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报告、考察组集体与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进行。考察还需征求纪检监察机关和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部门的意见。考察对象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免职离岗后即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
计。
在汇总考察情况的基础上,考察组要对考察情况进行集体研究、综合分析,形成考察材料,并集体研究提出对考察对象的任职使用建议。考察结束后,考察组要集体向县委或县委组织部汇报考察情况。
第四章 教育培训
第十二条 离岗考察对象的教育培训工作由县委组织部负责,承担培训任务的党校配合做好具体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十三条 对离岗考察对象的教育培训工作要按照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要求,认真贯彻执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县委、政府的工作大局,增强考察对象的执政意识和党性修养,提高考察对象的理论素养和履职能力,培养考察对象的战略思维和世界眼光。
第十四条 对考察对象的教育培训工作采取举办全日制学习培训班的形式进行。学习培训设置一定的课程,每门课程进行考试。离岗考察对象学习培训的考试成绩和现实表现由县委组织部会同承担培训任务的党校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任职使用的依据之一。
第十五条 要创新培训方式,丰富培训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完善课程设置,严格班级管理,整合师资力量。
(一)在培训方式上,可采取本县培训、本县与异地联合培训、异地培训及远程教学等方式。
(二)在培训内容上,可安排集中授课、外出学习考察、课题调研、实践锻炼等内容,增强培训效果。
(三)在教学方法上,可综合运用讲授式、研究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提高培训质量。
(四)在课程设置上,既可有针对性地指定设置相关课程,有条件的也可由学员自主选学部分课程。
(五)在班级管理上,要加强对培训班学员学习和生活的管理,做到既严格、紧张,又民主、活泼。要完善县委组织部联络员跟班管理制度和党校教师带班管理制度。要充分发挥班级学员的自我管理和民主管理作用。
(六)在师资整合上,既要充分利用县委党校或者其他培训机构师资,也可选聘本县或外地实践经验丰富、理论水平较高的党政领导干部、专家学者、先进代表人物、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等担任兼职教师,还可以充分利用外地党校、行政院校、干部学院或者其他培训机构的教学资源。
第五章 任职使用
第十六条 离岗考察对象一般交流使用。根据本人专业特长以及岗位需要,离岗考察后,也可以安排回原单位任职。
第十七条 离岗考察对象经离岗考察,符合提拔条件的,予以提拔。不符合提拔条件的,回原工作单位安排或平职交流,其中不宜担任领导职务的改任原任职级非领导职务。发现严重问题并经查实认定的,根据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工作纪律
第十八条 考察对象免职离岗后,如搞非组织活动,或以串通、拉拢、威胁、贿赂等手段,影响有关人员真实反映考察对象情况,或影响考察组公正考察的,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利用干部离岗考察之机,造谣中伤、诬陷或打击报复离岗考察对象的行为,要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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