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216),即是为此而设。同时, 我们不应忽视,谭氏所说的“利”与“权”同西方式权利大不一致。就“权”而言,他有时指个人的七情六欲,“喜怒哀乐视听言动之权”(页137),有时指的是统治权力,“官权虽有压,却能伸其胁民之权”(页248 ),有时指的又是一种议政的权利,“平其权于学会,使熟议其是非得失,晓然与众共之”(页439);就“利”而言, 他主要指的是国计民生,“中国若广造机器,始足保利于民”(页280)。 而谭氏的“权力”,是一种无所不包的权和利。在谭氏的权力结构关系中,看不出有西方自由主义传统所指称的“权利”与“权力”,更不用说他会倾慕西方的思想自由与学术独立之精神,尽管他也意识到了西方的“法度政令之美备”(页202), 他的真实意图却在于对这种“良法美意”的工具性把握。
谭氏除给个人自由套上集体主义的重压外,又执拗于去拉平权力结构的不对称关系,这就制约了他对民权的设计。前者,使个人自由难以真正伸张,导致其混淆“个人”(私域)与“国家”(公域)的边界,最终对民权的内涵模糊其辞。不仅如此,在最后一阶段里,他将民权的范围限定为“议事之权”,“办事之权官操之”(页439), 这样所谓的民权只是一种“清议”而已。后者,致使他为了改造失衡的权力结构,进行制度构建。在这一方面他执着于学会的建设与发展,以为学会可以起到全方位变革的作用。实际上,他借用西方的“议院”“国会”“法律”之名,来行大建学会之实,走入了“格物致知正心诚意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儒家训典里。在他看来,“议院”是使君民相通的渠道,“国会”在于聚集人材,抗衡胁迫,但也为官吏输送后备人员,而“法律”主要是指吏事的规章制度,并比附格致之学与算学,包
<< 上一页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