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绪三十二年十二月,联豫提出裁粮员改设理事官。西藏粮员原为沿途制兵而设,实施新政后,裁去制兵,招练新军,所有饷项,统归驻藏大臣派人收管,每月发交统协各官,按名给发,粮员无事,所以裁撤。但是,察木多、拉里、前后藏等处汉民日益增多,以前遇有汉民和藏民涉讼之事,全赖粮员持平断结,粮员裁撤后,汉民将无所归依。因此,联豫提出,裁粮员之后,以前凡有粮员之处,均改设理事官1员,专管地方词讼事,保护汉民,由四川委派。以后巡警日渐推广,凡有汉民居住的地方,都可遍设,理事官即可兼裁判之任。惟靖西关一缺,因有同知,兼该关监督,所以仍然保留,但也改名为理事官,渐收地方管辖权,及办理中外交涉事。28
宣统二年二月,在噶大克、江孜、靖西已经设官的基础上,联豫提出在西藏择要酌设委员,包括藏西曲水委员1员,扼西路要冲;藏北哈拉乌苏委员1员,通西宁边路;藏南江达委员1员,控制工布,另有山南委员1员;藏东硕般多委员1员,招抚波密,并通边藏消息。此外,三十九族地方虽已驻兵,也设委员1员,以期逐渐开化。这些委员均令常川驻扎,管理刑名词讼,清查赋税数目,振兴学务工艺,以及招练商贾,经营屯垦,调查矿山盐场。
宣统二年十一月,联豫奏请裁撤驻藏帮办大臣,改设左右参赞。清朝驻藏大臣设于康熙四十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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