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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英两国政府处理林维喜事件的手法与态度(之二)

时间:2007-3-9 17:26:37  来源:不详
采取的措施的法理基础提出质疑。

其后,中国官员还是多次要求义律将凶手交出,每次皆宽限十天(注:林则徐、邓廷桢:《札澳门同知传谕义律准驳条款》及《会谕义律分别准驳事宜》,道光十九年八月二十一日及道光十九年九月初二日,《林则徐集·公牍》,140、147页;关天培:《1839年11月3 日上午十一时四十五分由一名通事送来的水师提督的公开信》,《英国档案有关鸦片战争资料选译》上册,479 页。《驻穿鼻水师副将致海军上校义律函》, 1839 年12月19日,《英国档案有关鸦片战争资料选译》下册,567 页。),但义律皆未有遵从。最后,道光皇帝下令:“其殴毙华民凶犯,亦不值令其交出”(注:《林则徐等奏轰击夷船情形一折上谕》,道光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筹办夷务始末·道光朝》1册,卷9,16页。另参看《皇帝为批复11月3 日穿鼻战役报告及批准完全停止英国贸易的谕旨》,《英国档案有关鸦片战争资料选译》下册,570页。 前引文被翻译为:“殴毙一名华人的凶犯,著不必令其交出。”),这件命案所引起的索凶风波才告一段落。

虽然中国政府自愿放弃追究凶徒的权利,但是由审判凶徒而引起干涉中国司法自主权的问题,还是余波未了(注:对于建立法庭一事,英国政府始终是念念不忘,特别是义律。见The Duke of Wellington在英国上议院的发言, 请参看T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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