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在长江以南许多地方贫苦农民甚至“尽所有以供富民之租。犹不能足”。[11]史载乾隆统治时期,佃户“计亩还租,下自五斗.上至一石八斗……及岁告成,公税之租偿债之外,其场遽窆者什八九”。[12]贫苦农民辛辛苦苦劳动一年,到头来所得不过数斗,甚至有的人今日完租,明日乞讨、借贷。
除此之外,地主豪绅们还规定佃户租种土地之前要缴纳“揽种钱”、“押租钱”;他们还惯用“驴打滚’’的高利贷,大斗收租、小斗出贷进行非法盘剥。[13]每当秋收,地主催租逼伊如狼似虎。更有甚者,还私设公堂,对欠租的农民任意打骂,甚至关人私牢。[14]在这种残酷剥削下,许多贫苦农民丧失了再生产的能力;到处都是“富者日益其富,贫者日见其贫”。[15]
封建国家是地主阶级专政的工具。乾隆三十四年(1769年)的<大清律例)中就曾明文规定:“佃户拖欠租课,欺慢田主者,杖八十。所欠之租,照数追给田主”,[16]如佃户抗租不缴,“即行严办”[17]土地兼并的过程,不但是农民破产沦为佃户或雇工的过程,同时也是广大贫苦人民破产流亡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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