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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竞争走向联合近代中外资企业相互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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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3-9 17:21:12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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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有限,需要进一步扩大地域,巩固成效。而这一倡议之所以最后能得到山东、河北等省的民族火柴工厂的响应,是因为多年来这些地区的民族火柴工厂深受日本火柴的打击,实行联办多少可以分口饭吃。日资企业同意参加联办是由于:(1)中国民族火柴业竞争能力的提升。 大中华已具有相当的规模和实力,以大中华为领袖的华中地区火柴联办处的成立更增强了民族企业的竞争力,如果真要竞争,日资企业未必能稳操胜券;(2)联办、协同行动可各方得益, 中瑞企业的竞合已经充分证明了这一点;(3 )实力强于日资企业的瑞典资本美光公司也已与中国民族企业竞合,日本又有什么拒绝的理由,如果不参加,中瑞联手共同对付它,则于日资企业也没有什么好处。经过多次协商,1935年7 月中日双方签订了《中日火柴制造同业协商火柴统制问题同意书》,宗旨是“谋火柴产销平衡及售价稳定……以期达到共存共荣的目的”,不久又将机构正式改名为中华全国火柴产销联营社,并签订了《中华全国火柴产销联营社各种事项同意书》。全部协议达成后中日双方共同起草了联营社章程,章程要点:限额生产、集中销售、统一售价。1936年3 月经国民政府实业部批准,试办5年。鉴于以往区域联营不能杜绝新厂设立,从而无法达到联营后减少供给总量,维持高额利润的目的,联营社成立后呈请政府限制新厂开设,获得批准,实业部并通令全国各地火柴工厂限期加入联营社,否则取消其注册并停止售花发照。由于当时中国市场处于半割据状态,政令并不畅达,许多地区的联营社事实上并未办起来。只有上海分社正式营业,参加的工厂共16家(大中华为一 << 上一页 [21] [22] [23] [24] [25] [26] [27]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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