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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唐传奇作家白行简的生平事迹

时间:2009-8-8 16:43:36  来源:不详
,行简已到长安应试,根本不存在什么“迟至三年五月后方至长安”之事。又,唐制,科举考试例于正月举行,二、三月间放榜,哪有元和二年考试,迟至三年才放榜的?另外,据居易此诗,只能证明行简在贞元十六年至元和四年的十年间登第,不能证明他一定在元和二年登第。

二 行简释褐时间

行简元和二年登第后,何时释褐为秘书省校书郎?“黄文”说:“《元稹集》 (卷一七) 《使东川》诗序云:‘元和四年三月七日……秘书省校书郎白行简为予手写为东川卷。’……而元和三年中,吏部曾对元和元年以来的待阙者多次即行授官,《唐会要》 (卷七五) 杂处置有:‘元和三年正月,吏部奏,准去年六月敕,元和元年下文状人,但有续阙,即便注拟。元和二年下文状人,均待有两季下续阙,至冬末合收用者注拟。’又其下:‘其年(即元和三年)三月敕:秘书省、宏文馆、崇文馆、左春坊司经局校书郎、正字,宜委吏部自今平流选人中,选取志行贞进、艺学精通者注拟。’据此,行简起家应在元和三年,至迟在该年末至四年初之间,既与元稹之说合,也是及第后的通例。”按,元稹《使东川》诗序云:“元和四年三月七日,予以监察御史使东川,往来鞍马间,赋诗凡三十二章。秘书省校书郎白行简,为予手写为东川卷。今所录者,但七言绝句、长句耳,起《骆口驿》,尽《望驿台》,二十二首云。”“黄文”引录这段文字时作了删节,遂使人误以为白行简手写元稹东川卷在元和四年三月七日,当时行简已任秘书省校书郎;而实际上三月七日是元稹使东川自长安首途的时间,他抵达东川治所梓州(今四川三台)时已是“三月尽” (《望驿台》题下自注) ,至于他使毕还京的时间,则在这年六月 11 ,所以据《使东川》诗序不能证明行简元和四年已任校书郎。要弄清行简何时为校书郎,须先弄清这篇诗序作于何时。诗序说自己使东川往来途中,共作诗三十二首,现在录入《使东川》组诗中的,只是其中的七绝和长句共二十二首,由这些话看来,诗序当作于元稹整理、编辑自己的诗集的时候。元稹曾于元和七年首次编辑自己的诗集,《叙诗寄乐天书》说:“适值河东李明府景俭在江陵时,僻好仆诗章,谓为能解,欲得尽取观览,仆因撰成卷轴。……自十六时,至是元和七年矣,有诗八百余首,色类相从,共成十体,凡二十卷。”这篇诗序当即作于此时。诗序既称行简的官衔为“秘书省校书郎”,则他任校书郎的时间应在元和七年以前。

又,“黄文”征引《唐会要》中的两条材料,也不能证明行简释褐“应在元和三年”。先看第一条。“黄文”未将此条文字引全,在所引“至冬末合收用者注拟”句下,尚有以下文字:“伏以非时选集,见在无多,待阙多年,艰辛转甚,其元年二月十三日已前下文状应未得官人,并请依当年平选得选留人例,一时注拟,其十月以后及今年下文状人,如元敕即与处分,亦请准前注拟,其余并请待注平选人毕,有阙相当,便与注拟,如无阙相当,即请许待续阙。敕旨:依奏。” 12 唐代吏部铨选有常选(又称平选,即每年十月至次年三月举行的正常铨选)、非时选之分。非时选即不受常选的选限时间限制的铨选,它是针对少量有优异表现或特殊情况的前资官及现任官进行的非定时的铨选,而新进士、明经及第者的铨选,则属于常选的范畴 13 。上面引录的吏部奏文有“伏以非时选集”等语,它所谈的是关于非时选中吏部已下文状选留却因等待员缺(唐时官吏各有定员)尚未注拟(根据员缺拟定官职)之人如何注拟的问题,而行简元和二年方登第,根本不存在在元和二、三年参加非时选的可能性。再看第二条。《册府元龟》卷六三一《铨选部·条制三》录此敕文,“自今平流选人中”作“自今于平留选人中”,是。所谓“平留选人”,是指吏部常(平)选中被选留的人;这条敕文说的是,秘书省、宏文馆等机构的校书郎和正字的官职,从现在起委托吏部从“平留选人”中选择那些“志行贞进、艺学精通者”充任。唐时每年参加吏部常选的人,除了数量众多的前资官外,还有新及第进士,白行简如果得以参加元和三年或四年的吏部常选,倒是有可能被授以秘书省校书郎的官,然而令人遗撼的是,依照唐代的制度,白行简还不具有参加元和三、四年的吏部常选的资格。

王勋成在《唐代铨选与文学》一书中提出,唐代实行守选制,新及第进士必须守选三年,才能参加吏部的铨选授官,譬如行简元和二年登第,至元和五年守选期满,才能参加吏部的冬集铨选,而释褐授官,则只能在六年春;新及第进士若想提前入仕,须参加科目选(博学宏词、书判拔萃)或制举,登第后就可立即授官 14 。上述说法符合中晚唐的实际,例如诗人孟郊贞元十二年登第,至十六年春方解褐溧阳尉;白居易贞元十六年登第,至十九年试书判拔萃登科,方解褐秘书省校书郎(因参加科目选而提前一年入仕),所以,如果白行简不曾应过科目选或制举并登第的话,他解褐秘书省校书郎的时间,就当在元和六年二、三月间。那么,白行简是否应过科目选或制举并登第呢?据居易诗“美退争雄重告捷”之语,行简有可能于元和三、四年登科目选或制科之第;而加上此次登第,正好符合“十载九登科”之数。如果此说不误,行简当于元和三、四年解褐。白居易《襄州别驾府君事状》:“公讳季庚……贞元十年五月二十八日终于襄阳官舍……至元和六年十月八日,嗣子居易等迁护于下邽县义津乡北原……夫人颍川陈氏……元和六年四月三日,殁于长安宣平里第,享年五十七。其年十月八日,从先府君于皇姑焉。有子四人……次曰居易,前京兆府户曹参军、翰林学士。次曰行简,前秘书省校书郎。”此文作于元和六年十月初,文中称其母陈氏卒于六年四月三日,称行简之官衔为“前秘书省校书郎”,则六年四月三日之前,行简已解褐秘书省校书郎;四月三日之后,行简丁母忧去职,故曰“前”。《唐律疏议》卷一○:“冒哀求仕者,谓父母之丧,二十五月大祥后,未满二十七月,而预选求仕……合处徒一年。”据此,知行简守丧,当至元和八年六月服除。此后仕历,“黄文”已叙及,这里就不多说了。

三 关于《崔徽歌》与《李娃传》作年

元稹《崔徽歌》咏蒲州妓女崔徽与裴敬中的恋爱故事,为一长篇叙事诗,今仅存若干残句。关于此歌的本事,《绿窗新话》卷上《崔徽私会裴敬中》引《丽情集》云:“崔徽,蒲妓也,裴敬中为梁使蒲,一见为动,相从累月。敬中言旋,徽不得去,怨抑不能自支。后数月,敬中密友东川白知退至蒲,有丘夏善写真,知退为徽致意于夏,果得绝笔。徽持画谓知退曰:‘为妾谢敬中,崔徽一旦不及卷中人,徽且为郎死矣!’明日,发狂。自是移疾,不复旧时形容而卒。”又王十朋《东坡先生诗集注》卷一二宋援注云:“崔徽,河中倡也,以御史裴钦中病亡,元稹为作《崔徽歌》。”学者认为《丽情集》所载,实为元稹《崔徽歌》之序,“黄文”“行简元和十至十一年间于东川使蒲及元稹《崔徽歌》及序之作年”一节说:“据此透露,裴敬中曾任监察御史,并入兴元幕,元文作于其以御史职病亡之后;且行简至蒲约在敬中使蒲后数月,受崔徽之托转交画像予裴敬中,则甚至两人曾有会面?但是,此裴敬中即《新唐书》 (卷一六九) 、《旧唐书》 (卷一四八) 的裴垍,裴氏本字‘敬中’,称‘弘中’乃宋人避赵匡胤祖讳敬改,宋人记载也有作‘钦中’者,应系讹误。检本传事迹多与元文不合,裴垍于贞元中曾拜监察御史,然‘藩府交辟,皆不就’,并无作幕记载。且元和三年入相,又‘元和五年,中风病。……明年,改太子宾客,卒’,即于元和六年亡故。此时行简尚未入卢坦幕,且裴氏非终于御史,而谓裴氏以旧相病亡而崔徽不知,似也有悖常情。”“黄文”的独特见解是认为裴敬中即裴垍,文中此节的不少论述,都是由这一见解引出的;然而恰恰是这一见解,犯了一种粗率的错误。两《唐书》本传都说裴垍“字弘中”,“黄文”谓“弘中”乃宋人避赵匡胤祖讳敬改,按,古人避讳改字,多以一同义互训之字相代,“弘”非“敬”的同义互训之字,不当相代,陈垣《史讳举例》卷八《宋讳例》云:“敬改为恭,为严,为钦,或为景。镜改为鉴,或为照。敬州改梅州,王居敬改居安。”可见宋人避“敬”讳不改为“弘”,“敬中”宋人记载有作“钦中”者,恰恰是避讳改字而非讹误。而且,改“敬”为“弘”,非但不能避讳,恰恰犯了宋讳,因为赵匡胤父讳弘殷,《宋讳例》云:“弘改为洪……弘农县改恒农……钱俶本名弘俶,赵文度本名弘。”所以,谓“弘中”乃宋人避讳所改,敬中即裴垍,误甚。又,“黄文”谓“元文(指《崔徽歌》序)作于其以御史职病亡之后”,亦误。宋援注所谓“以御史裴钦中病亡”,是说崔徽因为御史裴敬中而病亡(因为裴而得相思病),病亡的是崔徽,不是敬中,元稹《崔徽歌》是为崔徽而作,不是为敬中而作,说《崔徽歌》及序作于敬中病亡之后,纯属误解。白行简(知退)于元和九年至十二年入东川卢坦幕,“黄文”谓行简自东川(今四川三台)出使蒲州(今山西永济西)在元和十至十一年,近是;行简自蒲州还东川必经兴元(即梁州,今陕西汉中东),所以崔徽才托他将自己的画像交给当时在兴元幕府任职的裴敬中;又,元稹正好于元和十一年夏至十二年九月寓居兴元 (参见卞孝萱《元稹年谱》) ,所以有机会从行简或敬中那里得知崔、裴的恋爱故事,元稹作《崔徽歌》时,敬中应当还健在,而据两《唐书》本传记载,裴垍却卒于元和六年。裴垍“事迹多与元文不合”,这是“黄文”承认了的,然而令人奇怪的是,其却坚持认为敬中即裴垍,而且试图将两人本不相合的事迹硬牵合到一起,如称“裴崔相遇与行简使蒲间应有一段相当长的距离。彼时,裴垍曾以御史出使兴元(按,当作“蒲州”),与崔徽相遇并生情愫,裴不久旋归,崔徽则相思成疾”(按,裴垍为御史在贞元中,与行简使蒲至少相距十余年,这同元稹《序》“后数月”之说相去甚远),“由此造成两个结果,一是崔徽确不知裴氏之亡;二是深陷相思,时间概念也因此错乱”,等等,随意附会,毫无根据,为省篇幅,此处就不打算一一置辩了。

关于《李娃传》作年,《传》文结尾说:“贞元中,予与陇西公佐话妇人操烈之品格,因遂述汧国之事。公佐拊掌竦听,命予为传。……时乙亥岁秋八月,太原白行简云。”乙亥为贞元十一年(795),当时行简只有二十岁,论者多认为《传》作于此年的可能性很小。又,《传》文开头说:“汧国夫人李娃,长安之倡女也。节行瑰奇,有足称者,故监察御史白行简为传述。”周绍良《唐传奇笺证》认为这段话乃《异闻集》编者唐末人陈翰所加,“监察御史”为行简在剑南东川卢坦幕府任职时所带宪衔,此衔必署于《李娃传》原稿上,是行简元和十三年离开东川幕府后“元和十五年之前跟随白居易时所流传出来的。因之陈翰于编入《异闻集》时加此一段三十二字,照录原衔而加一‘故’字” 15 。此说不无道理。“黄文”另提出新说,认为《传》“当属行简晚年作品,约作于长庆四年至宝历二年间。理由如下:长庆三年,《元氏长庆集》成,但不见载《李娃行》一诗,而且有关此诗在唐代流传的情况从未见载,至宋方有佚句出现,窃意其从未进入《元氏长庆集》,只口耳相传,方致遗佚,故此诗应作于长庆三年十月之后,即《李娃传》的创作上限应系于长庆三年十月;《李娃传》结语仅及李公佐一人……以理推之,如元白诸人在场,必见诸文字。而……自长庆四年至宝历二年冬,长安仅行简一人;现存唐代文学史料亦未有一言及于《李娃传》者,亦可证其为晚年作品,因与诸人异地而居,且不久辞世,其文行之未远,未及取誉故也。”按,元稹《李娃行》今仅存残句,其写作时间当略晚于《李娃传》,但“黄文”关于《李娃行》写作时间的论断难以成立。首先,称《元氏长庆集》编成于长庆三年缺乏根据。白居易《元稹墓志铭》:“公著文一百卷,题为《元氏长庆集》。”此文作于大和六年(832),《元氏长庆集》之名,最早见于此文,但不知是否元氏自题,亦未明言《集》编成于何时。白居易《予与微之老而无子发于言叹著在诗篇今年冬各有一子戏作二什一以相贺一以自嘲》云:“一园水竹今为主,百卷文章更付谁?”自注:“微之文集凡一百卷。”此诗作于大和三年(829),其时元稹的百卷文集当已编成。据元稹今存诗文,元稹诗集曾有过几次编集,但均非百卷全帙,而且编成时间都不在长庆三年(823)。第二,《元氏长庆集》原本已缺佚不传,晁公武《郡斋读书志》卷四中:“元稹《长庆集》六十卷……有《长庆集》百卷,今亡其四十卷。”《长庆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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