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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文化转型的路径分析

时间:2011-01-03 13:47:54  来源:不详
漠视传统文化的现代化效应,终将遭到文化法则的无情惩罚。众所周知,早在公元前776年左右,古希腊盛行每四年为祭祀雷电大神宙斯而举办奥林匹克竞技大会的风俗。历经近2800年断断续续的发展演变,这一古代庙会民俗竞技已经成为超越民族和国家的、全球性的现代奥林匹克运动会,并成为全世界各族人民最关爱的当代文化瑰宝,并衍生出当今规模最大、最有活力、最具有扩张力的体育经济,为发挥古代民俗文化资源的现代化效应树立了最高典范。在我国,由于缺乏足够的保护,大量民间传统文化或遭毁坏,或被流失;不少原始文化空间和村落或被改造变态,或被毁坏殆尽,失去了原有的文化底蕴和内涵;许多民族民间艺术表演和民间礼俗、节庆等丧失了祖先传续的原始韵味和文化含量。中华民族传统的节日如春节、清明节、中秋节等不仅仅是民族凝聚力、向心力和亲和力的交汇点和象征,而且蕴涵着巨大的经济能量。这都迫切要求我们用现代技术和手段去改造和引领,用有效的政策和法规保护传统文化资源,用公共文化资源催生民间活力,用市场去激活传统文化资源。
    五、确定文化发展的立法方向
    当前,文化法治的不健全和文化政策制定的随意性,是造成我国文化制度性缺陷的重要因素。一个法治国家制度建立的合法性标志,就在于它有健全的国家法治程序。任何法治程序的缺席,都将威胁到所有制度建立的合法性。执政党应该通过司法程序把党的意志转变成国家意志,只有将整个社会建立在一个严肃的法治基础上,改革的成果才能获得法律的有效保护。宪法是文化立法的基础和核心,宪法关于国家发展文化事业及保障公民享有从事文化活动的权利的规定,为文化法治建设提供了基本原则。它既是建立文化法律体系的依据,又是文化法律体系的一部分。
    在现有文化立法中,文化管理方面的立法数量居多,而公共文化事务和规范文化行为方面的立法还很欠缺,宪法确定的公民的文化权利、义务缺少具体化的法律规范加以保障。因此,应积极调整立法思路,完善公共文化事务和规范文化行为方面的立法,把文化建设和管理纳人法制化轨道,建立平稳的文化法规体系。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速,文化的生产力属性日益表现出来,应以立法的方式确认文化主体的地位、权利和义务,确立文化产业主体灵活多样的所有制形式,使国家发展和管理文化事业、推动文化产业、保护文化资源的行为具体化、法律化。管理、规范文化领域的社会关系无疑是文化立法的一个重要目的。但必须明确的是,由于文化立法更多地与公民的宪法权利有关,因而文化立法应侧重于保护公民的文化权利,合理界定文化管理部门的管理权限,并明确其相关职责。这也是法律与法规政策的重要不同之处。我们过去的文化规章过多地关注文化的社会效益,没有更多地把文化作为一项产业来对待,也没有更多地注意立法在推动文化产业发展方面的作用。从发达国家的情况看,文化产业在其国民生产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文化立法在推动国家的文化产业发展方面也起着重要作用。
    总之,随着改革的不断深人,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公民的文化主体地位不断确立,中国文化的转型也迫在眉睫。中国文化不断与国际惯例接轨,必然推动中国文化转型,加快中国的现代化的进程,使中国文化重新融人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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