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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中国社会的再认识

时间:2009-8-8 16:37:07  来源:不详

  里一社一单合一:传统帝国乡村控制的一个制度性案例

  中华传统帝国的农村基层组织是怎样的?应当说这是个前沿性的探索领域,两千年来这种组织的沿革用一本书都未必能说清,不过可以肯定它决不像那些“伦理自治”、“宗族本位”、“古代自由主义的小政府大社会”之类说法那么简单。我们可以以汉代的里—社—单体制作为一个制度性案例略作剖析。

  汉代的农村最基层组织过去人们提得较多的是正史中乡—亭—里体系中的“里”制。近年来人们根据出土资料与文献对勘,又对与“里”平行的“社”、“单”之制有了较多的认识。

  据现有的资料,里、社、单都是同级同范围并往往同名的基层设置,常常并称为“里社”、“社弹”、“里单”等,从“宜世里”、“宜世单”,“侍廷里■”、“众人社弹”等称呼看,当时一里必相应设有一社一单。

  里为行政组织,设有里唯(里魁、里正)、里父老、里佐、里治中等职;社为祭祀组织,是当时的“意识形态系统”,设有社宰等职;单为民政、社会组织,功能最复杂,设职也最多,出土官印就有“祭酒(祭尊)”,是为单首;“长史”、“卿”,均为单副;“三老”(敬老,父老)掌教化;“尉”掌“百众”(民兵);“平政”掌税役;“谷吏”掌单仓(又有谷左史、谷右史之分);“司平”掌买卖;“监督”、“平”(又有左平、右平)掌讼、狱;“厨护”(又有左厨护、右厨护)掌社供;“集”(又有左集、右集)掌薪樵;“从”掌簿书,等等。

  以上诸职皆有出土官印为证。汉之一里为户仅数十,而以上三系统设职就不下20个。虽未必每里全设,亦足惊人。以上诸职连同承担情治、信息职能的亭邮系统,上接乡一级诸机构,组成了一个严密的控制网络,如右表。

  如此复杂的基层组织,即便在今天也难想象。可以设想“制度”与实际是有差距的,但即便差距再大,也与今人理想的“伦理自治”不可同日而语。重要的是:即便实际设置没有这般复杂,它的性质是清楚的,即它是一种国家组织的下延,而不是自生自发的草根组织。

  这由以下数点可知:

  (1)它是政教合一(里社、单社合一)、政社合一(里单合一)的一元化体系,并具有行政主导的特点。正如出土的《侍廷里单约束石券》所示:当时立单的主持人是里官(里治中),可见在里—社—单体制中,里是主干,而社、单都是附着在里上的,而里的本质不是别的,正是法家运动为之奠定基础的专制国家对编户齐民的直接(即不经村社、宗族等中介)管制,即所谓“闾里什伍”之制。

  (2)它的合法性是自上而下的。它的择人标准,据史载有“强谨”、“訾次”、“德望”、“年长”等项。所谓强谨,即能办事(强)承上意(谨)即可为吏,而不必求民间的道德形象,像刘邦这样乡里视为“无赖”的人决谈不上德高望重,却可以当亭长,就是典型之例。而“訾次”就是论财力,以便能应付职役。显然这两项标准都是从国家而不是从社区考虑的。至于“德望”与“年长”的确有些“伦理自治”的味道,但其权威也必须由上面来确认的。

  (3)它在形式上也摹拟官场,里印、社印、单印都按当时所谓“方寸官印之制”刻成,而“祭酒”、“三老”、“尉”、“治中”、“长史”、“卿”等称谓也是在上级官场有相应设置的,这样的组织显然不是“民间结社”而是“基层政权”。

  这种基层组织靠什么养活?汉代乡级组织包括亭在内,基本是政府财政支持的,其中不少大约直接取给于当地上交的政府税收。至于里级组织则主要是自筹费用,包括征收的“社钱”和《侍廷里单石券》记载的“敛钱”购置的“容田”收入等。但不能说,只要不是政府直接开支养活的组织就是“自治”组织,关键在于其赖以筹资的权威资源何来。由前述可知这一资源也主要来自上面。这样的组织有多少“自治”色彩是可疑的。

  总之,秦汉时代中国传统帝国的农村基层控制已相当发达和严密。汉以后除东汉后期到北魏的宗主督护制时期帝国根基不稳外,也一直维持着专制国家对“编户齐民”的控驭。而基层以上在地方与中央的关系中集权的趋势就更明显。近年来曾有人极言“国家能力”问题,他们断言:我国历代王朝的崩溃,都是由于“国家财政、尤其是中央财政汲取能力下降”的结果。这真不知从何谈起。实际上除少数例外(如东汉末)外。我国多数王朝的崩溃都恰恰是在官府尤其是朝廷的“汲取能力”极度亢进而使民间不堪忍受之时。秦末大乱正是朝廷集中全国大部分人力物力滥兴营造的结果,隋末、元末的大乱也有类似背景。西汉末(新莽)厉行“五均六管”等“汲取”之政,新莽灭亡时,全国的黄金仅集中在王莽宫中的库藏就达70万斤之巨,其数量据说恰与当时西方整个罗马帝国的黄金拥有量相当![5](而明亡之时按黄宗羲的说法,则是全国“郡县之赋,郡县食之不能十之一,其解运至于京师者十之九”(《明夷待访录·田制一》)。看看当时各地方志《赋役志》中有关“存留、起解”的记载就会明白黄氏所说并非虚语。试问当今天下有几个国家“中央财政所占比重”能达到如此程度?当然这只是就法定税赋而言,当中央把郡县的法定收入几乎尽数起解之后,地方的开支只能多依赖杂派,而基层亦复如此。“明税轻,暗税重,横征杂派无底洞”这样一种痼疾在中国是古已有之。而基层控制也就成了这种痼疾之前提。直到痼疾引发社会爆炸,基层也就失控了。

  因此,笔者以为,与前近代西方相比,中华传统帝国的统治秩序具有鲜明的“国家(王朝)主义”而不是“家族主义”特征。

  事实上,历代统治者不管口头上怎么讲,实际对“法、术、势”的重视远远超过四维八德。而法家传统是极端反宗族的,它强调以专制国家本位消除家族本位,建立没有任何阻隔而直达到每个国民个人的君主极权统治。它主张以皇权(以及完全附属于皇权的吏权)彻底剥夺每个国民的个人权利,并且绝不允许家族、村社或领主截留这些权利而形成隔在皇权与国民个人之间的自治社区。换句话说,它不仅容不得公民个人权利,也容不得小共同体的权利。儒家的“家—国一体”在这种情况下只对于皇帝一家是真实的;它只意味着皇帝“万世一系”的家天下,而不支持别的“世系”存在。某个家长“提三尺剑,化家为国”([前蜀]王建:《诫子元膺文》)而建立起自己的皇权后,就决不允许别人起而效尤,膨胀“家族”权利。另一方面,历史上许多所谓的“农民起义”,从西晋的乞活直到清代的捻子,也都有宗族豪酋聚族抗官的背景。抗官成功,“提三尺剑,化家为国”的故事便又一次上演,但同时对民间宗族势力的戒备,也成为这些昔日宗族豪酋操心的事。到了近代,更出现了受“西化”影响以“家族自治”为旗号而反抗传统国家专制的改革派“新潮宗族”活动。这是以往人们很少注意的。如清末以走“英国之路”为标帜的立宪派地方自治运动中就出现了“家族自治”的呼声。当时重要的南方立宪派团体——广东自治研究社有38个集体成员为支社,其中就包括五个家族自治研究社(所)(侯宜杰,1993,140页)。这显然已经超越了传统宗族豪酋民抗官的窠臼,而赋予小共同体维护权利的努力以新的意义。

  综上所述,近古一代中国传统社会中自然形成的小共同体(宗族是其最常见的形态)是一种十分复杂的现象,它可能既不像人们所认为的那样发达(由于大共同体本位的制约),也不像人们所认为的那样“传统”。但是,近代以来中国人和外国人,中国的从最激进者到最保守者的各派力量,却大都认为中国的宗族是既发达而又“传统”的。区别只在于他们有的反对、有的则维护这种“传统”。乃至今日,人们仍把对宗族伦理、血缘纽带与家长制的依恋,当成“中国传统”与民族性的基础,虽然他们有的骂它是“劣根性”,有的赞之为民族魂。

  然而中国人真的天生就比其他民族更恋“宗族”吗?现代化即以经济市场化和政治民主化为表征的个性过程对传统共同体纽带的消解,在“中国文化”中就不起作用吗?其实有许多材料表明:即使在传统时代,中国人的宗法观念也并不比其他族更耐商品经济的“侵蚀”。明清时代兴旺的宗族文化中就有不少人惊呼市井的威胁。如明代名宦广东人庞尚鹏在他那部《庞氏家训》(近古宗族法规类著作中极有名的一部)里写道:庞氏族人应当远离市井繁华的广州城,否则“住省城三年后,不知有农桑;十年后,不知有宗族。骄奢游惰,习俗移人,鲜有能自拔者。”这类劝诫表明,在“宗族文化复兴”的明清东南地区,市场经济对宗法关系的冲击同样明显,以至卷入其中不久便“不知有宗族”,而且这不仅是个别现象,而是“习俗移人,鲜能自拔”。看来仅有“儒家文化”,并不足以使宗法关系具有抵御市场侵蚀的’免疫力”。

  公民与小共同体的联盟?

  传统社会的反近代化机制无疑有儒家色彩的一面,即大共同体与小共同体都抑制个性,父权制家族桎梏与专制国家桎梏都阻碍着自由交换、竞争与市场关系的发展,阻碍着民主、人权与公民社会的形成。但这种反近代化机制更具有非儒家色彩(或曰法家色彩)的一面,即“大共同体”不仅抑制个性,而且抑制小共同体;不仅压抑着市场导向的个人进取精神,而且压抑了市场导向的集体进取精神。近古中国政治中枢所在的北方地区宗族关系远不如南方尤其东南一带发达,但公民社会的发育却比南方更为难难,这无疑是重要原因之一。

  在前近代社会中,束缚个性发展的共同体桎梏是多种多样的,而个性发展的进程往往不可能一下子同时摆脱所有的共同体桎梏而一步跨入“自由”状态。因此,个性发展的一定阶段就可能表现为桎梏性较小的共同体权利扩张,对主要的共同体桎梏形成制衡与消解机制。众所周知,中世纪欧洲城市中的行会是市场关系发达的障碍,但在早期正是行会在与领主权作斗争、争取城市自治的进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后来出现的“公民与王权的联盟”更是如此。在缺少中央集权专制政体的西方,“民族国家”形成很晚,“大共同体”长期处于不活跃状态,阻碍人的个性发展的主要是采邑、村社、行会、宗族等小共同体的束缚。在这种情况下,大共同体的权力对于冲破小共同体桎梏、从而解放个性,是有着积极作用的。因而公民(市民)可以与王权携起手来反对领主与村社陈规,而在依附型小共同体的废墟上建立起公民社会的基础:公司、协会、社团、自治社区等。随着这些基础的建立,公民权利成长起来后,才转而向王权及其所代表的“大共同体”发起挑战,用民主宪政的公民国家取代“王朝国家”。

  而在传统中国不可能出现这种情形。相反,由于传统中国“大共同体”的桎梏比“小共同体”强得多,因此如果说在西方王权虽从本质上讲并非公民社会的因素,但它在一定的发展阶段上可以有助于市民社会成长,那么在中国,包括血缘、地缘组织(宗教、村社等)在内的小共体即便内部结构仍很“传统”,但只要它对大共同体本位体制而言有自治性,则它在一定阶段上也可能成为推动市场关系与人的个性发展的有利因素。换句话说,如果在西方,从小共同体本位的传统社会向个体本位的公民社会演进需要经过一个“市民与王权的联盟”(本质上即公民个人权利与大共同体权力的联盟)的话,那么在中国,从大共同体本位的传统社会向公民社会的演进可能要以“公民与小共同体的联盟”作为中介。所谓“联盟”当然是个象征性说法,不一定指有形的盟约(西方历史上的“市民—王权联盟”也并非实指),而是意味着争取公民个人权利与争取小共同体权利二者间形成客观上的良性互动。

  在社区自治与自治性社区权利极不发达的传统中国,与市场关系的发展相联系的小共同体(包括家族组织)可以在某种程度上起到社区自治的功能,并以其集体进取精神克服大共同体的束缚,从而为个性的发展打开突破口,明清时期东南地区宗族关系与商品经济同步而“逆逻辑发展”的事实表明了这种可能性,但它最终能否像西方王权一度有助于市民社会的建立一样,为中国打开一条新路,则历史并未作出答案,因为近代以后中国原来的发展轨迹中断了。不过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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