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3]《军机处档·月摺包》,第2765箱, 88包, 16433号。乾隆三十七年三月二十日,何煟奏折录副。
[14]《军机处档·月摺包》,第2765箱, 88包, 16214号。乾隆三十七年三月初一日,裴宗锡奏折录副。
[15]《校注破邪详辩》,页121。
[16]《钦定平定教匪纪略》,卷二六,页22。嘉庆十八年十二月十六日,据那彦成奏。
[17]《上谕档》,方本,嘉庆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董帼太供词。
[18]《钦定平定教匪纪略》,卷二九,页7。嘉庆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据章煦奏。
[19]《上谕档》,道光十二年二月初五日,供词。
[20]《校注破邪详辩》,页54。
[21]王尔敏撰《秘密宗教与秘密会社之生态环境及社会功能》,第10期(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页39。
(资料来源:庄吉发《清史论集》七文史哲出版社2003年 中华文史网编辑)
<< 上一页 [11] [12] [13] [14] [15] [16] [17]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