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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文化视野下的绚丽之美

时间:2009-8-8 16:37:32  来源:不详
摘要:绚丽之美是美的一种特殊的形态,它既不属于优美,也不属于壮美,而是一种独立的美学形态。由于中国传统文化中的阴阳刚柔观念的影响,现代美学研究只承认美的两种形态,而贬抑甚至排斥这种美的独立的地位和价值。这是因为受到儒、道、墨、法等思想派别影响的结果。对绚丽之美的追求,渗透在宗教、伦理和日常社会生活中,表现为一种独特的审美心理和习惯。

关键词:绚丽 美学 中国传统文化

审美活动作为一种文化现象,具有鲜明的民族特点。每个民族的审美心理特征都会在其日常生活和文学创作、艺术活动中表现出来,并且在该民族的文化习俗、思想观念、意识形态中得到解释和证明。泰勒对文化所作的权威定义:“文化或文明,就其广泛的民族学意义来说,乃是包括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习俗和任何人作为一名社会成员而获得的能力和习惯在内的复杂整体” [ 1 ] ,审美作为一种“能力和习惯”,自然也应当与知识、信仰、道德、习俗等文化要素联系在一起,成为文化观念的具象化的表现之一。

对美的形态的特殊的感受,是每个民族审美观念的一个重要内涵,既表现了每个民族特殊的美的价值观,也浓缩了该民族的文化价值观和民族文化心理特质,是民族文化历史发展的结果。对美的形态的这种特殊的感受,可以体现在民族艺术的创作风格中,也可以作为日常的风俗习惯、生活时尚、审美情趣甚至宗教信仰,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表现出来。

绚丽多彩,作为日常生活中普遍存在的一种审美感受,是对自然景象、社会生活现象和文学艺术创作的赞美之词,但在美学理论中却被排斥在美的基本形态之外。这是源于理论上的疏忽,还是出于观念上的偏见?本文拟从文化价值观的角度来尝试加以分析。

阴阳之道与美的形态的分类

美的范畴是意义的范畴,美学理论对美的范畴的规定,既是对自然界和社会生活中美的普遍特征的归纳与总结,也反映出人们对事物的美的属性的价值判断。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对美的价值判断,既不是仅仅从艺术鉴赏的角度来评价艺术作品对鉴赏主体的价值关系,也不是仅仅立足于对审美对象超功利的“合目的性的形式”[ 2 ] 的感知,而是把审美活动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每一个领域,把美的“合目的性形式”作为自然的和社会普遍规律的“道”来加以规定,从而建立起一种具有普遍意义的审美关系。

道家认为“道”是宇宙万物的本原,是符合自然规律的根本原则;儒家则把“道”看作是调节社会关系的政治和伦理原则,是治理社会的道德准则。道家之道是自然,儒家之道是名教,从汉代的经学到魏晋玄学,又逐渐将道家之道和儒家之道相互融合,形成了“以道解儒”或“以儒解道”的儒道互补的思维方式。这种思维方式在美学领域中的最重要的影响在于以自然美来比附社会美、道德美,从而建立起一种具有泛审美特征的美的基本形态的划分原则。

把对多元性的美的外部形态的分析,纳入“道”的思想体系,使美的形态研究建立在中国传统文化的理论基础之上,把美的形态纳入“道”的“二元对立”的感性形态之中,阴柔之美和阳刚之美这两种形态的划分方法,就是这样形成的。中国古典哲学认为,“一阴一阳之谓道”,世间的万事万物——乾与坤、天与地、阴与阳、刚与柔等等——都存在着相反相成的二元对立关系,《周易》:“阴阳合德而刚柔有体,以体天地之撰,以通神明之德”(系辞下) ,“观变于阴阳而立卦,发挥于刚柔而生爻”(说卦) ,“乾坤刚柔,比乐师忧”(杂卦) ,“刚柔者,立本者也”(系辞下) ,既从观念上,也从方法上确立了美的形态分类的哲学基础。

而直接运用“道”的形态来解释美的形态,则是从清代的姚鼐开始的。作为古文家,姚鼐运用中国传统的哲学观念来解释美的形态的二元对立的特点:“鼐闻天地之道,阴阳刚柔而已。文者,天地之精英,而阴阳刚柔之发也”,“自诸子以降,其为文无弗有偏者。其得于阳与刚之美者,则其文如霆,如电,如长风之出谷,如崇山峻崖,如决大川,如奔骐骥;其光也,如杲日,如火,如金镠铁;其于人也,如冯高视远,如君而朝万众,如鼓万勇士而战之。其得于阴与柔之美者,则其文如升初日,如清风,如云,如霞,如烟,如幽林曲涧,如沦,如漾,如珠玉之辉,如鸿鹄之鸣而入寥廓;其于人也,漻乎其如叹,邈乎其如有思,煗乎其如喜,愀乎其如悲。观其文,讽其音,则为文者之性情形状举以殊焉。”(《复鲁絜非书》) 以中国古代哲学的阴阳、刚柔观念来解释文学创作风格的差异,并以丰富的比喻来对文学风格的状态做生动的描述,表现出在中国传统文化的理论背景上对美的形态研究所取的独特视角,使美的形态研究具有鲜明的民族特色。但是,姚鼐的偏颇也就在这里表现出来。他以“道”的形态来解释美的形态,不仅忽略了美的丰富多彩的感性形式,而且在男权中心的语境下,用阴柔之美和阳刚之美这两种美的形态来对人的性格情态进行分析,也似乎只注意到处于社会权力中心的两种人:叱咤风云的英雄和超然物外的名士,而如果从自然人来进行分析,至少还应该论及女人应当属于怎样一种美。可以肯定地说,女人的美就不是阳刚与阴柔这两种形态所能包容的了。因此,以姚鼐的这段论述来作为美的形态分类的依据显然是很不完善,也很不科学的。即此一端也可以看出,仅仅用中国传统的阴阳刚柔理论来作美的形态分类的依据,对美的形态研究来说难免会以偏概全,捉襟见肘。



我国的现代美学理论在美的形态分类研究中,既接受了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也融合了西方美学理论的美的范畴学说。中国古典美学对美的形态的论述,最早可以推到孟子所说的“充实之谓美,充实而有光辉之谓大”(《孟子·尽心下》),而这一美学命题,又很容易让现代美学家们把“美”与“大”这一对概念与西方美学中的“美”与“崇高”这一对基本范畴联系起来,从而产生直接的比附和对应关系。虽然孟子所说的“大”既包含了现代美学中的“崇高”的内容,却也有色彩绚丽和气象辉煌的意思,就像孔子赞美尧所说的“焕乎,其有文章”(《论语·泰伯》) ,就包含着赞扬尧具有光彩照人的相貌和博大辉煌的气概这样一层意思,这又不是一般的美所能概括的,它是属于那种灿烂鲜艳、绚烂夺目的绚丽之美。但由于现代美学一般只取美与崇高这两种美的形态的分类,所以“大”的后一层意思就往往被忽略了。

我国早期引进西方美学思想时就体现了这样的思维特点。王国维在《古雅之在美学上之位置》中说:“一切之美皆形式之美也。就美之自身言之,则一切优美皆存于形式之对称、变化及调和。至宏壮之对象,汗德(按:即康德)虽谓之无形式,然以此种无形式之形式能唤起宏壮之情,故谓之形式之一种无不可也。”[3 ]王国维根据上引的康德的理论并加以发挥,提出:“美学上之区别美也,大率分为二种,曰优美,曰宏壮。自巴克(按:即博克)及汗德之书出,学者殆视此为精密之分矣类。”[4]我以为,这就是我国现代美学理论对美的基本形态的最初的命名,此后,美学理论研究便从阴阳刚柔的二分方法出发,对美的形态作优美与壮美这两种形态的划分了。

我国现代美学理论在基础建设阶段就已经把西方美学中对“美”与“崇高”的形态分类,与中国传统美学中关于阴柔之美和阳刚之美的分类相比附,从而建立起了概念上的对应关系。早在40年代,朱光潜先生在1941年出版的《文艺心理学》中就从一般美学范畴的角度提出“刚性美和柔性美”这一对概念,并以此为依据,描述了感觉雄伟与秀美时的不同心境 。此后,蔡仪先生在1947年出版的《新美学》中也提出了“雄伟的美感和秀婉的美感” 这一对美学范畴。王朝闻主编的《美学概论》认为:“在美学史上,很早就有人注意了崇高与优美(狭义的美)的不同。中国战国时期的孟子曾对‘美’和‘大’加以分别;以后的文论、画论对两者的区别描绘得非常生动,明确地提出了阳刚之美与阴柔之美的概念。”[ 5] 杨辛、甘霖著《美学原理》说:“优美与崇高是美的两种不同形态,即美的两种不同种类。……中国的传统美学亦分为阳刚之美与阴柔之美。” [ 6 ]这样一来,在我国的现代美学理论中, 就形成了两组概念系统:一组是美、优美、阴柔之美、婉约美,另一组则是崇高(包含孟子说的“大”)、壮美、阳刚之美、豪放美,同一组概念在美学观念上是等值的,两组概念之间则构成对立统一的关系。西方美学中的美与崇高这一对范畴,就在中国传统文化视野下得到新的解释,形成了作为自然美和社会美的两种基本形态。

其实,西方美学的“崇高”与中国传统美学的“阳刚之美”并不能完全等同。康德对于“崇高”的解释是:“它经历着一个瞬间的生命力的阻滞,而立刻又继之以生命力的因而更加强烈的喷射,崇高的感觉产生了。它的感动不是游戏,而好像是想象力活动中的严肃,所以,崇高同媚人的魅力不能和合,而且心情不只是被吸引着,同时又不断地反复地被拒绝着。”[ 7 ]而对于自然界的崇高,康德作了这样的描述:

高耸而下垂威胁着人的断岩,天边层层堆叠的乌云里面挟着闪电在雷鸣,火山在狂暴肆虐之中,飓风带着它摧毁了的废墟,无边无界的海洋,怒涛狂啸着,一个洪流的高瀑,诸如此类的景象,在和它们相较量里,我们对它们抵拒的能力显得太渺小了。但是假使发现我们自己却是在安全地带,那么,这景象越可怕,就越对我们有吸引力。我们称呼这些对象为崇高,因它们提高了我们的精神力量越过平常的尺度,而让我们在内心里发现另一种类的抵抗的能力,这赋予我们勇气来和自然界的全能威力的假象较量一下。[ 8 ]



但如果把姚鼐对“阳刚之美”和“阴柔之美”的进一步发挥,拿来与康德的论述作一些比较,就可以看出它们之间的差别:

阴阳刚柔并行而不容偏废,有其一端而绝亡其一,刚者至于偾强而拂戾,柔者至于颓废而暗幽,则必无与于文者矣。……文之雄伟而劲直者,必贵于温深而徐婉。温深徐婉之才,不易得也;然其尤难得者,必在乎天下之雄才也。(《复鲁絜非书》)

姚鼐从儒家“温柔敦厚”的诗教出发,并不强调阳刚之美的恐惧的一面,因此反对“刚者偾强而拂戾”,即因为强调阳刚之美而达到令人恐怖的地步,而主张“温深而徐婉”,即力求达到严而不厉,威而不骄的境界。但沿用阴柔之美和阳刚之美这一对概念来诠释西方美学中的美与崇高,比较符合我们的哲学方法和思维习惯,因此也就成为现代美学理论约定俗成的解释。

朴素为美:一种与绚丽相对立的美学观念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朴素为美是一种基本的生活观念,也是一种基本的美学观念。朴实无华,清新自然,成为美的最高形态。这一美学观有其合理性的一面,在强调“文以载道”的前提下,提倡文学艺术表现手段的质朴与简洁,更能体现文学的实用价值。但如果把这一美学形态强调到唯一的程度,并以此为准,否定其他美学形态存在的合理性,就违反了文学艺术表现形式多样性的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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