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有的相同的灾害,在同一年内发生在不同的省份,《实录》也只作一次灾害记载。如光绪十五年(公元1889年)十月“江西新喻县、云南石屏被旱”[3],光绪十九年“湖南醴陵等县,陕西延安等府,新疆奇台县,江西莲花、安福、永新等厅县,被旱”[4]。从灾害分布来说,这应属于不同省份的旱灾,而不是同一次旱灾。故类似这种情况,本文都作不同地区的灾害处理。
3.有的灾区,清政府一再给予赈济,《实录》也一再予以记载。如康熙十六年(公元1677年)免江南宿迁水灾额赋十之三,十八年九月又免江南宿迁十六年分水灾额赋[5],这二次记载实际是对同一次水灾的两次赈济。本文处理这些材料时,凡同一次灾害,不管清政府作了几次赈济,《实录》上作了几次记载,都作一次灾害处理。
4.有的灾害,《实录》没有说明灾种,只是说灾或歉。例如乾隆二十年(公元1755年)三月“蠲免霸州、东安、滦州、丰润、万全、张家口等六州县厅灾地银粮。”[6]道光二十三年(公元1843年)七月“缓征江苏武进、阳湖、无锡、金匮、靖江、丹阳、金坛歉收村庄新旧额赋。”[7]灾是各种自然灾害的统称,歉则是灾害造成的结果,由于它涉及不明性质的灾种,加上《实录》中此类记载为数不少,因此本文将其单列为荒灾,单独统计。
5.《实录》所记载的灾害,主要是关内的18个行省,东北、内蒙古、新疆、西藏、台湾等边疆地区,到清代晚期才有记载,而且材料十分稀少。为了前后统一起见,本文在统计并作分析时,地域范围只限于18个行省,边疆地区容后再作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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