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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生活垃圾处理应急预案

时间:2009-8-24 10:51:19  来源:不详
管理局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启动相应预案并组织各方面力量进行处置;需要调整生活垃圾处理流向的,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后者协调落实;应急处置结果以书面形式上报市局应急领导小组。
5.1.2 重大、特别重大的生活垃圾

处理突发事件,由市局应急领导小组启动相应专项相应预案,组织各方面力量处置。同时市城市管理局根据实际情形,做出是否需要提请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
5.2 先期应急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后,运营企业作为第一责任单位,应在事发后立即启动以本单位为主体的先期处置预案机制,按有关规定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请求有关专业部门派员赶赴现场开展警戒、控制现场、救护、抢险等基础处置工作;了解掌握事件情况,协助专业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等事宜,并及时报告事态趋势及状况。
5.3 应急处置
5.3.1 突发自然灾害时的生活垃圾应急处置
5.3.1.1 发布台风或暴雨Ⅲ级预警后。各管理部门、处理设施运营企业和运输单位应关注台风或暴雨动态,检查应急处置准备情况。通知填埋场野外作业人员采取有效的防御措施。
5.3.1.2 发布台风或暴雨Ⅱ级、Ⅰ级预警后。各管理部门、处理设施运营企业和运输单位应加强值班,密切跟踪台风动态,通知相关应急队伍要做好应急处置准备。停止填埋场野外作业,相关人员全部撤离危险地带。提前做好雨污分流、污水处理与排放、以及填埋气体导排等工作。台风或暴雨Ⅱ级、Ⅰ级预警发布后,枫林生活垃圾处理中心应合理安排进厂垃圾流向,尽可能增加填埋量。台风或暴雨期间,枫林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和镇海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应尽可能提高处理量,留出容量以备应急进料。枫林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预留5000吨容量、镇海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预留3000吨容量。
5.3.1.3 台风或暴雨预警信号解除后。
⑴未造成实质性的损害或影响,各管理部门、处理设施运营企业和运输单位应尽快使生活垃圾运输与处理恢复到正常状态。
⑵造成轻微影响,各管理部门、运输单位和处理运营企业应启动相关应对措施,采取加班等形式,尽快恢复常态。
⑶持续时间达到或超过2天,造成严重影响,致使垃圾运输及处理停顿,启动应急处置预案,垃圾直接进入焚烧厂。
5.3.1.4地震期间的生活垃圾应急处置。根据 “宁波市地震应急预案”执行。
5.3.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的生活垃圾应急处置
5.3.2.1 按照卫生部门要求,对疫情控制区域的生活垃圾进行单独收集、焚烧处置。焚烧地点在枫林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枫林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不能满足要求时,镇海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启用应急处理。
5.3.2.2 生活垃圾运输单位应在卫生监督部门或动物防疫部门进行消毒处理后,采用袋装密闭方式进行收集运输,应按规定路线行驶,不得在中途停留。由动物防疫或卫生监督部门对卸料的车辆外部、车厢内部及卸料场所进行消毒。
5.3.2.3 卸料后,生活垃圾焚烧厂应立即组织进行焚烧,并对专用料坑中的渗沥水采取严格消毒措施后才能处理排放;对专用运输车经行道路进行定期消毒。
5.3.2.4 作业人员,应采取一次性防护服,佩带口罩、防护眼镜等卫生防护措施。
5.3.3 突发社会事件和事故灾难时的生活垃圾应急处置
5.3.3.1 突发社会事件和事故灾难,往往造成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部分停产甚至完全停产,因此需要临时调整市区生活垃圾处理流向。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互相作为应急处置场所接受生活垃圾。
⑴枫林生活垃圾处理中心受突发事件影响时。海曙区生活垃圾调整进入鄞州区野猫岙垃圾填埋场,江东区、江北区、北仑区以及其他园区生活垃圾调整进入镇海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
⑵鄞州区野猫岙垃圾填埋场、镇海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受突发事件影响时,生活垃圾调整进入枫林生活垃圾处理中心。
⑶当承担应急处置任务的垃圾处理设施处理能力不足时,市局应急领导小组将与周边县(市)协调或提请上级部门协调,争取垃圾分流到周边县(市)垃圾处理设施处理。
⑷如果上述措施仍无法满足生活垃圾处理需要,市局应急领导小组将确定各区生活垃圾进入应急处置设施的数量限额,其他的生活垃圾由各区采取应急措施临时堆放。生活垃圾临时堆放期间,必须做好环境保护、安全防护以及周边稳定工作。
⑸应急处置期间,生活垃圾运输车辆按辖区城管局指定线路行驶;辖区城管局应做好沿途保障工作,及时解决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
5.3.3.2 涉及群体性阻拦生活垃圾进入处理设施的,由发生地的城市管理局负责组织解决,或提请区政府解决。必要时,由市城市管理局提请市政府解决。
5.3.3.3 设施设备事故,以处理设施运营企业为主予以解决。
5.4 应急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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