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汉族官员只有5人。而在1911年的“皇族内阁”中,满族亲贵竟然占总阁员的69%。自官制改革以来,清廷倡言平“满汉畛域”,化除传统文官制度中满汉界限,进而缓和阶级、民族矛盾,但言论与行动背道而驰,朝政大权由满洲亲贵占据和把持,满汉官员的权衡比重大大超出了改革之前,即使在资政院、弼德院、咨议局等具有西方近代意义的机构中,清廷也总是设法加以限制和控制。时论曾指出:“政府由于种族之界太深,虽日言融事满汉,而满汉实未能和融,无论满不能融汉,汉亦不能融满。”[17]即是说,官制改革正加深了满汉矛盾。另外,清廷还通过扩张各部的权力,达到集权中央、弱化督抚的目的。重新厘定官制后,行政各部的职掌中,差不多都有统辖全国某类事务的规定,而且积极付诸实行。从用人来说,民政部保举各省巡警道;度支部分遣监理财政官赴各地,并鼓吹各省布政使归其管辖;学部保提学使;农工商部保劝业道;法部保提法使;陆军部则控制各省督练公所,以及军事参议官的任免权。此外,有些部门还以各种名义向各省派出考察和调查人员。从行政来说,民政部要求各地咨送州县事实表册,报核工程规划及经费;度支部以清理财政和整顿盐纲为名,剥夺各省财权;陆军部不但将已编定的北洋六镇收归统辖,而且积极插手各地新军的编练;邮传部成立伊始,就接管各省官商铁路,以后又收回各地官办电报局,等等。
各部扩张权力与清廷集权是一致的,因各部实权实际在皇族控制之下,而引起了督抚的强烈不满。这种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冲突,增加了统治阶级内部的离心力,加速了清王朝的瓦解。
第二,在一定程度上取法西方,以权力制衡为原则设官分职。清廷在官制改革中虽以集权为目的,但制衡权力的原则仍有所体现,分权的目的是为了集权,二者并不矛盾。因而在官制改革中,厘定官制大臣确定:“此次改定官制既为预备立宪之基,自以所定官制与宪政相近为要义。按立宪国官制,不外立法、行政、司法之权并峙,拟暂设资政院以为预备外,行政之事则专属之内阁各部大臣,”“司法之权则专属之法部,以大理院任审判,而以法部监督之,均与行政官相对峙,而不为所节制。”[18](P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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