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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领导干部离岗考察实施办法

时间:2009-8-26 11:36:54  来源:不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干部考察方法,提高干部考察质量,探索建立科学有效的干部考察工作机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央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以及《赣州市领导干部离岗考察办法》等法规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离岗考察,是指县委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要求和程序确定拟提拔考察对象后,将考察对象免职调离,待岗进行培训,期间再到其原工作单位对其进行全面考察的办法。

      第三条  坚持干部离岗考察与教育培训相结合的原则。离岗考察对象免职离岗后,安排到党校待岗进行集中教育培训,其学习培训的考试成绩和现实表现作为其任职使用的依据之一。

      第四条  离岗考察对象免职离岗后,其工作关系与原单位完全脱钩,职级待遇保留不变,任职时间可连续计算。其编制、工资、福利、医保和社保等关系,暂时留在原工作单位,不影响其工龄计算、工资正常晋升、年度考核评先评优,其工资、福利、差旅费等仍由原工作单位负责。离岗考察对象安排到新工作单位任职后,再办理编制、工资、医保和社保等关系接转手续。

第二章  离岗考察的对象

      第五条 县委对拟提拔担任科级领导职务的干部,原则上都要实行离岗考察。

      第六条  以下情况,可以不进行离岗考察:

     (一)因领导班子任期届满,需进行换届考察的;

     (二)采取公开选拔、“双推直选”等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单项制度选拔的;

     (三)经县委离岗考察后提拔的干部,两年内再次提拔使用的。

第三章  程序和方法

第七条  确定离岗考察对象。根据领导班子建设的需要或工作需要,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要求和程序,由县委集体研究确定离岗考察对象。离岗考察对象原则上要从后备干部中产生。

     第八条  免职。县委常委会议研究确定离岗考察对象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免去考察对象的现任职务。需按有关法律、章程规定办理的,及时按规定办理。考察对象免职后,由县委领导或县委组织部领导找其进行离岗谈话。

     第九条  公示。考察对象免职离岗后,县委组织部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离岗考察对象名单,并公布举报电话和信箱。公示后,对群众通过来信来访来电等方式反映考察对象的问题,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条  教育培训。考察对象免职离岗后,即安排到党校进行集中教育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为2个月。由县委组织部发出调干通知,要求考察对象在规定的期限内,交接好工作,携行政关系、党组织关系介绍信到承担培训任务的党校报到参加学习培训。

     第十一条  组织考察。在考察对象待岗学习培训期间,县委派出考察组到考察对象的原工作单位,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等各方面的情况进行全面考察。考察工作由县委组织部负责组织实施,考察组成员从组织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等单位抽调组成。

     考察工作参照《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进行。考察工作一般采取考察预告、述职述廉、民主测评、征求意见、个别谈话、民意调查、信访调查、查阅资料、实地考察、上溯考察、查阅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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