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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英两国政府处理林维喜事件的手法与态度(之二)

时间:2007-3-9 17:26:37  来源:不详
支持下,确定涉案的凶手是英国水手。继而更向美国人伯驾了解国际法的知识,从瑞士法学家滑达尔所著的《国际法》一书中,摘译其中重要的条文,清楚知道“自法制一定,普天之下,莫不遵守,故外国有犯者,即按各犯事国中律例治罪。”(注:魏源:《海国图志》(清道光丁未版),卷52,《夷情备采——滑达尔各国律例》,20页。)根据国际法准则,林则徐以坚定的立场,毫不激烈的手段,向义律据理力争,依法办事,要求交凶。在经过多次交涉不果之后,林则徐才采取驱逐英人离开澳门的断然措施,以迫使义律就范。这些举措,都证明林则徐办事有理、有节,毫不畏缩含糊。

反观义律,作为英国驻华的最高级官员,他早已知悉涉案的疑凶,却包庇凶犯,且自组法庭对六名涉案的英国水手进行审判。无论义律如何托辞狡辩,一时说无法找出真凶,一时又说凶案之中有美国人牵涉在内,意图拖延,拒绝交凶,以及最后自行作出裁决,都无法洗脱其侵犯中国司法自主权和破坏国际法准则的卑劣行径(注:如果读者想进一步了解中国的司法裁判权,如何与林维喜的命案拉上关系及如何遭受西方列强破坏,请参考以下一些书籍和论文。 G. W. Keeton, TheDevelopment of Extraterritoriality in China, Vol.1(New  York:Howard Fertig, Inc., 1969), pp.137—170. Chang Hsin-pao (张馨保),Commissioner Lin and the Opium War (Cambridge:  HarvardUniversity Press, 1964), pp.12—15 and pp.195—202. 吴孟雪:《鸦片战争前夕旅华美国人要求领事裁判权的活动》,《江西社会科学》1985年2期; 贺其图:《鸦片战争前的中西司法冲突与领事裁判权的确立》,《内蒙古民族师院学报》1994年2期。)。

再进一步说,义律不但背离国际法原则,藐视所驻国的法律尊严,且对自己的国家和政府,也做了一些不能饶恕的错事。他派人贿赂收买中国官员和林维喜的亲人,意图蒙混过关,却又不敢向其上司巴麦尊交待实情。他在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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