括“图”与“表”。三者之间,泾渭分明。但是,他认为“国会”是建基在学会之上,“议院”即隐含在学会之中,“法律”是学会的运行规则,这就明显让他置于一种学会中心主义的处境,谁都会怀疑他已经明晰地厘定了三者的界限。造成此种状况的理由也许是,谭氏激愤于秦政以来所导致的君民隔阂、人才弃用与律例粗疏的现象。他的此种一而三与三而一的二难境界,最终形成了他与西方信奉自由主义的*家之间的裂痕。虽然,他曾指出:“西国于议事办事,分别最严。议院议事者也;官府办事者也,各不相侵,亦无偏重。明示大公,阴互牵制。治法之最善而无弊者也”(页439)。谭氏的此种民权制度架构观, 根本谈不上使他会去注重民权伸张的程序问题,他不可能将统治者与普通民众同置于法律的裁判之下,因而他有“治法”之意识,没有“法治”之思想;他有变“制度”之意识,但注重的是经济制度。相反,使其大声疾呼“兴民权”“开民智”和对民主理想的形上追求。进一步说,谭氏欢呼民权大旗的出现,但却不知怎样去树立它。而西方那些信仰自由主义的*家们,一开始就在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划出界线,同时赋予各自不同的角色。即使对自由主义的乌托邦精神神往不已,但是他们也始终钟情于如何有效地保障、改善个人自由的平实的制度更新与创建。
实质上,谭氏的民权思想迥异于西方自由主义,在于他对民权的价值评判即“是目的还是手段”上。家国一体的致思起点,谭氏很难让其民权思想游离振衰起弱这一工具性的强烈急务,这是造成他疏离自由主义的根本所在。除此而外,历史与传统的先在和后天学养的输入也是形成上述疏离感的重要原因,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正统之学浸*的惯性力度
谭氏“五岁受书,即审四声,能属对。十五学诗,二十学文”(页55),奠定了他广通中国之书的基础(页293), 加之他认为“夫诸子百家,其言道有不相入者,亦有道同而异术者,要善取之”,这就使他能对正统之学“持平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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