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视为具有地方议会的性质。 据《各省咨议局章程规定》,“咨议局钦遵谕旨,为各省采取舆论之地,以指陈通省利病,筹计地方治安为宗旨。”[16](P670)各咨议局设议长一人,副议长一人,均由议员选举产生,其下设有议员若干。根据有关规定,咨议局议定可行之事,需呈候督抚公布实施,“若督抚不以为然,可令咨议局再议;如双方争执,则督抚得将全案咨送资政院核议”。可见咨议局并不能真正发挥地方议会的作用。
晚清在地方除设咨议局外,其他方面也进行了一些官制变革,但没有全面展开,此不赘述。
二、清末官制改革的设官特点
综观清末官制改革的过程,其设官分职具有下述特点:
第一,以集权为目的,以重用皇亲勋旧为手段。为了强干弱枝,解决晚清以来朝廷权力下移,内轻外重的局面,从丙午厘定官制到责任内阁成立,清廷的每次官制调整,几乎都是以此为中心展开的。1906年的中央官制改革中,在行政部门13个大臣和尚书中,满洲贵族7人, 蒙古贵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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