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11月12日发布的领海基线声明,迅速提出抗议,声明北部湾从未划过界,应保持湾内的法律状态。这些说明,越南在北部湾既无连续行使过历史性水域的权力,且其权力要求也无得到共同拥有海湾的邻国——中国的承认,故越南无疑是不能把北部湾作为历史性水域。
此外,历史性水域通常是适用于由单独一个沿海国所拥有的海湾,而由两个以上国家所拥有的海湾很难被承认为历史性水域。《奥本海国际法》这样写道:“一般而言,一切由两个以上沿岸国的土地所包围的海湾,不论其宽度如何,都是非领湾。这些海湾,除湾内的领海外,是公海的一部分。”(注:《奥本海国际法》上卷第二分册,第41页。)当然,在国家实践中也有存在一些例外,最典型的例子是位于中美洲的丰塞卡湾,中美洲国际法院于1917年判称其为“一个具有闭海特征的历史性海湾”。该海湾自1522年至1821年由西班牙发现与拥有,后由中美联邦共和国连续继承下去,至1839年初,被授予三个继承的联邦共和国:尼加拉瓜、洪都拉斯和萨尔瓦多,而海湾的历史性地位没有改变,且于1992年再次被国际法院承认。这个案例说明,一个原先由单独一个国家所拥有的历史性海湾,后来虽然被授予一个以上的国家继承,但历史性海湾的地位仍然保留下去(注:Ocean Development & International Law,vol.30,no.3,1999,p.241.)。北部湾的情况则不一样,它仅为中越两国所拥有,假如湾内属越南的一边被声称为历史性水域,而属中国的另一边却不被承认为历史性水域,那将是荒谬和不符合逻辑,因此,越南声称北部湾为历史性水域是没有道理的。
越南有提出声称北部湾作为历史性水域的种种理由,例如“从地理上讲,北部湾是同两个沿岸国相连的”,“北部湾是两国渔民世代谋生的地方,而且对两国的国防、安全和发展十分重要”等等(注:《越南:陆地、海洋、天空》,第63页。)。然而,历史性水域的声称却是基于越南对1887年中法界约中“红线”的解释,即“以东经108°03′13″线作为边界线,各自的水域为本国的内水”。这不仅违背了历史事实,而且把北部湾的三分之二划归越南,是中国所不能接受,也是不公平的。倘若越南能正确地看待历史事实,根据现行国际海洋法的有关规则,公平地解决北部湾的划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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