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地区在同一生产年度内受多种自然灾害的侵袭,我们称之为多灾并发。多灾并发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据统计,至少有55种之多。清代的多灾并发,不仅形式多样,而且发生的次数也相当多,据统计为645次,其中以二灾并发的次数最多,共444次,占总数的78%;水旱并发又占二灾并发的首位,共227次,占51%。(表6)
清代的水旱并发,波及的地区很广,直隶、山东、河南、甘肃、陕西、山西、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南、湖北、四川、云南、广西等15个行省都有水旱并发的灾害发生,但以江苏、安徽二省最为严重,江苏发生47次,安徽发生44次,长江下游在清代成了水旱并发灾害的多发区。清代的水早并发灾害,一般都是大面积的,在227次水早并发的灾害中,属于大面积的有191次,约占总数的84%。这是清代自然灾害严重的又一个表现。(表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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