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便于东清铁路交涉之进行,华俄银行董事会决定下列诸事:
(一)拨出三百万卢布为事业进行之方便而耗用。
(二)该款不得移作别用,其用途之分配如下:(1)在清帝业已降旨允将铁路租借权交由华俄银行承办,而李鸿章又以书面文件证明其同意于租借合同之主要条件时,拨付一百万卢布。(2)在租界合同业已最后签字、而铁路路线又经中国官方正式确定时,再拨付一百万卢布。(3)铁路完全筑成时再拨付一百万卢布。
(三)该款交由乌赫唐斯基公爵与罗特施坦先生根据第二款所开条件而分配之,并对之负责。
(四)该款由新成立之东清铁路支出,作为筑路费用之一部分。
俄国历史学家罗曼诺夫在分析这个议定书时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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