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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中西传统文化的精髓及对现代管理的借鉴

时间:2010-3-24 11:34:22  来源:不详
相反,“利”字当头,重利失义大了说会使国家民族丢掉信誉,难以自立,小了说也会使企业走上不归路。国难期间,“王老吉”捐资一亿,既实行了“仁义”,救灾民于危难,也为企业赢得了良好的信誉和广阔的发展空间。反观“三鹿”, 置广大消费者身体健康于不顾,丢仁失义,最终导致破产就是最好的例子。因此现代管理中,必须实现中华民族历来倡导的“大义”与西方传统重视的“功利”的有机融合,不能厚此薄彼,偏废一方。于国家管理而言,就是积极履行社会公共服务职能,在提倡社会公义的同时,积极发展社会福利和现代社会公益。

  3. 法德相融
  中西方传统文化在现代社会管理中实现平衡与互补的另一方面表现在德治与法治的有机融合上。这里至少需要我们处理好以下两组关系:
  首先,要理好“德”与“才”的关系。前文已有述及,被称为“道德银律”的就是儒家经典之一,综观孔孟学说,对道德的重视贯穿始终,教人成为“圣贤君子”而不是“小人”就是极好体现。宋代司马光对于德与才的关系时有精辟论述,“才者,德之资也;德者,才之帅也”,并依据德与才的关系将人分为四类,“才德全尽谓之圣人,才德兼亡谓之愚人,德胜才谓之君子,才胜德谓之小人”。因此,在管理用人的时候,圣人当然最好,但这种人极少,即便退而求其次,管理者也是宁用君子不用小人。这多少让人有惜其才之不能用的感叹。到了明代,甚至出现了“男子有德便是才,女子无才便是德”这样的谬说,对于男子,有德便同有才,对女人,又将无才与有德划上等号。从这里我们或多或少可以读出困扰管理者的一个问题:即如何有效的协调“德”与“才”之间的关系?对于小人,如何利用其才而又不因其无德而走向反面?在社会规范方面重视道德约束的中华传统文化显示出了它的无力,因为无德的人本身就不认可多数公众心中的道德观,而除了道德约束,又没有了更有效的处理方法,所以用人时管理者在“无才”与“无德”之间不得不“两害相权取其轻”,宁用君子而不用小人。在此,西方传统文化显示出了它的优越性,崇尚法治,注重契约,事先约定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明确按照契约规定行事,即便出现了道德约束没有力量的情况,还有法律这样一条底线。这为管理者用“小人之才”而不使其走向反面一定程度上来说提供了保障。
  其次,要理好“情”与“法”的关系。《论语•子路》中有这样一条记载: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朱熹注曰,“父子相隐,天理人情之至也。”同时,孔子在《礼记》中说:“何谓人义?父慈、子孝,兄良、弟悌,夫义、妇听,长惠、幼顺,君仁、臣忠,十者谓之人义。”孔子“吾党”“父子相隐”的传统加上“十义”的人伦准则,使得现代管理中经常要面临的一个问题是“情”与“法”的问题。司法审判中也时常出现“父子相隐”、“兄弟相隐”和“夫妻相隐”的情况。因此,现代管理中必须理顺“情”与“法”之间的关系,这其中需要明确的一点就是将“情”与“义”限定在家庭的范围内,而不能超越法律规定的权限。现代法治中每一个法律意义上的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公民,都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而不能盲目的用道德的要求去取代法律的规定。
  在现代管理中需要实现法治与德治的有机统一,法律是最低的道德,是捍卫社会道德的底线。在社会管理中,仅重德治而忽略法治会面临道德无力的情况,只有法治而没有德治也会使“民免而无耻”,不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只有实现法治和德治的有机统一,才能充分调动各方的力量,高尚道德的教化有助于产生圣贤,而有了法律的底线,即便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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