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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考察对象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离岗决定或组织分配的,依照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二十条 落实干部离岗考察工作责任制。严明组织人事工作纪律,加强对离岗考察工作的组织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维护离岗考察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对离岗考察工作中违反组织人事工作纪律的人和事,予以坚决查处。
 
; 第二十一条 落实干部推荐工作责任制。经考察核实,离岗考察对象有严重问题影响提拔使用的,其原工作单位党组织负推荐责任。一年内不在该离岗考察对象所在工作单位选拔任用后备干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共定南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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