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起来,种烟于岭上隙地似乎是较好的解决办法。殊不知,种烟于山地,带来的是另一个问题,那就是水土流失的加剧。道光《宁都直隶州志》认为:
《县志》谓,瑞邑山多田少,所产之谷不足供一邑之食。供卖烟以易米,斯亦生财之一法。然州治多种山烟。山土锄松,大雨时沙土随水下,不无河满之患,山烟所在宜禁。[52]
可见,种植于山也并非解决问题之良策。实际上,对于种烟这个问题,地方官和地方人士心态总是矛盾的,在禁与不禁之间不断地反复。或许是由于晚清外来风气所激荡的结果,光绪《瑞金县志》一改康熙《瑞金县志》的严厉禁烟口气,申辩说:
卖烟所得钱即可易米,而剉烟之人即生财之众,非游手冗食者。比地方繁富则商贩群聚,又何忧其坐耗易尽之谷乎。且每岁青黄不接,民用空乏,人见烟草在田,有无可以相通,最为生活计也。[53]
然而,同样修于晚清同治十三年《大庾县志》则依然反对这种做法:
查田土种烟十斤,种谷可五六斗,人岁吃烟十斤是耗二月之粮。食者日众种者日多,种谷之田半为种烟之地,粮食安得不日少,而日贵乎?论者犹以为利之所在,自当听从民便,夫独不念民之以食为天乎?地方官所当禁止者莫大于是。[54]
《大庾县志》编修者显然十分不同意“论者犹以为利之所在”的言论,反对的理由则依然是影响粮食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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