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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生活垃圾处理应急预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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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8-24 10:51:19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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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 5.4.1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终止: (1)突发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发生条件已经消除,无继发可能。 (2)事件现场的各种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3)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4)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
施,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的水平。 5.4.2 应急结束 生活垃圾处理突发事件负恶化应急终止条件时,遵循“谁启动、谁负责”的原则,由负责决定、发布或执行机构宣布解除或调整响应等级,开展善后工作,转入常态管理。在当地政府的配合下,认真组织和切实做好善后工作,尽快消除后果和影响,保证地区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工作 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后,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企业要迅速采取措施,恢复正常的处理状态,了解、掌握应急处置结果以及仍然存在的问题,并予以统计、汇总、反映。 应急处置后,市、区城市管理局应及时会同相关政府部门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6.2 调查和总结 (1)突发事件系内部因素造成的,责任单位、管理部门要适时组织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提出预防措施。调查材料抄报市局应急领导小组。 (2)市、区城市管理局负责编制生活垃圾处理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总结报告并于应急终止后按规定上报。 6.3 奖励与责任追究 市、区城市管理局对在生活垃圾处理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在事件应对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会同有关部门,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7 保障措施 7.1 信息和技术保障 7.1.1 生活垃圾处理突发事件各级应急处置人员、抢险指挥车均配备相应通讯工具,确保通讯畅通。 7.1.2 建立突发事件应急专家库,提供人才保障;与相关单位建立技术协作网络,提供专业技术支撑。 7.2 队伍及装备 各处理设施运营企业应具备一定的应急处置能力,成立不少于10人的应急队伍,并根据应急工作需要,提高装备水平,增强队伍实战能力。 各区配置至少5人的垃圾运输应急队伍,确保应急期间的垃圾及时运输。 7.3 资金保障 7.3.1 生活垃圾应急处置费用,应列入特许经营协议或年度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资金计划,作为备用。当年度未发生应急处置实际支出的,年末核销。 7.3.2 生活垃圾处理应急处置发生的费用,按有关规定在应急状态解除以后进行核算。 8 宣传、培训和演习 8.1 宣传 市、区城市管理局应加强生活垃圾处理突发应急宣传教育工作,普及基本常识,鼓励公众及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 8.2 培训 市局应急领导小组及各成员单位应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人员进行生活垃圾处理突发事件应急培训,增加应对突发事件的知识,增强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8.3 演练 市局应急领导小组及各成员单位应根据相关应急预案,组织专业性或综合性的应急演练,做好跨部门的协调配合,确保紧急状态下的有效沟通和统一指挥。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是宁波市市区预防和处置生活垃圾处理突发事件的专项预案。本预案将根据应急处置中出现的新变化新形势进行修订、完善。 9.2 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宁波市城管局负责制定和解释。 9.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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