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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后城市化进程中的民居保护问题

时间:2009-10-26 10:54:40  来源:不详
出台政策来保护民居。如黄山市新出台保护政策,“凡1911年以前建造的古民居,拆迁前需向文物部门申报备案,未经许可,不得出售”。《皖南古民居认领保护办法》将在最近向海内外推介全新的古村落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模式,首批推出106个古村落,海内外人士可认领保护古村落或单幢古建,认领者将可获得古民居的居住使用权。

  (五)完善民居周边环境保护机制
  民居周边环境对民居建筑有着很大的影响。在城市建设中,许多城市的发展只注重经济效益,而忽视了环境保护,并且现存的民居,大多周边环境极其恶劣,使得民居的面貌和现代城市格格不入(如城中村),严重影响了民居的寿命。所以应对民居及其周围整体的环境风貌进行保护,严禁随意拆除和改扩建,充分挖掘民居的潜在价值,给民居以充足的发展空间,同时对民居内部允许改造和更新,使民居为现代的社会生活继续发挥作用。2005年10月,在西安召开的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ICOMOS)第15届大会发表了《西安宣言》,提出了新的文化遗产保护理念和保护范围,将文化遗产的保护范围扩大到“文化遗产的周边环境所包含的一切历史的、社会的、精神的、习俗的、经济的和文化的活动”。《宣言》的推出,如同在民居周围搭建了牢固的保护屏障,其作用不仅更好的保护现存有价值的民居,而且有利于保护民居周围的环境和文化,从而巩固和加强其的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的保护。这也充分说明了民居周围的环境对民居的重要性,保护民居周边的环境,防止连锁反应,避免民居遭受破坏。
  (六)设立民居专项保护资金
  当前民居保护的启动资金少,民居保护的经济支持受到严重威胁,再加上城市化的发展需要大量资金,用于民居保护的资金匮乏,财政拨款已远远不能满足民居保护所需要的资金,因此通过采取政府投入、国债项目、政策引导、市场运作等形式筹集,设立民居的专项保护资金,对已失修失养、基础设施条件简陋的民居进行保护修缮并保证重大保护项目的实施,逐步扩大有价值民居保护的面积,构建人文生态和谐的社会环境。
  城市化过程是现代文明的标志,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在城市化进程加速的今天,城市的变化日新月异,因此,民居保护要求向多元化发展,以求适应新的时代要求和变化。因此,必须将保护与政府职能、资金保障、社会监督和全民参与联系起来,并以相关法律法规的形式明确下来,为民居保护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和基础保障。民居作为人们生产生活所不可缺少的物质条件,保护显得尤为重要。民居是我国历史文化的再次呈现,无论是其作为建筑史还是一个城市的历史时代特征,都值得人们去保护、传承和延续。
  
  参考文献:
  1.陆元鼎.中国传统民居与文化[M].第二辑.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2
  2.杨春蓉.保护城市现代化进程中的传统民居[J].经济导刊,2007(07)
  3.陈宁.城市化进程下的旧城改造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J].经济论坛,20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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