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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文化产业”定义的一些思考

时间:2009-8-8 16:46:03  来源:不详
的,也有描述性的,但都没有超出泰勒把文化看成是一个复杂的整体的基本范畴。

  根据以上的比较,可以看出,将西文中的Cultura一词翻译成中文的“文化”时,主要是确认了两者都具有“人文”与“教化(教育)”的内涵;但是,经过最终定义后的Cultura一词,显然比中文“文化”一词的内涵更为广泛丰富。换言之,前者属于所谓大文化的范畴,后者则与狭义文化的范畴相近似。

  以上所述并非要进行烦琐的学究式的考据,而是帮助理清一些思路。单独地纠缠于学术理论的束缚之下不行,完全脱离理论的界定与指导也不利于思路的清晰与拓展。了解一下文化的基本定义,则可以将文化产业置于一个较为广阔的视野中进行考察,从而得出一个既在理论上站得住脚,同时又在我们的实际工作中具有可行性与可操作性的定义来。

  将关于“文化”定义所涵盖的“大文化”范畴照搬到“文化产业”中来,显然不行。对“文化产业”进行定义,必须既具有理论上的合理性,同时又对今后“文化产业”的发展具有实证性、指导性以及可操作性。

  一般而言,越是简练抽象的定义其可以发展的外延余地越大,同时它的内涵也就越丰富。但是,这样的定义显然并不利于指导今后的实际工作。因此,关于“文化产业”的定义必须既简练又具体,因为这毕竟不是在进行纯学术性的研究。

  笔者认为,对“文化产业”的定义必须考虑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它不能照搬上述关于“文化”的定义,因为“文化”的内涵太丰富,囊括范围太广,因而只能根据“文化产业”本身的特性来界定其内涵与外延的范围。
  2.它不能将人类生存与生活的基本物质与信息需求完全包罗,虽然这些也都是“文化”。
  3.它应该具有提升人类生存尤其是生活品质的内涵,更应该注重于提升人类精神生活品质的内涵。
  4.它应该具有可以进行商品性生产、流通以提供人们消费的特性。
  5.它应该与虽然可以提供人们消费但同时又具有商品性特征的某些纯社会公益性文化事业(如公共图书馆)相区别。

  基于以上的考虑,笔者尝试着将“文化产业”定义为:“为提升人类生活尤其是精神生活品质而提供的一切可以进行商品交易的生产与服务,都可以称之为文化产业。”换言之:“文化产业的一切产品(包括物质、知识、技能、教育、娱乐、服务与精神消费等产品),都必须具有能够提升人类生活尤其是精神生活品质的特性。”这里所谓的“文化”当然指的是狭义文化,或者说是具有特定内涵的文化,它既受一般“文化”定义的涵盖与约束,但又不能咬文嚼字地拘泥于这种一般性的定义,否则,在众说纷纭、见仁见智的情况下,文化产业连一个“工作定义”都无法建构。

  这一定义的优点在于:
  1.因为文化产品的消费是人类在解决了最基本的生存与生活的温饱问题以后才能产生的一种需求(奢求),因此将文化产业与非文化产业分离的界定线确定在人类最基本的生存与生活线上,既符合人们社会生活的实际状况,同时又能够与“恩格尔(Ernest Engel,德国统计学家,1821-1896)系数”(指家庭食品支出费用在家庭全部消费支出或者全部收入中所占的比例。恩格尔系数随着家庭收入的增加而逐渐降低的趋势称之为“恩格尔定律”)的社会经济学理论完全符合,从而能够反映出人们在非基本生存与生活之外的消费能力和消费需求的增长与国民收入的增长率保持完全一致的同步态势,因而具有可持续的指导作用与统计学意义。

  2.它将人们最基本的生存与生活的物质与信息需求,诸如最基本的为求温饱生存而需要的衣、食、住、行,以及一般的社会信息(如提供一般政治与社会公益信息的新闻广播电视与报刊。例如天气预报的信息服务以及新闻媒体中具有舆论导向的“喉舌”和“工具”等作用的内涵部分就不能算作文化产业,也不能将其产业化)与社会教育(如九年义务教育、普法教育等)的获得排除在文化产业之外。

  3.它可以将在保证人类基本温饱生存与生活基础之上的一切附加有文化(狭义文化)内涵的物质与精神消费产品的生产和服务包罗进来。例如广播电视与新闻报刊行业中属于社会文化以及娱乐方面的内涵部分,也就是作为“大众传媒”的部分,就能够算作、也可以办成文化产业,如电视的文体频道或节目以及湖南享誉全国的《体坛周报》等;看电影与旅游并不是人类生存与生活之必须,当然属于文化产业;社会教育中除义务教育之外的一切艺术、技能、知识等的培养教育都可以算作文化产业;等等。

  4.它可以将虽然是人类生存与生活的基本需求,但赋予了文化(狭义文化)内涵即可以提升其消费品质的部分产品与服务包罗进来。例如饮食是人类生存的基本需求品,但“美食 ”则应该是文化产品;公、私旅行的乘车住宿是生活与社会活动的基本需求,而为“旅游”提供的一切住宿、饮食、乘车与导游服务则是文化产业;等等。

  根据这一定义,可以毫无异议地纳入文化产业范畴的行业有旅游业(含为旅游而提供的景区、景点的建设开发,以及旅游提供的食、宿、行及导游、娱乐服务等),旅游纪念品、工艺品、消费品的生产与销售业,社会性的娱乐消遣业,社会生活及娱乐性的大众传媒如报刊杂志(如甘肃人民出版社创办的期发行量达数百万份、创造了极大的社会与经济效益的《读者》杂志,以及湖南的《体坛周报》等)及广播电视(频道节目)业等,提供多方面文化信息的书籍出版业,商业性的文化艺术演出与会展业(如电视“金鹰节”、时装展等,而诸如糖酒交易会、机械产品交易会等非文化性的交易会就不能算作文化产业),竞技性体育的商业化操作以及娱乐性的体育表演等,艺术(如音乐、美术等)以及各种知识与技能(如健身、武术等)的教育培训业,各种收藏业,等等。

  此外,赋予文化(狭义文化)内涵即可以提高其品位从而刺激人们在基本生存与生活之外进行更多以及更高层次消费的一些传统产业,如饮食业(如美食、茶艺等)、服装业(如时装)、烟火花炮业、在传统产品的基础上提供消费工艺品的产业等(这些产业很多,不细列举)。例如笔者在进行旅游文化产业的实地考察中了解到,一位港商在宁乡大沩山的密印寺对传统乡土名茶——“沩山毛尖”进行宗教文化的品牌包装,赋予文化内涵,以赚取高额利润的做法,就是典型的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开拓的“文化产业”,值得我们深思与仿效。

  在传统社会公益性文化事业的基础之上提供商业性消费产品的一些行业,如博物馆业等,也可以视之为半(准)文化产业。为什么将博物馆视之为半(准)文化产业而不与作为纯社会公益性的文化事业单位如公共图书馆等同看待,则是因为:博物馆的内涵极为丰富,远不是我们习惯意识中的事业单位所能涵括的。例如,现代商业性的长沙“海底世界”实际上就是一个海洋生物博物馆(虽然在“博”的方面非常可怜,尤其与上海自然博物馆相比更是如此);长沙“世界之窗”其实就是一个世界建筑样式与异国风情的博物馆。在这方面,其实还有许多可以开拓的思路与题材可做。所谓解放思想,这也是应该注重的一些方面。

  必须指出,根据上述所给的关于文化产业的定义,作为现代社会发展所不可或缺的一些新型产业,诸如信息业(如互联网)、广告业(这是现代商品生产与销售的当然组成部分)以及工商产业的咨询策划业等,似不必纳入文化产业的范畴,以免“文化产业”的涉及面太宽;但加强其开发则仍极有意义。尤其是包括互联网在内的信息业,对发展文化产业关系极大,可以考虑将其作为文化产业开发的一个配套业或工具(如宣传文化产业及其产品)来开发。

  此外,作为纯社会公益性文化事业与社会文明进步标志之一的公共图书馆等,也应该明确地排除在文化产业之外,因为世界上还找不出一个将其作为文化产业来对待的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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