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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焚书”一案 千古奇冤

时间:2009-8-8 16:47:38  来源:不详
功臣,自为枝辅。今陛下有海内,而子弟为匹夫,卒有田常,六卿之患,臣无辅弼,何以相救哉?事不师古能长久者,非所闻也。今青臣等又面谀以重陛下之过,非忠臣也。”如皇下其议丞相,丞相谬其说,绌其辞。乃上书曰:“古者天下散乱,莫之能一,是以诸侯并作,语皆道古以害今,饰虚言以乱实。人善其所私学,以非上上所建立,今陛下并有天下,别黑白而定一尊,而私学乃相与非法教之制。闻令下,则备以其学议之,入则心非,出则巷议;非主以为名,异趣以为高,率群下以造谤。如此弗禁,则主势降乎上,党与成乎下,禁之便。臣请诸有文学诗书、百家语者,蠲除去之。令满三十日不去,黥为城旦。所不去者,医药、卜筮、种树之书。若有欲学者,以吏为师。”始皇可其议,收去诗书、百家之语,以愚百姓,使天下无以古非今。

  《李斯列传》译文:

  公元前213年,即秦始皇三十四年,……秦始皇在咸阳宫里大摆酒宴。博士头目周青臣等人,颂扬秦始皇的威望和恩德。有个来自齐地的博士淳于越走上前说:“臣听说殷朝和周朝的统治,长达千年以上,是因为分封了子弟功臣作为辅助的缘故。而今陛下统一了天下,而陛下的子弟却象普通百姓一样,没有封地,一旦发生了诸如田常、六卿篡权的事儿,没有人辅佐,由谁前来救当时之急呢?办事不学习古人而能长久统治下去的,还没有听说过。今天周青臣当面讨好您,是加重您的过失,不算是忠臣。”秦始皇叫丞相李斯谈谈他对淳于越意见的看法,李斯对淳于越等人的谬说,进行了严厉的批评。他上书秦始皇说:“古时候,天下一盘散沙,混乱不堪,没有人能够把它统一起来,就是因为诸侯兼并战争发作,一些士人谈论古代而危害当今、用虚言搅乱事实的缘故;人们所看重的都是他们的私学,用私学来非议皇上所建立的法治。而今皇上平定了天下,分清了是非黑白,而决定一切都以法律为准縄。而私学却争相非议新的法教法治。听说有新的法令下达,就分别用他们的私学议论纷纷,七嘴八舌。进入朝廷,口里不说,就心拉嘀咕;走出朝廷,则在街头巷尾,评头论足,借以炫耀自己,沽名而钓誉;以意趋与法令不同,来以显示自己的高明;率领其弟子造谣诽谤朝廷。对此,如果不加禁止,就会造成主上的威势下降,下面的党与形成,还是禁止的为好。臣请求,凡诸生有文学之类的诗书、百家语的,要统统除去。命令下达已满三十天,如果还不除去,处以黥城旦的徒刑。所不烧的有医药、卜筮、种树之类的书;如果有人想学习,可以拜官吏为老师,(去学习法令)。”秦始皇批准了李斯的建议,收去私人所收藏的诗书、百家语,叫老百性尽量少知道过去的事儿,以使天下的人,不再以古非今。

  以上就是《史记·始皇记·李斯传》所记录的有关秦始皇“焚书”、“禁私学”的前因后果的最基本的历史事实。而后世对于秦始皇“焚书”、“禁私学”或褒或贬,或扬或抑,或毁或誉,或臧或否,所依据的大抵都是这些最基本的历史事实。当您读了这些有关始皇“焚书”、“禁私学”的前因后果的最基本的历史事实以后,您会产生怎样的感想呢?而笔者的则认为是:其一,这场大论战,是关系到秦帝国向何处去的大论战;其二,秦始皇“焚书”、“禁私学”,咎在诸生“道古害今”;其三,秦始皇的“焚书”、“私学”,具有反复旧倒退性质;其四,秦始皇“焚书”、“私学”是权宜之计,并非长策;其五,先秦典籍的亡佚,非独因“秦灭”,还另有他因。

三、大是大非 必须分辨

  从以上司马迁《史记》所记可以明显地看出,秦始皇的“焚书”、“禁私学”发生在秦始皇三十四年,即公元前213年。在这一年正月的一天(按秦始皇出生于秦昭王四十八年正月),秦始皇在咸阳宫举行盛大的酒会,以庆祝自己的生日。博士七十人前来祝寿。以博士仆射周青臣为首的一些博士颂扬秦始皇统一六国,北击匈奴,南取百城,使日月所能照到的地方,没有不臣服的。变诸侯领地为郡县,使人人都能过上安乐的生活,再不受战乱之苦,可以传至千秋万代,自上古没有人能够比得上陛下威德的。周青臣等博士大臣对于秦始皇统一六国和全面推行郡县制的颂扬,就当时的社会状况和地理视野而言,还是基本上符合历史实际的。然而周青臣等人对于秦始皇统一六国和推行郡县制的颂扬,却遭到来自博士齐人淳于越等人的反唇相稽,并由此而引发了一场关于应该坚持郡县制还是应该放弃郡县制而恢复封国制的尖锐而激烈的论战。这场论战同时还涉及到应该坚持法教、法治还是应该放弃法教、法治而恢复礼教、礼治的问题。

  淳于越等人虽然不敢明说秦始皇统一六国是错误的,但是,他们却一口咬定秦始皇全面推行郡县制,致使“今陛下有海内,而子弟为匹夫”,是错误的。他声称,“殷周之王”之所以能够递传一千多年,就在于分封了子弟功臣,作为辅弼。他指责秦始皇全面推行郡县制,罢侯置守,不立尺封,子弟为匹夫,“是陛下之过”。他声言,办事不学习古人而能长久的从来没有听说过。他认定“封子弟功臣”是天经地义,是亘古不变的教条,不可废弃,不可违反,谁都必须遵照实行;谁若胆敢废弃它,违反它,不遵守它,谁就不能长久。

  显然,这场论战是关系到使当时的秦帝国沿着统一、郡县制和法治的道路继续前进,还是使当的秦帝国重新回复到春秋战国“诸侯并作,厚招游学”的“相侵暴乱,残伐不止”的旧时代去的大是大非的论战。对于这场论战,看来秦始皇即使想回避都是回避不了的。因为树欲静而风不止。既然回避不了,秦始皇便索性把周青臣等和淳于城等的意见分歧交由博士郡臣们讨论,即所谓“始皇下其议。”可能在朝廷几经辩论以后,秦始皇又最后征求了丞相李斯的意见。故《李斯列传》有始皇“下其议丞相”之说。丞相李斯在经过深思熟虑以后,乃上书秦始皇,书面发表了意见。

  从丞相李斯上始皇书的内容来看,此次朝议不止一次。这就是说,除了周青臣、淳于越和李斯三人以外,许多博士大臣都被卷入了朝议。另从李斯书批评一些博士大臣“入则心非,出则巷议”即进入朝廷,口里不说,而心里反对;走出朝廷,在街头巷尾,横发议论,说朝廷这也不对,那也不是等情况来看,此次论战,不仅存在于朝廷之上,还存在在朝廷之外。再从李斯书批评一些“愚儒”,“游学”“私学而相与非法教之制”来看,这场论战不仅涉及郡县制问题,还涉及法教、法治问题。再从李斯书指责一些“愚儒”、“游学”之徒“率郡下以造谤”来看,早在这场大论战之前,在朝廷内外,就已经形成了一个以非议甚至诋毁或造谣诽谤朝政的群体。这个群体的头目,有不少似乎就是博士朝臣。他们的“群下”即“党与”,遍布朝廷内外,甚至遍布全国。对于这个由博士朝臣作后盾甚至以某些博士朝臣为领袖的群体的道古害今、虚言乱实,所造成的对于统一、郡县制和法治的政治离心力,是不可低估。再从这场论战来得那么迅猛、那么尖锐激烈来看,它似乎已在暗中酝酿了很长时间。甚至可以说,它是八年前即秦始皇二十六年初并天下、建制称帝时的那场关于“请立诸子”和“不立尺封”论战的延续。那场大论战,是以丞相王绾等提出“请立诸子”为王为发端的。最后,秦始皇以东周列国“天下其苦战头不休,以有侯王,……不复立国,是树兵也”为理由,而“分天下为三十六郡,”以绝其分封之望,从而结束了这场论战。

  秦始皇的“平定天下,海内为郡县,法令由一统”,虽然从政治上、军事上用统一彻底取代了分裂,用郡县制彻底取代了封国制,用法治彻底取代了礼治,但是,有关统一和分裂、郡县制和封国制、法治和礼治之间,在思想理论上的斗争并没有停止。这就是说,秦始皇在对分裂、封国制和礼治的武器的批判方面虽然已经取得了决定性的胜利,但在对分裂、封国制和礼治的思想理论批判方面却还很不彻底,甚至相差很远。于是,经过长时间的地下酝酿,关于封子弟功臣的封国制思想,又沉渣泛起,并逐渐浮出了水面,最终导致了以淳于越为代表的一些“愚儒”、“游学”再一次向秦始皇所推行的郡县制和法治,发出挑战,同时

  为封国制暴打不平,鸣冤叫屈。

  李斯的《上始皇书》从四个方面批评了以淳于越为代表的“愚儒”、“游学”们的错误言行。首先,他批评了淳于越等所谓的“殷周之王千余岁,封子弟功臣,……事不师古而能长久者,非所闻也”的封国制思想和厚古薄今思想。李斯写道:五帝不相重复,三代不想因袭,各有各的治国方略,都能把国家治理得很好。并非他们故意相反,是因为时代不同,不能不作此改变。李斯批评“封子弟功臣”观点说,那是夏商和西周三代时期的事儿,那时“诸侯并争”,什么值得效法的呢?二是李斯批评了淳于越所倡言的“不师今而学古”,是借古“以非当世”,是“惑乱黔首”。他分析“古者天下散乱,莫之能一”的原因有两条:一是由于“封子弟功臣”,从造成“诸侯并争”,相互兼吞,战乱不止。一是“厚招游学”,而“游学”摇唇鼓舌,为诸侯相互兼吞出谋划策,挑起更大规模的“诸侯并争”。三是李斯批评了“愚儒”、“游学”之徒的“私学相与非法教”,“闻令下,则多以其学议之”,是“非主以为名,异趣以为高”,即以敢于非议主上的法令而沽名钓誉,以敢于同主上法令唱反调,以显示其高明。四是李斯批评了“愚儒”、“游学”之徒“率郡下以造谤”的非组织活动,揭示了“愚儒”、“游学”率领他们的党徒,朋党比周,造谣诽谤朝政,上降主势、下结党与的非组织活动;并指出,对此,如果不加禁止,那将是非常危险的。

  李斯在尖锐批评“愚儒”、“游学”的错误言行之后,又热情颂扬了秦始皇所开创的统一、郡县制和法治的伟大业绩。他歌颂秦始皇实行中央集权并全面推行法治是“别黑白而定一尊”;他歌颂秦始皇“以诸侯为郡县”是“创大业,建万世之功”,他歌颂秦始皇“法令由一统”,是“法令出一”。他为了击退“愚儒”、“游学”对于统一、郡县制和法教、法治的舆论攻击,取缔其非组织活动,用正确舆论导向引导秦民沿着统一、郡县制和法治的道路继续前进、维护其来之不易的统一的国家政权,李斯建议秦始皇采取如下措施:1.“史官非秦记者皆烧之”,即史官所记或史官所保留的不是秦国历史的史籍,统统烧掉;2.“非博士官所职,天下敢有藏诗书、百家语者,悉诣守、尉杂烧之”,即对于除博士官所职掌的国馆图书而外的私人所收藏的诗书、百家语,要求其统统交郡,由郡守、郡尉负责集中烧毁;3.“有敢语诗书者弃市”,即对于聚集谈论诗书的,判处死刑并抛户街头;4.“以古非今者族”,即对于用古代的封国制和礼治非议今天的郡县制和法治的人,要刑及三族;5.“吏见知不举者,与同罪”,即对于那些知情而不举报的官吏,判以相同的罪;6.“令下三十日不烧,黥为城旦”,即对于焚书令下达三十日以内不烧书的,罚筑城劳役四年并黥墨其面;7.“所不去者,医药、卜筮、种树之书”,即不在焚烧之列的有医药、卜筮和种树之类的书籍;8.“若有欲学,以吏为师”,即对于想学习的人,可拜官吏为老师,学习法令。秦始皇批准了李斯所提出的八项建议。这就是其后中国历史上所谓的秦始皇“焚书”、“禁私学”。对于秦始皇这八条有关“焚书”、“禁私学”的法令,有人称之为“焚书令”,也有人称之为“挟书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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