秀大学生村干部”评选活动
,荣获市“优秀大学生村干部”荣誉称号,可以作为记功、晋级条件;连续三年荣获市“优秀大学生村干部”荣誉称号的,按照干部选拔任用程序,优先提拔担任上一级领导职务。大学生村干部在任职期间获得的其它县级及其以上荣誉称号同等对待。 第三十七条 大学生村干部任职期满,鼓励继续任职;已提拔享受上一级职务待遇的,以新提拔的职务待遇为基础,继续享受优惠政策。 第三十八条 建立大学生村干部正常选拔任用制度。各县区、各单位在选拔任用干部时,要对大学生村干部统筹考虑,并要体现大学生村干部优先的原则,在向上一级组织部门备案干部调整情况时,要明确大学生村干部的使用意见。 第三十九条 实行大学生村干部免职制度。 大学生村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职: (一)组织观念淡薄,在执行党的农村路线、方针、政策或上级党委的决策部署中有严重偏差,不能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 (二)在群众中基础差,信任度、满意度低,群众强烈要求调整,在年度考核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或民主评议群众不满意率超过三分之一的; (三)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职的。 被免职的大学生村干部由各级大学生村干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视其情况及时协调所派出单位适当安排工作。 第四十条 实行大学生村干部辞职制度。大学生村干部辞职包括自愿辞职、因公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并分别向各级大学生村干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辞职的大学生村干部,由各级大学生村干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视其情况及时协调派出单位适当安排工作。 第四十一条 自愿辞职,是指大学生村干部本人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经乡镇(街道)党委审批。乡镇(街道)党委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0天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离职守的,给予纪律处分。 大学生村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辞职: (一)涉及村里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二)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第四十二条 因公辞职,是指大学生村干部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第四十三条 引咎辞职,是指大学生村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给任职村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第四十四条 责令辞职,是指乡镇(街道)党委根据大学生村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分别报各级大学生村干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选派大学生村干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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