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言——根据皇上批准的章程,华俄道胜银行有权在中国获得建筑铁路及设立电报线的租借权。因此,根据和中国政府所订上述协定,如果发生华俄道胜银行要在满洲获得其他工业租借权的问题时,银行在获得此种租借权时,事先应以法定手续请求俄国政府对其章程作适当的增补。
三、华俄道胜银行应依财政大臣的要求而承办中国政府所建议的任何租借权,亦应依财政大臣的要求而向上述政府请求拨给银行财政大臣所指示的租借权,但不包括在银行的经常开支以内。
四、华俄道胜银行根据和中国所缔上述协定而获得的租借权之经营,银行应转让给依俄国法律所成立的合股公司或财政大臣所特许的可靠私人。此等公司的章程由华俄道胜银行依财政大臣的指示而制定;如将租借权转让给私人时,银行应对后者提出财政大臣对企业组织所指示的条件。
五、由于和中国政府所订上述协定而给华俄道胜银行的任何租借权,可能由后者转让给专靠华俄道胜银行或银行家资助而经营此租借权的私人及机关。
六、华俄道胜银行和中国政府所缔上述协定有关的一切问题,应依财政大臣的指示办理。
这个草案于
<< 上一页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