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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焚书”一案 千古奇冤

时间:2009-8-8 16:47:38  来源:不详
治也有其历史必然性。宗法贵族封国制作为一种生产关系,它是三代宗法奴隶主贵族政权存在的经济基础。而礼治则是附着于这一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三代特别是西周,封国林立,上有天子,中有诸侯,下有卿大夫士,从而形成一整套亲疏尊卑、贵贱上下的等级关系。要维护如此等级秩序,自当有其“礼乐刑政”的一套。但在当时,在“礼乐刑政”中,“礼乐”却为之特别强调。“刑政”中虽有“禹刑”、“汤刑”、“三典”,但并未真正实行,“临时制刑,不豫设法”而已。因为在当时的征服民族和被征服民族之间,只存在绝对服从问题,没什么讨价还价的馀地。而在奴隶主和奴隶之间,奴隶主对奴隶可以任意买卖,任意杀死,甚至可以用作人性,也的确没有什么“刑政”可言。而在宗法奴隶主贵族之间,则只有亲疏远近的不同,同姓一家而已。而处理同姓一家的问题,只要依据一定的宗法原则,建立起一套用以调节各级奴隶主贵族之间各种关系的礼乐制度,便可驱动整个社会机器正常运转了,似乎也用不着刑法和政令。故而孔子在论述三代的社会政治制度时说:“礼其政之本欤?”意谓孔子认为,“礼”是为政的根本。这就是说,作为宗法奴隶主贵族的总首领的天子,試图通过制订和发布一系列的礼乐制度,去规范各级奴隶主贵族的权限,使之各在其位,各谋其政,各乐其乐,各舞其舞,各用其器,各遵其礼,世国世卿,传之无穷,互不僭越。认为只要这样,就可以万事大吉了。换言之,就是用礼乐制度去确定各级奴隶主贵族之间的亲疏、尊卑,上下的等级关系,从而使天子、诸侯、卿大夫、士各级宗法贵族都能在礼的框架,团结一致,以实现其对奴隶和庶民的专制。这就是三代特别是西周礼乐制度的阶级本质。

  宗法奴隶主贵族的礼治同宗法奴隶主贵族封国制之间的关系,犹如锋和利、形和影之间的关系,俱生俱来,俱消俱灭,互为存在的前提;犹如皮和毛、响和应,相互依存,不可能孤立存在。及至东周,先是王室衰微,王令不行于天下,诸侯力政,大国称霸,挟天子以令诸侯。其后是大夫兼并,季氏四分鲁室,田氏代姜齐,六卿或三家分晋,等等。于是封国制名存而实亡。随着封国制的互解,礼崩乐坏也同时出现。于是“礼乐征伐自天子出”一步步不移至“礼乐征伐自诸侯出”,甚至“陪臣执国命”;于是诸侯“恶礼乐之害已,皆去其典籍”。于是“礼乐刑政”中的“礼乐”不中用了,便不得不求助于法治,而“刑政”便自然而然地被突出了出来。于是郑子产“铸刑书”、晋赵秧“铸刑鼎”、郑驷子为“竹刑”、魏李克著《法经》。于是魏用李克变法,韩用申不害变法,楚用吴起变法,秦用商鞅变法。及至秦始皇平定天下,不立尺封,封国制及其残余,已成落花流水,逝而不返了。秦始皇“审民能以任吏”、反对“废置以私”,还制订有《置吏律》、《除吏律》等关于选拔任免官吏的法律法规。秦始皇依法任吏,首长从他自身做起。秦始皇二十四子,除长子扶苏被作为储君监蒙恬军于上郡外,其他二十三子,非但无一封王,而且也不让他们在其中央和地方政府中任职,即所谓“子弟为匹夫”,“诸公子为黔首”。难怪秦始皇沙丘病亡后,其少子胡亥叫苦说:“父捐命,不封诸子,何可言哉?”秦始皇抱定选官制原则,诸子无功无能,自然无由任官。这就从人事制度方面,彻底否定了三代的“大人世及以为礼”的封国世袭制。

  这样以来,秦中央和地方政府选拔和任用的官吏,便大多都成了嬴秦氏而外的异姓之人。于是原宗法奴隶主贵族“亲亲为大”的父权关系,便自然而然地被淡化了,及至秦始皇,父权至上最终演变为君权至上。由于血缘纽带在国家政权中的废弛,原来带有浓重宗法色彩的宗法贵族礼治,也便逐步自行废弛了。于是三代礼为政本的礼治,最终转化为秦帝国法为政本的法治。这不仅因为当时的社会人口大大增加,社会生活更加纷纭复杂,更重要的还是因为作为礼乐制度存在和发展的经济基础的封国制,已为郡县制所取代,“皮之不存,毛将安附?”法治,使得日渐复杂的社会关系,简单化了,“尊君抑臣”而已。所谓“尊君抑臣”,就是要求广大臣民,都必须尊重和遵守由君主所制订和发布的法律制度,并用这些法律制度,去规范自己的言行、使之纳入法治的轨道。从睡虎地秦墓竹简所保留的147条秦律律文、189条法律答问、25式《封诊式》和诸如《语书》及《为吏之道》等法律文书来看,在秦始皇统一六国前,秦王朝已形成了以商鞅变法为基础的相当完备的法治体系。语详拙作《秦朝传统法治和赵高“更法”对它的反动》,兹不一一。

 

 以上历史事实告诉我们,用郡县制取代封国制、用法治取代礼治,不仅是周秦之际中国历史发展的大方向,而且它们已经变成具有先见之明的秦始皇的伟大历史实践。秦始皇为此,不仅抛弃了其父子、母子亲情,而且抛弃了其君臣思义。因此,秦始皇要竭力维护统一、郡县制和法治的伟大历史成果,既是理所当然的,也是情理中事。然而“愚儒”、“游学”之徒及其“群下”却祖述尧舜,宪章文武,追随周孔,玩弄儒经,唯先王之褒贬为褒贬,唯先王之是非为是非,唯先王之尺度,为尺度之规矩为规矩,唯先王之臧否为臧否,唯先王之毁誉为毁誉,唯先王之模式为模式,如果有人胆敢超越先王一步,他们便大惊失色,似乎已是世界末日,就要天崩地坼。于是,他们对于秦朝的法律制度,或口是心非,街谈巷议;或夸主为名,异取为高;或道古害今,虚言乱实;或上降主势,下结党与;或在朝廷之上,公开发难。对于他们的这种反常行为,秦始皇用“焚书”、“禁私学”,还以颜色,难道真的有什么不对?只要人们无法否定,秦始皇所全面推行的郡县制和法治的正确性和历史进步性,那么人们又怎么去否定秦始皇“焚书”、“禁私学”的正确性和历史进步呢?即使是抽象地肯定而又具体地否定,也不可以。因为那是难以自圆其说的。

  可以这样设想,如果“愚儒”、“游学”不是在以其“私学”为阵地,通过用援引和曲解诗书、百家语的方式,以古非今,道古害今,虚言乱实,“相与以非法教之制”;而是在用诗书、百家语论说封国制和礼治不过是夏商西周三代的宗法贵族专制下的一种政治制度。而这种政治制度,在那时虽然有一定进步作用,但是及至战国时期它却已经过时了,必然要为中央集权的郡县制和法治所取代。这样,他们的思想理论便同秦始皇的思想理论完全一致了。试想在这样的情况下,秦始皇怎么可能再去焚烧他们的诗书,或禁止他们的私学呢!

  可以这样设想,如果“愚儒”、“游学”利用他们的“私学”阵地,以诗书、百家语所反映的封国制和礼治的弊端,去论证用统一取代分列、用郡县制取代封国制、用法治取代礼治,是周秦之际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秦始皇又怎么可能去焚烧他们的诗书,去禁止他们的私学呢!如果真的能够这样,秦始皇非但不会焚烧他们的诗书,和禁止他们的“私学”,而对他们的诗书和“私学”,反而会大加保护和大加提倡呢难道不是这样的吗

  显然,秦始皇三十四年正月,发生在咸阳宫内外的那场大论战,是关于坚持“以诸侯为郡县”还是重新“封子弟功臣”的大论战,是关于坚持“法治”、“法教”还是恢复“礼治”、“礼教”的大论战,是关于坚持“师今”还是坚持“学古”的大论战,是关于坚持“别黑白而定一尊”的中央集权还是恢复“诸侯并作,一莫之能一”的使国家四分五裂的大论战。正因为如此,秦始皇“焚书”、“禁私学”便具有了反对恢复“诸侯并作”而保护统一,反对恢复“封子弟功臣”的封国制在而保卫郡县制,反对恢复礼治、礼教而坚持法治、法教,反对“令出多门”而坚持“法令由一统”的反复旧、反倒退的政治性质。

六、权宜之计 决非长策

  秦始皇的“焚书”、“禁私学”,就其本意而言,无非是为了压制一下“愚儒”、“游学”之徒道古害今、是古非今、虚言乱实的嚣张气焰。一旦其诋訿郡县制和法治、法教的舆论攻击,稍事收敛,其“焚书”、“禁私学”的法令,也就没有必要彻底贯彻实施。事实上,秦始皇的“禁书”、“禁私学”的法令,也的确并未认真贯彻实施。

  “愚儒”、“游学”之徒及其“群下”,对于秦始皇所推行的郡县制和法治、法教的舆论攻击,与六国复国者所散布的“始皇帝死而地分”之类的政治谣言,相互呼应,一时之间,朝廷内外,众口嚣嚣,沸沸扬扬,不期然而然,大有摧垮郡县制和法治,甚要扼杀秦帝国新生的统一的国家政权之势。秦始皇在严厉镇压六国复国者复国活动的同时,又以“焚书”、“禁私学”对“愚儒”、“游学”的道古害今,是古非今,虚言乱实,展开了强大的舆论攻势:或声称要将之“弃市”,或声称要“刑及三族”,或声称要将之“黥为城旦”,这似乎真有点儿咄咄逼人、黑云压城的意味。

  表面看去,秦始皇的“焚书令”,的确是非常严厉的,听之使人毛骨悚然,慄慄危懼。然而细细看来,这仿佛是在虚张声势。试看《始皇纪·李斯传》在记述“焚书”、“禁私学”问题时,只记述至“制曰:‘可。'”或“始皇可其议”,便戛然而止,再无不文。这就是说,从《始皇记·李斯传》只记述了秦始皇下令“焚书”、“禁私学”的起因和“禁书令”的八条具体内容,而对于秦始皇为何责令李斯实施“焚书令”,以及李斯如何贯彻实施“焚书令”和其“焚书”、“禁私学”的最终结果怎样:如哪些人因“偶语诗书”而为之弃市,哪些人因“以古非今”而遭“族诛”,哪些人因拒不“焚书”而被“黥为城旦”,哪些官吏因执行“焚书令”不力而被处“与同罪”等,却概无一言。同时,《史记》其他相关篇目,对于以上问题的记述也不多见。班固在《汉书》中,对于秦始皇“焚书”、“禁私学”,虽然非议甚多甚多,并且措辞也相当激烈,但却因缺少真凭实据,而显得非常空泛。虽然也有人在那里叫骂,但却“帽子”下无人。这一切似乎在提醒后人,秦始皇的“焚书”、“禁私学”,似乎不过是一种声势,吓唬人而已;似乎不过是把弓拉满,引而不发,示其威势而已。秦始皇似乎是想通过这样的舆论攻势,用以慑服“愚儒”、“游学”及其“群下”,只要他们不再以诗书、百家语“造谤”朝廷,就万事皆休,不必那么认真!对此,章太炎先生《秦献记》有比较精当的论说。

  据章先生统计,在秦七十博士中,有四人见于太史公《史记》,分别是周青臣、淳于越、叔孙通和伏生;有一名见于刘向《说苑》,名鲍白令之;有二人见于《汉书·艺文志》,分别是羊子、黄疵;另有一人见于《汉书·京房传》孟康注,名正先。在以上秦朝的八博士中,除正先因非刺赵高而为赵高杀死外,其馀七人均不见受过任何处分。据说,其中的鲍白令曾当面批评秦始皇“行桀纣之道”;其中的淳于越曾指责秦始皇推行郡县制是“陛下之过”,而秦始皇均未惩罚他们。另有羊子曾著《羊子》四篇;黄疵著《黄公》四篇,秦始皇也并未禁止他们。博士之外的其他一般知识分子也有著述,如成公生“游谈”不化,著书五篇,零陵县令还写过一封非难李斯的信。《羊子》、《黄疵》、《零陵令信》等,或为儒家者言,或为名家者言,或为纵横者言,而秦始皇和李斯均未对他们如何。由此,章先生得出以下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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