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历史性水域问题。
1974年8月15日,中越双方在北京举行首轮谈判时,越方提议:“把北部湾作为两国共有的历史性海湾,正如1887年6月26日界约规定的那样,以格林威治东经108°03′13″线作为边界线,各自的水域为本国的内水。双方均不再提出各自的领海区和专属经济区问题。”(注:《越南:陆地、海洋、天空》,第65页。)但是,中方拒不承认北部湾为历史性海湾,于是,越南在1982年11月12日的领海基线声明中只好写道:“属于越南一方的海湾部分构成历史性水域,应遵守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内水的法律制度。”(注:《中国海洋邻国海洋法规和协定选编》,第120页。)
北部湾是否可以作为历史性水域?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了解一下历史性水域的定义。根据国际法学家布切茨(Leo J.Bouchez)的看法,历史性水域与一般适用的国际法规则相反,“是沿海国明确、有效、连续和长期地行使主权,并得到国际社会默认的水域”(注:Leo J.Bouchez,The Regime of Bays in International Law,Leyden,A.W.Sythoff,1964,p.281.)。1962年出版的《国际法委员会年鉴》明确地提出了作为历史性水域应具备的三个条件:(1)对此地区行使权力;(2)行使权力有连续性;(3)这种权力要求得到外国的默认(注:Yearbook of the 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1962,vol.2,p.6.)。按照这些条件来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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